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歲幼童沉溺深水窩 抽沙場業主擔責賠償
作者: 馮艷
一名年僅5歲的男孩到江邊游詠,卻不慎掉進因抽沙形成的深水窩而溺水身亡。面對男孩的死,其父母在悲痛之余將抽沙場業主告上了法庭。3月3日,廣西欽州市浦北縣人民法院對該起公共場所施工損害賠償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吳向宇賠償喪葬費10950元、死亡補償費64480元、交通費1300元、誤工費780元等合計77510元的三分之二即51673元給原告吳向鳴、譚云珍。
家住浦北縣龍門鎮某村的吳向鳴、譚云珍夫婦為了生計到廣東打工,于是將5歲的次子小晨交給祖父母監護。多年來,村中的吳向宇一直在該村碑頭面江用抽沙機抽取建筑用沙,既沒有辦理相關手續,也沒有在抽沙的范圍內設置明顯標志及采取安全措施,且因多年抽沙所以在江中形成不易辯別深淺的水窩。在距離碑頭面江畔抽沙地點50米遠的小學出示了不要到江河游泳的警示牌。但這對于生性頑皮男孩子們無濟于事。2008年9月6日上午約9時,剛讀小學學前班的小晨在吳向宇抽沙的范圍內的江中洗澡,不幸誤入水窩溺水,經人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發生后,經現場勘察,小晨溺水死亡地點在被告吳向宇抽沙的范圍內,江面正常水位深0.5米,江中水窩水深2.25米。小晨溺水死亡當日,吳向鳴、譚云珍夫婦接到不幸消息后乘座出租車從廣東趕回家處理后事。兒子的死對吳家打擊很大,他們在悲痛之余決心為兒子的死討個說法。吳向鳴夫婦認為抽沙場業主吳向宇對小晨的溺水死亡負有不可推御的責任。幾經周折,吳向鳴夫婦將吳向宇告上了法庭。
法院認為,被告吳向宇在浦北縣龍門鎮某村碑頭面江取沙的地點是周邊群眾洗衣,洗菜、沖涼等活動的公共場所,小晨在被告吳向宇抽沙的江中水窩溺水死亡,因而,本案屬特殊侵權的損害賠償。該江正常水位一般不會導致身高一米的小孩溺水死亡。但由于被告吳向宇在公共場所施工沒有辦理相關手續,抽沙形成的深水窩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及采取安全措施給周邊群眾帶來安全隱患,是造成小晨溺水死亡的前提條件,因此,被告吳向宇應承擔主要的民事責任。原告之次子小晨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原告是其法定監護人,其外出打工期間委托其父母代為監護,但由于原告的父母疏于對小晨的教育及管理以致發生了小晨溺水死亡,對此,原告負有一定的監護不周的過錯責任。因此,被告應對其行為承擔主要過錯的責任,而原告承擔次要的監護過失責任。參照《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9條、第125條、第131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的規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聲明:本站所使用圖片及文章如無注明本站原創均為網上轉載而來,本站刊載內容以共享和研究為目的,如對刊載內容有異議,請聯系本站站長。本站文章標有原創文章字樣或者署名本站律師姓名者,轉載時請務必注明出處和作者,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