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受害人有賠償請求權嗎
事件
原告王女士訴稱,2004年11月30日,被告李小明雇傭的司機駕駛一輛斯太爾大貨車沿天津市河北區金鐘河大街行駛途中,遇緊急情況采取措施不當,將正常騎自行車的原告王女士撞倒,致使原告身體嚴重受傷。本次事故后經東麗支隊認定,被告李小明雇傭的司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后原告被送往天津市第三醫院住院治療,就前期的各項損失費用原告曾訴至天津市東麗區人民法院,已調解解決完畢,后原告繼續住院治療,至2005年8月10日出院,2005年12月又起訴到法院要求被告李小明、李小明投保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鑒定費等共計41萬元。
判決
2006年4月,東麗法院判決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最高限額20萬元內對原告直接損失予以賠償,超出限額部分82107元由被告李小明承擔。
評說
本案值得評析的有兩點:一是“第三者責任險”與“第三者責任強制險”的關系。二是第三者責任險中的受害人原告王女士是否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享有直接請求權。
一、“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和“機動車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有同樣的實質內涵。
目前,根據保險法及其相關法規實施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與《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機動車第三人責任強制保險”,是不是同一險種?不能簡單的以字面上有無“強制”二字予以區分,而是應從社會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和立法精神進行全面的理解。保險法于1995年6月30日頒布,同年10月1日施行,而《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3年10月28日頒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制定保險法時,受當時社會環境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國家尚未對機動車實行第三者強制保險的制度。其后,我國車輛保有量和道路狀況發生了變化,《道路交通安全法》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充分保護公民的人身和財產權益,以法律的形式強制要求所有的機動車都必須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這與保險法中的“第三者責任險”,即自愿投保的商業保險性質是不同的。為此,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而應配套實施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尚未出臺,保監會就發文明確要求各保險公司暫以第三者責任險替代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因為二者的實質是相同的,其保險內涵均是通過分散風險以維護社會穩定,確保交通事故中第三者,即受害人因意外事故受到損害時能夠從保險公司處獲取救濟。保險公司以商業保險為由進行抗辯,是不能支持的。
自2004年5月1日起,根據保監會的保監發(2004)39號《關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與保險公司簽訂“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替代著“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可見,目前“第三者責任險”與“第三者責任強制險”在效果上是一致的,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險應依強制險處理。
二、第三者責任險中的受害人王女士直接向保險公司求償是有法律依據的,也即王女士享有直接請求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賠償的請求權。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應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加害人承擔。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根據該條的規定,只要有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第三者責任保險中的受害人就有直接向保險公司求償的權利。保險公司也有直接向第三者支付賠償金的義務。該條文中所指的“法律的規定”,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頒布和實施之前,確實找不到任何相應的配套法律規定。但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出臺后,這里的法律規定就有了與之相配套的規定了。也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上述法律規定就是保險法中所要的法律規定。這條規定很明確的說明,受害人作為第三者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求償。兩法在這一點上起到了相輔相成、相互配套的作用,不但沒有任何沖突,而且是互相補充、互相完善和連成一體的。
綜上所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對保險公司是否應向受害人直接承擔賠償責任,已經給予了很明確的規定。同時,也使得保險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具體化和配套化。保險公司作為適格被告參加訴訟,并先承擔賠償責任,是符合立法本意和立法精神的。因此第三者責任保險中的受害人直接享有賠償請求權,既有利于保護受害人和肇事者雙方的權益,也有利于節約訴訟資源,減少當事人的訟累,還能更好的實現司法為民和構建和諧社會。
法條鏈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條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案件提供:津 文□評 說:謝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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