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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  
網絡使用權是如何成為傳銷誘餌的?
作者:電子商務律師業務部編輯錄入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dl735.cn     時間:2008/12/5 21:42:00

傳銷網絡使用權 八名被告人獲刑

    本報訊 (記者  姚晨奕  劉曉燕  通訊員  龍麗昆)在近日江西省蘆溪縣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非法經營罪中,八名被告人因用傳銷的方式推銷網絡使用權,分別被判處刑罰(本報11月26日三版曾予以報道)。

    法院經審理查明,“新智網”是新加坡新智國際公司于1999年建立的一個網站,主營網絡教學資源,包括電子書、視頻資源、電視電話會議等。“新智網”在我國境內采取直銷的經營方式推銷該網站使用權,即使用者瀏覽使用該網站,需繳納一定數額的人民幣購買該網站使用權成為會員,同時獲準推薦他人購買該網站的使用權,然后由新智國際公司根據事先制訂的獎勵制度,給予會員直推傭金、小組分紅、管理津貼等獎勵的方式推銷網站使用權。為鼓勵會員介紹更多的人購買“新智網”使用權成為會員,新智國際公司還設立了積分激勵計劃,即根據會員獲得的積分多少,分別給予贈送新智國際公司原始股、出國旅游、汽車等獎勵。

    2002年,新智國際公司談鶴鳴(另案處理)在北京以被告人張婷夫婦的名義,注冊成立了北京力蒙文化傳播有限公司。2003年,談鶴鳴等人在中國境內從事“新智網”的推廣工作,并在上海設立了財務部、技術部,在北京設立了市場部。

    本案八名被告人經人推薦加入“新智網”后,積極發展“新智網”的下線會員,違法獲利最少的為一萬多元,多的高達400多萬元。自2002年至2007年8月,“新智網”在中國境內發展會員數十萬人,經營額達人民幣4億多元。

    蘆溪法院認為,“新智網”在中國境內所采取的經營方式是一種以發展下線的數量為依據計提報酬及以發展下線的推銷業績為依據計提報酬的行為,違反了國務院《禁止傳銷條例》的規定,屬于傳銷行為,八名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應承擔罪責。

控辯觀點

公訴人:網站推廣靠傳銷

被告人:六人認罪兩不認

本報記者  姚晨奕  劉曉燕

    蘆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新智網”(全稱新智培訓網)是新加坡新智國際公司建立的網站,主營網絡教學資源,包括電子書、視頻資源、電視電話會議等。其在中國境內采取傳銷的經營方式推銷該網站使用權,即使用者需繳納一定的費用購買網站使用權成為會員,才能瀏覽使用該網站,同時獲得推薦他人購買該網站使用權的資格,并采取以老會員介紹新會員購買網站使用權,然后由新智國際公司根據事先制訂的獎勵機制,給予會員直接推薦獎、小組分紅、管理津貼等獎勵以推銷該網站的使用權。

    2002年,新智國際公司談鶴鳴(另案處理)在北京以被告人張婷夫婦的名義,注冊成立了北京力蒙文化傳播有限公司。2003年,談鶴鳴等人在中國境內從事“新智網”的推廣工作,并在上海設立了財務部、技術部,在北京設立了市場部。自2002年至2007年8月,“新智網”在中國境內發展會員數十萬,經營額達人民幣4億余元。

    公訴人認為,本案八名被告人在加入“新智網”后,在明知“新智網”是以傳銷的方式經營后,仍積極參與“新智網”的傳銷活動,發展下線,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他們的行為已觸犯我國刑法的規定,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

    被告人王晶波辯稱其沒有直接發展過下線,并不是“新智網”的市場總監,非法獲利額也沒有400多萬元,但對其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表示認罪。

    被告人付麗君對起訴指控其構成非法經營罪表示認罪,但辯解其發展會員人數、參與違法經營額及非法獲利額沒有指控的那么多。

    被告人張婷辯稱其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受老板指使做的,其本身沒有非法經營的故意,但對其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表示認罪。

    被告人談鶴珠辯解其不是財務負責人,只是談鶴鳴叫其去幫幫忙,但對其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表示認罪。

    被告人海霞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并表示認罪。

    被告人高文成辯解其只直接發展用戶6人,非法經營額和非法獲利額沒有指控的那么多,但對其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表示認罪。

    被告人彭潔辯解其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為了給小孩買英語輔導材料才注冊成為會員的,且沒有發展那么多下線。

    被告人張文森辯解其不知是非法經營,認為其行為不違法。

本案看點

網絡使用權是怎樣傳銷的

本報記者  姚晨奕  劉曉燕  本報通訊員  龍麗昆

    “新智網”進入我國后,號稱采用“直銷”的經營方式推銷該網站使用權,即使用者瀏覽使用該網站,需繳納一定數額的人民幣購買該網站使用權成為會員,同時獲準推薦他人購買該網站的使用權,然后由新智國際公司根據事先制訂的獎勵制度,給予會員直推傭金、小組分紅、管理津貼等獎勵的方式推銷網站使用權。為鼓勵會員介紹更多的人購買“新智網”使用權成為會員,新智國際公司還設立了積分激勵計劃,即根據會員獲得的積分多少,分別給予贈送新智國際公司原始股、出國旅游、汽車等獎勵。

    審理本案的法官告訴記者,這種所謂的直銷方式,其實就是一種以發展下線的數量為依據計提報酬及以發展下線的推銷業績為依據計提報酬的行為,是典型的傳銷行為。在他們的傳銷活動中,人員有分工,有的管理賬目,有的則是直接去拉人頭發展下線。

    本案被告人張婷和談鶴珠負責“新智網”的財務等相關工作。

    張婷在北京的“新智網”市場部負責,主要工作是管理“新智網”信譽用戶,收集“新智網”用戶的建議和意見,并通過電子郵件反饋給負責人談鶴鳴(另案處理),談鶴鳴也通過張婷與“新智網”用戶進行溝通交流。同時,張婷負責將新智國際公司閆冰(另案處理)等人在北京用英文名開設的銀行賬號告知“新智網”用戶,用于收取“新智網”用戶的會員費。

    談鶴珠負責“新智網”在上海的財務部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是指使江牛根、吳林根(另案處理)以個人名義在多家銀行開設個人賬戶,用于收取和支出返利款,并負責從上海各銀行營業網點向獲得返利傭金的會員賬戶匯返利款等工作,同時指使朱曉鶯(另案處理)從事財務部的會計工作,負責對“新智網”在中國境內的銷售情況進行賬目登記等財務工作,并對公司發放給會員的直推獎、小組分紅、管理津貼等進行賬目統計。

    本案其余六名被告人的工作就是發展下線。

    為了發展下線,被告人王晶波與付麗君還建立“卓越成功網站”對“新智網”進行宣傳、介紹。2003年至2007年9月,王晶波發展下線會員達8萬余人,參與非法經營額為1億元以上,違法獲利400多萬元。2004年至2007年9月期間,付麗君發展下線會員84368人,參與非法經營額為1億元以上,違法獲利300萬元。

    被告人海霞為推銷網站使用權,建立起了工作室,積極發展“新智網”下線會員。從海霞在“新智網”用戶名為天嬌的組織結構圖統計,2003年至2007年9月期間,海霞發展下線會員7154人,參與非法經營額為879萬元以上,違法獲利48萬余元。

新聞觀察

網絡傳銷監管難

本報記者  劉曉燕

    近些年來,隨著網絡的蓬勃發展,傳銷開始利用網站平臺,網絡傳銷如同山火蔓延各地。“美國遠程教育網站”、“美國科技基金”、“瑞士共同基金”等各種借助境外名義、以發展電子商務為名的網絡傳銷頻頻發生。

    據有關部門分析,目前我國網絡傳銷有三種類型:一種是借助互聯網推銷實物產品,發展下線,與傳統的傳銷相似;靠發展下線會員和增加廣告點擊率給傭金回報,這種網絡傳銷在我國發現不多,但對維護網絡個人信息安全、免受垃圾郵件騷擾造成極大威脅;在我國發現最多、查處最多的是交一筆錢取得網站會員資格再發展下線的模式,這種模式本質是以下線交納的入會費來支付上線的獎金。

    利用網站作為傳銷平臺,比傳統意義上的傳銷更具欺騙性和隱蔽性。該些傳銷網站多打著遠程教育、培訓個人創業、電子商務的旗號吸引人,掩人耳目,遮蓋其發展會員牟利的本質。

    在北京歐亞偉業傳銷案中,北京歐亞偉業國際有限公司打著發展本國電子商務、促進信息產業發展的幌子,借助高科技發展傳銷。在公司網站上羅列著企業策劃、個人理財、遠程教育、培訓、買賣商、宣傳服務、信息服務、管理控制中心等板塊,從措詞到口號都極具誘惑性和欺騙性。許多下線人員沒有判斷能力,認為這就是電子商務,在被抓獲后還屢屢強調他們參加的不是傳銷而是一種新型消費。

    在“瑞士共同基金”傳銷案中,傳銷者通過在境外租用一個網站,打上境外基金的名義,還設計了一系列“投資模式”和“獎金制度”,用虛無的“電子美金”欺騙投資者,將投資者的錢放入自己的口袋。事情敗露后,傳銷者便將網站停止運營,投資者無從尋跡。

    網絡傳銷發展會員都是在網絡上進行,會員必須通過網站才能加入傳銷,并且使用的用戶名都是假名或者代號,并且都有各自的登陸密碼,彼此之間的聯系主要通過電子郵件或即時通訊工具來完成。并且,網站還要求匯款一律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這就避免了傳統傳銷中下線與上線必須見面的情況,操縱者由明轉向暗,躲在幕后,萬一下線被執法部門查獲后,上線也能馬上逃之夭夭。這大大地增加了監管的難度。

    由于互聯網傳播具有跨地域性,使得傳銷突破了地域和國界的限制,傳銷骨干人員“打一槍換一個地方”,對這種流竄作案,相關部門難以監管。

新聞鏈接

全國最大網絡傳銷案  四名被告人武漢領刑

    9月24日,湖北省武漢市青山區法院對全國最大網絡傳銷案“瑞士共同基金”的四名被告人依法以非法經營罪判處其兩年零六個月到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12月份以來,蘆某等四名被告人通過鄭某(在逃)介紹,參與購買所謂的“瑞士共同基金”。在取得投資資格后,于當年12月至2007年8月期間,在武漢先后直接或間接推薦發展35人參與購買,涉案金額高達145萬多元,他們四人則從中獲取非法利益。

    案發后,武漢市工商局青山分局認定,該基金網絡為傳銷組織,而中國證監會也認定,該基金在我國境內不具證券投資合法地位。

    據有關部門透露,全國有17萬人參與“瑞士共同基金”,涉案金額至少達到13.6億元,成為2007年全國網絡傳銷第一案。

一元公司吸金千萬  網絡傳銷分子獲罪

    一個注冊資金僅為1元錢的皮包公司,卻在短短幾年內通過互聯網吸收了1萬多名會員,收取會員費1300多萬元。4月17日,浙江省臺州市路橋法院對這起非法經營案作出一審判決,公司主要成員周剛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80萬元;錢某、丁某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20萬元;謝某、彭某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20萬元。

    2006年4月,周剛在香港用一元錢注冊了一個電子商務公司,取名叫“易商國際”。進入網站的會員分為四個級別,根據級別的不同需要繳納390元到2730元不等的會員費。為了快速吸引會員,從中牟利,“易商國際”制定了高額的會員獎勵制度,參與人員通過發展下線、發展不同級別的會員都可以獲利,每匯入一定的錢都能得到獎金返還。

    經查,自2006年4月到2007年3月23日,易商國際在全國各地發展不同層次的會員一萬余人,自2005年9月至2007年3月23日,易商國際傳銷組織的非法經營額達1300余萬元人民幣。

名詞解釋

    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直銷,是指有實際產品,人員不發展上線、下線,沒有中間環節的銷售模式。

法規鏈接

    國務院《禁止傳銷條例》

    第七條  下列行為,屬于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三條  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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