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股東知情權的訴訟,很多人認為是判決容易執行難。這里的執行難不是指難以執行,而是雙方當事人對股東知情權的邊界范圍理解不同,導致股東知情權行使到何種程度案件才算執行完畢意見分歧很大。主要表現在:一是對會計賬簿的查閱是否包含會計憑證法律未能明確,股東認為查閱會計賬簿包含會計憑證,而公司則認為法律只規定查閱會計賬簿而沒有規定可查閱會計憑證而予以拒絕;二是對查閱公司賬簿具體的時間范圍法律亦未能明確,股東為達到其行使知情權的目的,要求隨時查閱公司的賬簿,而公司則認為只能在規定的時間、規定的地點行使;三是實際查閱賬簿的時間期限亦未能明確,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所有的會計賬簿,而公司則認為只能查閱法律文書生效以前的會計賬簿。
此外,由于股東一般不是專業財會人員,對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專業性很強的資料,其本人沒有能力看懂,而法律規定會計賬簿只能查閱不能復制,有的股東今天看了沒看懂,過幾天又要求法院安排查閱公司賬簿。導致案件的執行期限無限制延長。那么,怎樣來解決股東知情權訴訟執行難這個問題?
我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對股東行使會計賬簿查閱權規定了正當目的性限制。因此,作為股東必須在知情權訴訟請求中有明確的正當目的,法院在審查其知情權訴訟的目的符合法律規定的正當性后作出支持其行使知情權的判決。進入執行程序,股東行使知情權應以訴訟時所明確的目的為其邏輯起點。如:股東懷疑公司的控股股東有挪用公司巨額資金給其使用,從而損害公司的利益,最終損害中小股東利益的情況,想通過行使知情權達到查清事實的目的。那么,在強制執行過程中股東應圍繞這一目的展開。
股東知情權的權利救濟制度設計,一方面保護了中小股東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對公司的正常經營活動有一定的負面影響。因此,股東知情權制度不應是簡化、單向地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而應在權利制衡下對公司與中小股東之間的利益進行博弈與衡平。股東很有可能利用其行使知情權的合法手段,通過損害公司利益為代價,達到為其自身帶來更大利潤的目的。如:出賣通過行使知情權所獲知的公司商業機密牟取利潤。股東知情權的本質在于股東有權知曉公司經營過程中的某些真實信息,即:公司依法負有向股東提供有關公司真實信息的義務,但公司對股東行使知情權是否具有正當目的總是心存疑慮,擔心股東用合法的手段實現其非法目的。公司的這種擔心是具有現實可能性的。
律師建議:公司法只允許股東查閱公司帳簿,并沒有賦予股東復制會計賬簿的權利,這使得股東復制會計賬簿后向專業人士進行咨詢變得不可能;而公司的會計賬簿一般較多,這給股東僅僅通過“查閱”了解公司經營善帶來了較大難度。此外,由于會計賬簿具有較強的專業性,普通的股東如果不具備會計知識,即使查閱也很難獲得在價值的信息。因此知情權目的符合法律規定,而且要查閱的會計賬簿年份較多的,股東又不具備相關的財務會計知識的,應當允許股東在一至兩名專業人士(例如會計、律師)的協助下查閱公司會入計賬簿。,專業人士辦理委托手續及為保證公司商業機密不被泄露,維護其他股東和公司相對交易人的安全,騁用的專業人士應當對查閱過程提供書面職業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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