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增加了確認不侵權糾紛這一新的案由。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7月12日《關于蘇州龍寶生物工程實業公司與蘇州朗力福保健品有限公司請求確認不侵犯專利權糾紛案的批復(2001)民三他字第4號》中首次以“請求確認不侵犯專利權糾紛”作為案由予以批復。從該批復的規定中可得出,有關確認不侵權訴訟須具有以下條件:第一,被告發侵權警告,而被控侵權人不承認自己的行為構成侵權;第二,原告的利益已經受到了損害;第三,符合民事訴訟法基本的立案條件;第四“請求確認不侵權訴訟”案由不適用于原告向被告主張侵權責任的情況,即其僅是原告提出的具有否定意義、屬于消極的確認之訴。
司法實踐中,特別是第二條的情形,則較為復雜,分歧最大。據此,有觀點稱,確認不侵權之訴的受理條件之一是權利人向利害關系人出具了侵權警告函,利害關系人受到損害后,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的原告才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筆者認為,權利人為保護其知識產權向法院起訴或者尋求其他途徑的救濟與行為人為確認自己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而向法院起訴,實際上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都是為了保護知識產權。應從提起確認不侵權訴訟的外部原因和內部原因兩方面進行分析。
一、提起確認不侵權訴訟的外因
外部原因是指行為人因受到外界的影響,而提起確認不侵權訴訟。外部原因主要包括:行為人或者合作伙伴接到警告函、行為人或者合作伙伴受到有關行政機關的查處、法院根據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申請發布訴前禁令等。
知識產權權利人發送警告函,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權利人向行為人出具警告函,要求行為人停止侵權行為以減少或避免損害;或者要求支付一定的許可使用費。權利人除了向行為人本人發送警告函外,有時還會向行為人的合作伙伴發送警告函,聲稱行為人的行為涉嫌侵權,或者在媒體上刊登嚴正聲明。不管上述哪一種情形,如果行為人認為其并未構成侵權,提起確認不侵權訴訟,應認定為原告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行政機關可以依職權或根據舉報對涉嫌行為人進行調查處理。實踐中,有的法院認為,在權利人向行政機關投訴要求查處行為人的情況下,行為人如果認為自己不構成侵權,可以通過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來尋求救濟,而不應通過提起確認不侵權訴訟的方式再次請求法院對這一問題予以認定,遂駁回了行為人的訴訟請求。筆者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已表明,行政機關對行為人進行行政處理后,權利人仍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二者并不沖突。
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在起訴前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措施。我國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對此均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對訴前停止侵權行為的適用條件和復議審查等內容作了進一步的規定。法院發布禁令后,如果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向法院起訴,則被控侵權人可以在訴訟中提出不侵權抗辯,無需另行提起確認不侵權訴訟;但如果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沒有起訴,禁令對被控侵權人的影響已經發生,被控侵權人提起確認不侵權訴訟當然符合“原告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這一條件。
二、提起確認不侵權訴訟的內因
內部原因是指行為人未受到上述外界因素的影響,而是自己對是否侵犯相關權利人的知識產權心存疑慮,為避免侵權爭議,減少損失,主動向人民法院提起確認不侵權訴訟。這時的利害關系可以解釋為“不侵權可能性”。英國的不侵權宣告訴訟雖是從保護投資安全角度來設置的,即如果企業準備生產某種產品,擔心會侵犯了別人專利,他可以將其使用的技術細節交給專利權人來確認侵權與否。在專利權人拒絕確認或者認為侵權時,可以請求法庭判斷其準備使用的技術是不是構成專利侵權。此種權利是行為人與權利人在法律上應有平等的訴權的體現,我國也應當予以借鑒。
有學者提出,對于確認不侵權訴訟除了被警告人要求法院確認不侵權的請求外,如果專利權人或者其利害關系人的警告行為侵犯被警告人的其他權利的,被警告人可以一并向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警告人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0月《關于審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會議討論稿)第六十二條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其利害關系人向他人發出侵犯專利權警告的,被警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不侵犯專利權。專利權人或者其利害關系人的警告行為侵犯被警告人的其他權利的,被警告人可以一并向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警告人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此討論稿的規定就代表了此種意見。但筆者認為,由于確認不侵權訴訟屬于確認之訴,而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的請求則屬于給付之訴,因此,在確認之訴中不應隨意擴大訴的內涵。
另外,對于此類訴訟,是否須在合理期限內提出,也有學者認為,是適用條件之一。筆者認為,確認之訴的目的是為了禁止知識產權權利人濫用權利,不侵權訴訟是知識產權領域對侵權訴訟制度的一種補充,是否須在合理期限內提出,應在實體審理時以訴訟時效的角度來評判,故不應作為適用的一個要件。
綜合上述理由,筆者認為,確認不侵權訴訟的適用要件除需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外,還須有如下三條:第一,知識產權權利人發侵權警告,而被控侵權人認為自己的行為構成侵權;第二,被控侵權人的利益已經或者可能受到了損害;第三,“請求確認不侵權訴訟”案由不適用于被控侵權人向專利人主張侵權責任的情況,即其僅是被控侵權人提出的具有否定意義、屬于消極的確認之訴。如其欲提出侵權責任的主張,則應以另外的案由提出,但兩案可合并審理。作者:毛增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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