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傷醫療待遇:(1)治療工傷所需費用(含康復型治療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2)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并支付職工治療期間的交通費與護理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3)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4)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繼續享受上述規定的工傷待遇。
2停工留薪期:(1)工傷職工工傷治療期間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2)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3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工傷職工的傷殘等級鑒定后,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4傷殘津貼:(1)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2)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用人單位難以為其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5因工死亡職工的待遇:(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6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五級、六級傷殘職工自愿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都應該根據本地區的規定給予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7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8提起勞動仲裁或民事訴訟: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用人單位落實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