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股股東,由其他股東或公司贈與股權而獲取股東資格的人,也就是通常所說的不出資,只分紅,甚至不參與經營管理、不承擔虧損等義務。
隱名股東是在隱名股東合同中,與顯名股東相對應的實際出資方。隱名股東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可以是商人,也可以是非商人。
區(qū)別:
1、隱名股東要依合同承擔實際出資義務,并受到顯明股東的監(jiān)督,而干股股東往往無需承擔任何的實際出資義務,往往是以一技之長而為其他股東或公司所青睞,使得其他股東或公司愿意為其出資或向其贈送股權;
2、隱名股東在公司章程、出資證明書、工商登記材料上沒有記載,而干股股東是記載于公司章程、工商登記材料上的;
3、隱名股東往往是依與顯明股東的合同而產生,干股股東往往是因與股權贈與人的股權贈與協(xié)議而產生;
4、在處理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的糾紛時應首先尊重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的出資合同,處理因干股股東引起的糾紛時應尊重并承認干股持有者的股東資格,同時應盡可能維護贈與干股股權時的協(xi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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