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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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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過敏致死構成重大醫療責任事故罪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dl735.cn
時間:2009/2/7 22:52:00 |
[案情] 此案為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為死者家屬。患者鄂××因患細菌性痢疾住×市×醫院內科傳染病治療,入院后經口服磺胺臍\魯米那痢特靈等藥物治療,服藥后當天即出現全身皮診,即停藥。主管醫生陳××,住院醫師張××均認為系藥過敏性皮炎。但未在病歷上作記錄,未注明是何種藥醫過敏,改用其它藥物治療,五天后病性好轉,過敏性皮疹消失。后因患者睡眠不好,夜班值班大夫給患者服且魯米那0.06g,當日再度發生全身性皮疹,滲出嚴重,患者煩燥不安。次日上午主管醫師上班后,聽取了夜班醫師的匯報,又指示護士給患者肌肉注身魯米那0.1g,以后病人皮疹加劇,全身紅腫,大量炎性滲出物,體溫39℃,病情危重,主管醫師陳××和住院醫師張××均未引起重視,也未追溯患者過敏根源。直到家屬控視時看到病人不好,急找陳、張大夫診視,雖立即采取搶救措施,但為時已晚,終因藥物過敏性休克,藥物過敏性皮疹嚴重而死亡。 經×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此案,查明:被告人陳××身為主管醫師,在患者入院治療后發生第一次全身性皮疹后,即已肯定為藥物性過敏皮疹,但不在病歷上作出記錄和過敏藥物的標記,以致造成夜班值班醫師從病歷上無據可考,再次使用魯米那0.06g,發生更嚴重的全身性上疹,當第二天上午交接班進,夜班值班醫師詳細匯病人的病情后,陳××又指使護士肌肉注射魯米那0.1g,造成患者藥物性過敏性休克,全身紅腫,嚴重滲出,生命垂危而又未能引起重視,待家屬探視時發現患者垂危,經叫醫生才來搶救,終因搶救無效死亡。這種對工作嚴重不負責和對病人生死漠不關心的行為到為不能容忍的程度,被告人陳××對鄂×× 的死亡負主要責任,已構成犯罪,應予懲處。住院大夫張××每日巡視病房,同樣亦未注意患者病性的惡化及應該注意的事項,病歷書寫不完整。造成夜班值班大夫再度使用魯米那,對后果應負有一定責任。 [處理結果] 本案在審理之前。經×市醫療事故鑒定委員鑒定,鑒定結論為:醫療責任事故。 被告陳××犯有罪,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被告張××因醫療過失,判處訓戒。 非法行醫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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