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業并購活動中,并購企業購買目標企業的支付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交付資產,二是發行股票。當主并企業用發行股票交換被購企業普通股時,這種方式簡稱換股。對換股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主并企業發行股票僅僅是取得被購企業的一種支付手段或融資手段,是主并企業向被購企業的的股東發行股票,以出售股票所和的現金購買被購企業,因此發行股票與交付資產并無實質上的區別,都是企業的一種購買行為。另一種觀點認為,被購企業的股東由于向并購企業提供其凈資產,而獲得了對并購企業的部分所有權,因而從自身的角度來講,是一種產權投資的行為,從整體的角度來看,則是企業間經濟資源的結合。由于對換股這一方式的不同理解,導致了處理企業并購的會計方法有購買法與權益結合法這分。
在購買法下,主并企業購買目標企業,猶如購買機器設備,應按實際成本計價。因此,在主并企業的賬面上,被購企業資產、負債是按照它們的公允價值進行記錄,支付的購買價格超過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數額稱為商譽,記作無形資產,或者調整股東權益。因此被購企業在并購前所實現的當期損益不在并購企業的損益表中反映。
在權益結合法下,由于假設企業由購后形成的聯合,在購入之前業已存在,因而只須按被購企業賬面的資產、負債的價格進行資產負債表的合并;同時,為了全面反映期初至購買日的全部企業的經營成果,應將被購企業的損益表加以合并,因而不會形成商譽。
1、兩者的計價基礎不同
購買法下,取得的資產與負債按它們的公允價值記錄,如同購買其他資產一樣,以實際交易成本入賬,被購買一方不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權益結合法下,則只考慮所取得股權聯合的賬面價值,而不管資產和負債的公允價值如何,合并的凈資產是按其賬面記錄的,即權益結合法不改變資產負債的計量基礎。
2、對商譽的確認不同
購買法承認商譽,如果購買總成本超過所取得的凈資產的公允價值,其成本超過部分作為購買正商譽,反之則為負商譽。權益結合法不承認企業并購中任何商譽的存在,權益結合法不按照取得資產所付出的代價來作其依據,資產負債均按賬面價值計價,而資產的賬面價值又往往低于它們的公允價值,股本按發行股票面值計價,換出股票面值與合并方實收醬之間的差額調節為資本公積。
3、企業并購的兩種方法對利潤的影響不同
購買法下,合并以后由于存貨的流轉,固定資產折舊,商譽及其他載形資產的攤銷,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差額的攤銷,都會使費用增大而減少并購后公司的利潤。而權益結合法則對合并后的利潤沒有影響。
4、對被并購企業的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的處理方法不同
購買法下,合并前收益與留存收益是作為購買成本的一部分,而不納入合并企業的收益及留存收益;權益結合法下,被并購公司的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的一部分。被合并企業的收益及留存收益要納入合并后主體的報表中。購買法下合并企業的留存收益可能因合并而減少,但不能增加,被合并企業留存收益不能轉入合并企業,這樣,雖然單個企業可用于利潤分配的留存收益并沒有減少,但合并后的金額卻大大減少,會影響合并后股東的利益;而在權益結合法下,參與合并企業整個會計年度的留存收益均應轉入合并企業,這樣則不會影響可用于分配的數額。
5、合并前被并購企業利潤歸屬不同
在購買法下,合并企業的收益包括當年本身實現的收益及合并后被合并企業所實現的收益,即如果企業在合并會計期中發生,被并購企業的凈收益只包括并購日以后期間的凈收益。只有合并后的利潤才歸入合并企業,而在權益結合法下,不論合并發生在年度的哪個時點,參與合并企業整個年度的利潤都歸入合并企業。
6、對凈資產收益率的影響不同
凈資產收益率是一定時期企業的凈利潤與凈資產的比率。由于權益結合法下,并入的凈資產較低,而合并后的利潤較高,從而導致權益結合法下的凈資產收益率較高;相反,購買法下的凈資產收益率較低。
7、并購發生的直接費用處理不同
購買法下,購并時發生的間接費用計入當期損益,而直接費用則調節資本公積,或作增加購買成本處理,即購買成本資本化。而權益結合法下,購并時發生的直接費用計入當年損益。
8、成本取得的方式不同
權益結合法是發出股票的賬面價值計量成本,購買法是以發出股票的公允價值計量取得成本,因此,在權益結合法下,購并后企業的股東權益數要比購買法下為低。另一方面,權益結合法下各期報告的股東權益報酬率高于購買法,增加和改善購并企業的報告收益。但這種情況難發生于購并當年及以后較短的一段時期。但值得注意的一點是,權益結合法會增加主并企業以及財務報告使用者的分析成本,權益結合法下的并購成本通常高于購買法。
9、被并購企業經營狀態假設不同:從會計假設的運用來看,購買法假定被購并企業是處于非持續經營狀況,面權益結合法是假定被購并企業仍牌持續經營狀況。
10、所依據的理論假設不同
在企業合并中,只的換股合并,也即是實施合并的企業與其他參與合并企業的股東間交換普通股的合并方式,才存在在購買法與權益結合法之間的選擇。美國會計準則委員會將“聯營”這一概念定義為:“彼此獨立的普通股股東按在合并后企業中相對持股比例就各自承擔的風險和享有的權利所進行的一種聯合”,即參與合并各方原股東并沒有經濟資源的流入和流出,則不存在購買價格,也就不存在新的計價基礎。因此權益集合法的會計處理是建立在歷史成本和持續經營假設基礎上的。而購買法所依據的假設是:企業合并是一個企業主體通過購買方式取得了其他參與合并企業凈資產的一種交易事項,即將其看成是一宗買賣。由于購買一方有現金、現金等價物或其他形式的資產或權利的流出,因而就應該采取與傳統會計處理相一致的方法,對所收到的資產或承擔的負債用與之相交換的資產或權益的價值來衡量。并且合并后,經濟資源的流出方獲得了對經濟資源的控制權。因此購買法所依據的理論假設是非持續經營假設。
11、對提供信息質量及使用者正確判斷的影響不同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兩種會計處理方法之間存在明顯的區別,由此也影響到會計的信息質量。從會計信息的相關性來看,購買法提供了關于合并企業資產和負債公允價值的信息,便于投資者預測合并后企業未來的現金流量,所提供的會計信息具有較大的相關性,讀者更容易理解。從會計信息的可比性來看,采用購買法使各企業之間的會計信息具有橫向可比性,但由于合并時采用新的公允價值的計價基礎,而合并前的會計信息是以歷史成本為計價基礎的,因而合并前后的會計信息缺乏可比性。而權益結合法編制的合并報表中,只披露合并企業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并產生較高的制造收益和每股收益,但其現金流量與彩購買法的企業相比并無多大的差異。因此會計信息的相關性較差。然而,由于資本市場并非都是完全有效的市場,資本總是向收益較高的企業流動。因而權益結合法會導致經濟資源的不合理配置,不利于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正如一些學者所指出的,權益結合法有助于企業的并購,事實上他們考慮更多的是特定經濟利益者的利益,這一點與會計信息質量所要求的中立性相悖。同時權益法所提供的單個資產與負債的信息是不完整的,它無法反映出被并企業中未入賬的資產與負債所以投資者如果只注重企業提供的會計報告信息,忽視企業采取的會計處理方法,那么就會被引入歧途。
12、對以前年度科目調整的方法不同
在購買法下,不需對企業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而在權益結合法下,如果參與合并企業的會計方法不一致,應當進行追溯調整,并重新編制前期的會計報表。
廢止權益結合法的呼聲早在20世紀50年代就已存在,之后的半個世紀,反對意見并沒有隨權益結合法被普遍限制而衰減,這在已經廢止權益結合法的美國最具代表性。1999年。FASB(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公布《企業并購以及無形資產》廢止權益結合法。具體理由如下:
1、權益結合法名不副實,股權聯合觀念不成立
一般情況下,如果企業合并涉及的雙(多)方之間的資產與權益之間或權益與權益之間交換,原則上不存在“權益結合”的概念。企業聯合是由兩家公司的管理當局計劃、談判和執行的,不是并購公司的股東拿出股票去交換,而是公司發出新的股票去交換,而且合并中談判的主體是參與企業的管理者而非股東,合并企業的股東在企業合并前后因頻繁的股票交易而不斷更替,“權益結合法”與事實不符,且權益結合法沒有反映全關談判中討價還價的交易結果。FASB第16號意見書雖然尋權益結合法的使用界定了12個條件,但放棄了合并企業相對規模的要求,而不管合并后主體被誰控制。大多企業購并都是為了取得其他公司資產的控制權,購并后公司的多數股東支配著購并后的實體。因此,股權聯合的概念不能成立。
2、權益結合法是建立在持續經營假設的前提下的會計方法
但權益結合法所說的企業購并時,被并企業仍持續經營的假定不能成立。合并后的實體與原先兩家單獨的公司在企業的規模、企業的生產要素、資本結構都有發生了很大變化,仍是持續經營是不成立的,仍存在著資產重新計量的新基礎。
3、企業購并是一種議價的正常交易,這種交易是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的,而不是賬面價值。
權益結合法的論據強調與歷史成本計價基礎一致,但不如說權益結合法有些偏離了歷史成本計價基礎。結算會計處理按照歷史原則也要忠實于結算時的體會,而權益結合法只片面強調了會計過程的一信方面。事實上,發出股票與以資產作為報酬沒有什么差別。發出的股票也有價值,并購公司可以發行股股票取得現金,再以現金去購買被購并公司的股票,只不過直接發出股票來交換要便當得多。發出股票的公允市價,即是并購企業的支出或購買成本。因此,按賬面價值記錄企業購并是不當的。
4、合并會計方法的選擇決定合并企業的價值
實際表明采用權益結合法的企業比采用購買法的企業具有權益估價優勢,而做為財務報告的使用者,很難判別不同的合并會計方法所產生的會計差異,這樣就使權益結合法的使用對經濟資源的配置產生了負面的影響。
5、由于權益結合法不將并購視為交易,因此,沒有確認并購中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格,造成盈余高估、投資低估,從而夸大了并購后的投資回報率,大大降低了會計信息的決策相關性。權益結合法存在利潤操縱的空間,從而降低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實務證明,權益結合法存在嚴重的缺陷,會給經濟生活帶來許多問題。
6、在同樣的交易方式下,權益結合法能產生較高的每股收益和凈資產收益率,在市場處于弱有效性的情況下,資金會流向這些有著較高會計收益的企業。這種方式從整個市場來看,它會使更多企業的利益受損,不利于資源的有效配置。
7、權益結合法減少了主并企業股東的財富。由于權益結合法能帶來較高的會計利潤,在證券市場沒有達到強式有效的情況下,主并企業的管理者為了提高主并企業的經營業績,會與被并企業的管理層合作,以犧牲主并企業股東的利益來高溢價并購。支付比成本法更高的購買益價,從而,減少了主并企業股東的財富。
8、從權益結合法在美國的歷史演變來看,盡管各個時期的會計準則制訂機構都對權益結合法使用條件的界定作了很大的努力,但是它們都沒有從經濟實質上指出權益結合與購買合并的根本區別,應用權益結合法的很多條件都是從合并動機(主要是防止利潤操縱)的角度界定的,而這些條件本身的成立與否很大程度上還依賴于主硯判斷。目前我國企業在并購會計業務具體操作時,還出現對“賣出后又贖回”等處理的爭論。因此,合并企業從來沒有停止過對權益結合法的濫用。準則制訂者與合并企業之間實際上在進行一場“警察抓小偷‘的博弈。
(一)誤區之一:購買法、權益集合法、母公司法與實體法都是合并會計報表的編制方法
在一些教材和文獻中,時常出現“企業合并日合并會計報表的編制方法主要有購買法與權益集合法等”、“基于母子公司關系的不同理論觀點,合并報表的會計方法有母公司法、實體法等”這樣的敘述。為此,不少人便將購買法、權益集合法、母公司法與實體法視為同一層次,即都是合并會計報表的編制方法。實際上,這種看法值得商榷。
1、購買法與權益集合法首先是記錄企業合并的一種會計方法。
從財務會計的角度看,一般將企業合并分為吸收合并、新設合并與控股合并。在新設合并與吸收合并方式下,由于被解散公司(或被兼并公司)在解散清算程序后就不存在了,新設公司(或進行兼并的公司)就作為單一的主體處理其會計事務。在控股合并方式下,母子公司各自仍保持獨立法律實體地位,卻受控于同一管理集團,這就需要編制反映公司集團整體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合并會計報表。但在前兩種合并方式下所運用的會計方法仍屬于傳統的會計模式,不涉及合并會計報表的編制問題,只有在控股合并方式下的企業合并才涉及合并會計報表的編制問題。因此,購買法與權益集合法并不必然與合并會計報表的編制問題相聯系,兩者首先是記錄企業合并的一種會計方法。作為企業合并會計方法的購買法與權益集合法回答了控股合并方式下“母子公司以何種價值納入同一合并會計報表”這個合并會計報表實務必須解決的問題。控股公司為了滿足在以后各年度編制合并會計報表的需要,通常都會對公司集團的創立方式、性質及權益結構進行分析,進而確定企業合并的會計方法— — 購買法或權益集合法,最后依據兩者對納入合并會計報表的母子公司價值的不同看法,編制控制權取得日的合并會計報表。
2、購買法、權益集合法與母公司法、實體法不在同一層次上。
由上述可知,購買法與權益集合法對公司以后各期的合并會計報表的編制有很大影響,因此有的學者便把它們作為企業合并日合并會計報表的編制方法,并與期末合并會計報表的編制方法— — 全部合并法、比例合并法相對應。這倒未嘗不可,但在將被合并企業的資產、負債、收入和費用等予以全部合并時,依據對“當子公司存在少數股權的情況下,如何在合并會計報表中反映少數股權”這個問題的不同回答,通常又有母公司法與實體法之分。這樣,不少人便簡單地認為,購買法、權益集合法與母公司法、實體法只是應用時點上的不同,沒有層次上的區別。這種看法是錯誤的。
首先,編制控制權取得日的合并會計報表并不僅僅涉及購買法與權益集合法。如果控股公司不是100%的控股,必然作出如何在合并會計報表中反映少數股權的選擇,這就涉及母公司法與實體法。而期末合并會計報表的編制也是在控制權取得日確定的企業合并的會計方法— — 購買法或權益集合法的前提下進行的。因此,我們不能從編制技術的角度對合并會計報表的編制方法歸納理解為應用時點上的限制。
其次,以“母子公司以何種價值納入同一合并會計報表”以及“當子公司存在少數股權的情況下,如何在合并會計報表中反映少數股權”這兩個問題為線索,可以看出購買法、權益集合法與母公司法、實體法不在同一層次上。在對公司集團權益結構和形成方式及其性質的不同看法的基礎上,導致了不同的企業合并方法,由此解決了“母子公司以何種價值納入同一合并會計報表”這個問題。對于“當子公司存在少數股權的情況下,如何在合并會計報表中反映少數股權”這個問題,權益集合法的理論前提在于公司的聯合是參與聯合公司股東權益的對等結合,在公司集團實體中,無論是多數股權還是少數股權都處于平等地位,當然少數股權也應包含于合并會計報表之內,按其賬面價值合并;而購買法把建立母子公司集團為購買行為,如同一般公司購買普通資產一樣。因此基于不同的合并會計報表目標理論而產生的對子公司少數股權地位的不同看法,必然導致購買法下的不同合并會計報表方法— —母公司法、實體法。由此可見,購買法、權益集合法與母公司法、實體法不在同一層次上。
(二)誤區之二:購買法下股權取得日合并資產負債表中的“商譽”就是合并商譽
在總結購買法的特點時,通常會提到“子公司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與購買總成本之間的差額確定為合并商譽”,為此不少人認為,購買法下股權取得日合并資產負債表中的“商譽”(以下簡稱“商譽C”)就是合并商譽。其實,對于這個問題要具體分析,不能籠統地下結論。①在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的全部股權時,如果母公司本身個別資產負債表中的“商譽”項目(以下簡稱“商譽P”)數額為零,那么“商譽C”就是合并商譽(購買總成本>子公司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否則,“商譽C”將是對“商譽P”與合并商譽的總括反映。②在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的部分股權時,不僅要分別考慮母子公司本身個別資產負債表中的“商譽”項目數額,而且還要考慮母公司法、實體法的區別。假設子公司本身個別資產負債表中的“商譽”項目簡稱“商譽S”,則:商譽c=商譽P+商譽s×(1一母公司持股比例)+合并商譽(母公司法);商譽c=商譽P+合并商譽(實體法)。由此可見,簡單地認為購買法下股權取得日合并資產負債表中的“商譽”就是合并商譽的觀點是有失偏頗的。
(三)誤區之三:權益集合法比購買法簡單、便于實施
不少文獻在評價權益集合法時都提出了操作簡便、易于掌握的特點。實際上,這是在強調— — 在確定了應用權益集合法后,其會計核算難度降低、工作量減少。但是,不少人據此而認為權益集合法就是比購買法簡單、便于實施,這種看法同樣是有失偏頗的。
首先,雖然在權益集合法下合并會計報表中的各項資產與負債是按其賬面價值合并的,但這并不意味著其不需要參與合并雙方評估各自凈資產的公允價值。在談判協商確定應支付的股票數量時,合并雙方通常會基于凈資產的公允價值展開激烈的爭辯。
其次,從美國會計原則委員會第16號意見書與國際會計準則第22號規定的使用權益集合法必須滿足的具體限制條件來看,就一項企業合并而言,如要運用權益集合法,主并企業常要承擔巨大的貨幣性與非貨幣性成本來尋求使用權益結合法的途徑。從這個角度看,權益集合法不僅實施成本高,而且確定其運用的過程也十分復雜。由此可見,權益集合法比購買法的會計核算看似難度低、工作量少,但從實施的角度看,權益集合法不見得比購買法簡單、便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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