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中,對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中的責任性質,存在墊付責任與直接責任的爭議。至于其訴訟地位,當前司法實踐的觀點不一:第一種觀點認為,保險公司應當作為共同被告。其依據是保險公司對受害人的直接賠付義務,保險公司在侵權法律關系中是直接的被告。第二種觀點認為,保險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訴訟中對其訴訟標的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應當屬于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第三種觀點認為,保險公司的訴訟地位取決于原告即受害人的選擇,受害人有權決定保險公司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訴訟地位。
筆者認為,將保險公司列為被告,是將保險人納入人身侵權訴訟初期的普遍做法,該觀點與民事訴訟法對訴訟當事人確定的原則不相符。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訴訟中,權利人提起訴訟的基礎是人身權受到侵害,這決定了啟動訴訟所依據的是人身侵權損害賠償法律關系。而保險公司與投保人之間是保險合同法律關系,與賠償權利人之間沒有法律關系。第三種觀點肯定了保險公司應當參加訴訟,但對其訴訟地位不能含糊。因此,第二種觀點是正確的。保險公司承擔的是保險金的賠付責任,故保險合同外第三人無權以保險公司為被告訴請賠付保險金,保險公司的訴訟地位以第三人為宜。這是因為道路交通事故僅系保險合同的理賠事由,保險公司承擔的是保險合同責任。因此,保險公司的訴訟地位取決于請求方是否享有保險金之賠付請求權。保險金賠付請求權系基于保險法與保險合同產生,如法律規范與保險合同均未規定另外受益人,被保險人應為當然且唯一的保險金請求權人,他人無權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只能從被保險人處間接獲得;第三者責任保險亦不例外。保險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故保險公司依此規定,可直接向第三者給付保險金,但該條款并未授予第三者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的權利。綜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文意,亦只是規定保險公司應于保險責任范圍之內承擔賠償責任,并未賦予第三者就保險金的賠付請求權;且我國目前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并無直接賠付保險金于受害第三者的規定。故除涉案保險合同另有特別約定外,受害第三者并無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鑒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性質,系被保險人轉嫁其賠償風險的險種,故保險人保險金的賠付應建立在被保險人事故責任比例大小和應負賠償責任多少的基礎之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處理結果與保險公司具有利害關系,為防止第三者與被保險人惡意串通,保障保險公司的合法權益,保險公司可經申請或由人民法院通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要求機動車方與承保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分別以下情形處理:(1)機動車一方依法投保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2)機動車一方沒有依法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由其承擔應當投保的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的損失;(3)賠償責任超過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的部分,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責任。
(作者: 何 志作者單位: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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