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股市的接連下跌,股民被高位套牢,基民收益呈負數。新春剛過,轟轟烈烈的老鼠倉維權第一案,在無數基民的期待中落下帷幕———基民敗訴!
拿著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代理律師張遠忠今日對法制日報記者表示,“這個結果也是意料之中的。下一步我們還會在適當的時候,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上投摩根向基民賠償損失!
“與股民相比,基民的維權何其艱辛,究其根本是法律的缺失”。有業內專家如此評價。
證監會罰單引發基民維權第一案
發生在去年的“老鼠倉”案是證券領域內的大事件。證監會第一次抓住了基金經理建老鼠倉的罪惡之手,并迅速作出行政處罰。
2008年4月,證監會調查發現,上投摩根唐建利用擔任阿爾法基金經理助理和研究員的便利,于2006年4月,利用其父親和第三人賬戶,通過先進先出的手法,購買基金重倉股新疆眾和股票,為自己和他人非法獲利152.72萬元。證監會在歷經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進行聽證會之后,決定沒收唐建違法所得152.72萬元,并處罰款50萬元。
不少基民都認為,唐建違法行為具有明顯的故意,且使基民利益受損。基于此,張遠忠律師分別向該基金托管人中國建設銀行和管理人上投摩根發出公開法律意見書,未得到任何回應。于是,他代理北京一位基民提起仲裁申請,依據基金合同,要求基金托管人中國建設銀行向上投摩根行使追償權。
仲裁庭認為,在證監會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事實前提下,被申請人并不存在《基金合同》項下所謂的“追償”義務;也不存在可以“追償”的基金財產。申請人以“違約為由”,請求被申請人為基金財產行使“追償權”,并將所謂的追償數額按信托法的規定“歸入”基金財產,缺少法律依據和事實根據。申請人的理由和證據均不足以支持其請求。于是仲裁庭在2009年2月3日作出終局裁定,駁回申請人仲裁請求。
基民維權比股民還要難
“基民維權太難了!”曾代理首例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案的宣偉華律師對法制日報記者說,股民維權難,但是“基民的維權比股民還要艱難得多”。
她認為,“在基民發生法律糾紛中,有四個民事主體,即基民、托管人、管理人和基金財產;鹭敭a是相對獨立的,它是一個獨立的主體不能被忽略。這樣,在兩個主體之間就構成三種法律關系。這些關系決定了基民維權要比一般的股東維權復雜得多。當事人一個申請,想解決其他多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幾乎不可能!彼^地說,就算這個基民到法院起訴管理人,即便法院立案了,也很難有勝算的把握。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東向法制日報記者坦言,“這個案子肯定是敗訴。因為一個基民很難說自己究竟因為唐建的行為受損多少,證據很難取得,到法院起訴也存在同樣的問題!
楊東說,根據他的分析,唐建在進行違法行為期間,因為當時股指正節節上升,該只基金收益隨之提高,受損不受損不好計算。
解決之道需相關司法解釋
“股民維權,最高法院出臺了虛假陳述司法解釋之后尚且艱難,基民維權,如果按照現有的法律制度就更難,因此迫切需要司法解釋!睏顤|說!安灰m纏于損失多少,也不要太在意有幾個人提起訴訟,只要證監會作出處罰決定,由基金公司直接將違法所得資金,歸入基金資產。只有這樣,才能使基民深惡痛絕的老鼠倉有所收斂!
宣偉華向記者介紹,2000年最高法院曾出臺《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時隔近八年,最高法院于2007年發布正式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在關于基金案由方面,兩個版本只有同樣一句話,“證券投資基金交易糾紛”。而正是在這個期間,是基金業突飛猛進發展的時間,基金公司已經成為證券市場上重要的機構投資者,基民人數更是達幾千萬之多,這些人基本上都是中產階層,與之相伴隨的是基民糾紛不斷地發生。
業內人士感慨,“司法部門遠離證券業務,如果這種狀況不能扭轉,基民維權就不可能渠道暢通。”
事實上不僅司法機關如此,在現今的基金業界,研究法律問題的人也少之又少,這不能不說是制約基金業發展的因素。
宣偉華建議,首先要司法機關注重證券業務,研究基金業特點,其次應立即著手出臺司法解釋,為基民維權撐起一片藍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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