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偵查階段
刑事偵查階段是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刑事偵查部門為查清案件事實,進行收集、調查證據的階段,也就是平常人們用大白話所說的“破案”階段。律師在本階段不能被稱作辯護人。因為,在此階段,法律沒有賦予律師辯護的權利。但是,這一階段的律師維權,卻是我們律師服務的核心內容,也是犯罪嫌疑人急需我們專業刑事律師幫助的重要時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在偵查階段,我們會急您之所需,依法為犯罪嫌疑人提供專業法律服務。
(一)依法會見,提供法律咨詢
在此階段,犯罪嫌疑人如被采取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人身已失去自由。由于刑事偵查的需要,家人、朋友不能同他見面,律師卻有依法會見的權力。您會從律師的會見中,可以了解到他的生活、身體狀況,緩解一無所知的困境。但是,更為重要的是,我們可依法開展以下工作:
1、向犯罪嫌疑人了解基本案情,為下一步律師維權和辯護打下基礎。
2、向犯罪嫌疑人解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使他了解自己的行為涉嫌的罪名,可能受到怎樣的處罰,以及整個司法程序。
3、告知犯罪嫌疑人不被自證其罪、不受刑訊逼供。若發生刑訊逼供,本人有控告權利。
4、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 征詢犯罪嫌疑人之前本人所寫或認同的筆錄是否真實的明確表態。
(二)代理控告
如果在偵查過程中,司法工作人員確有使用肉刑或變相使用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如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或者以較長時間的凍、餓、曬、烤等手段刑訊逼供的,我們將代為控告,向有關部門和領導反映這一事實,使其受到法律制裁。
(三)申請取保候審
如果案件案情簡單,事實清楚,對犯罪嫌疑人解除強制措施不至于繼續犯罪和危害社會;或者有病歷、醫院證明等相關證據證明其患有心臟病、傳染病等疾病,不再適于集體關押,我們會依法申請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
(四)申請調取證據或申請重新鑒定
通過會見了解案情,如果犯罪嫌疑人向我們提供證明無罪或罪輕的證據及存放線索,我們會向辦案部門申請調取這些證據。如果對有關鑒定結論不服,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的規定:“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提出重新鑒定的要求,我們會向偵查機關遞交重新鑒定申請書,切實維護其的法定權利。
(五)接受委托,代理行使與刑事無關的其他民事權利
犯罪嫌疑人被司法強制后,本人的民事權利包括人身、財產處分等方面的民事權利并沒有被剝奪。在會見時,我們可接受委托,作為代理人,代為處理相關事務。但前提是人身、財產權利的行使,不能妨礙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結果的執行,否則,我們有權拒絕委托。
二、審查起訴階段
在審查起訴階段,公安機關對事實查清,證據確實、充分,偵查終結的案件,將起訴意見書、案卷和證據材料移送至同級檢察機關,由檢察機關審查決定。結果會有兩種情況:一是認定有罪,依法應當受到刑事處罰,決定向法院起訴;二是對依法認定不認為是犯罪、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事處罰的,決定不起訴。由此,本階段對于犯罪嫌疑人來說是決定身份發生轉化的關鍵時刻。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在本階段,我們律師的身份已由偵查階段提供法律幫助的律師轉變為辯護人,除依法維權外,我們還要就無罪或罪輕提出專業法律意見,并提供相關證據。
(一) 依法收集、獲得證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辯護人將依法獲得下列證據:
1、從檢察院起訴部門取得的證據及法律文書
包括:a、偵查部門的起訴意見書;b、案件的訴訟程序文書;c、案件技術性鑒定材料。
2、辯護人自行收集的證據及訴訟資料
包括但不限于:a、從您作為親屬和家人的手中收集的證據;b、從犯罪嫌疑人處所獲得的證據資料;c、辯護人自行為本案準備的證據及資料等等。
(二) 依法會見
在此階段,辯護人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并且根據法律規定,會見次數不受限制,司法機關不派員在場,律師可以單獨會見。通過全面聽取案情的陳述,我們會對偵查機關的起訴意見書和已經收集的證據資料進行核對,并詳細記錄證人的線索及各種證據的存放地址。
(三) 分析案情,提出法律意見
辯護人雖然在此階段還沒有全面掌握偵查機關調查、收集的全部證據材料,但我們可就現有的證據,結合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有關判例,初步對案件做出階段性的分析。如果現已掌握的證據中,有屬于判定是否構成犯罪的關鍵證據,我們辯護律師則會以專業法律意見書的方式,將證據及法律意見提交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辦案工作人員,助其做出正確判斷。
(四) 繼續維權
這一階段的律師維權主要圍繞對犯罪嫌疑人非法采取強制措施、超期羈押、刑訊副供等相關方面開展,辯護人通過向辦案機關提出法律意見書等形式,切實維護他的合法權利。
三、審判階段
審判階段是整個刑事訴訟最為重要的一個階段,因為在經歷了漫長而痛苦的等待之后,所有的問題,不管結果如何,都將塵埃落定。辯護律師在此階段的工作職責,以辯護為主,維權為輔。
(一) 查閱卷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辯護律師在審判階段有權查閱公訴機關提交到法院的全部證據材料,我們會充分利用這一權利,全面、完整的復印案卷的全部材料,為全面、準確分析整個案情做好準備。
(二) 再次會見,核實證據材料
會見前,我們辯護律師會認真閱讀、審查案卷證據材料,按照有罪證據和罪輕或無罪證據進行分類,并初步進行證據分析,審查其合法性、關聯性和客觀性,列出存在的問題。會見時,辯護人會將被告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同證據進行復核。通過復雜審核和分析過程,如果能夠證明無罪的證據可以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明體系,辯護人會作無罪辯護。
(三) 制作辯護詞
辯護詞是辯護人根據卷宗材料和復核的證據材料對案件的全面評價,是辯護律師從事本案辯護工作以來工作情況的全面總結,是律師智慧與專業技能的結晶。如果沒有前階段認真細致且全面的工作,就不可能寫出高質量的辯護詞,如果僅有前期的工作,而沒有全面客觀地總結成辯護詞,也將會前功盡棄。因此,辯護詞的制作,辯護詞質量的高低,是影響整個刑事辯護工作的關鍵。
(四) 出庭辯護
開庭是被告人充分行使權利的體現,也是辯護人履行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職責的關鍵所在。根據法律規定,被告人在開庭時享有自我辯護權、申請回避權、最后陳述權、使用本民族語言的權利等。開庭前,辯護人會告訴被告人如何行使這些權利,以及需要注要的問題,以免導致不利的后果。
庭審調查是對公訴方所有證據材料進行出示、質證、辯論以及認定的過程,對案件判決結果起著直接的作用。因此,開庭前辯護人會與被告人就每一份證據的審查、質證,進行充分交換意見,達成默契,以便在法庭上充分行使各種訴訟權利。
法庭辯論是控辯雙方以庭審調查的事實為基礎,圍繞爭議焦點問題展開論辯。這個階段,辯護律師將充分利用其法律理論功底、庭審應變能力、邏輯思維能力、語言表達能力等諸多方面的專業技能,圍繞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罪輕與罪重等問題,同控方展開論戰,在確保法律正確實施的前提下,根據事實和法律,闡明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辯護意見,最大限度地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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