丟失筆記本電腦僅獲托運費賠償
2008年9月23日,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丹江口市順利物流運輸部三倍賠償唐某運費30元。稱丟失筆記本電腦一部的唐某因未選擇報價,只能自行承擔損失。
2008年5月11日,丹江口市市民尹某到唐某經(jīng)營的丹江口市順利物流運輸部,托運一個紙箱到武昌。運輸委托憑證注明收件人王某;托運貨物名稱“紙箱”一件;托運費金額十元。托運人注意事項第3條約定:“托運人必須參加保險,如托運物品損壞、丟失,屬本公司責任范圍,已參加保險的,按保險貨物實際價值給予賠償;未保價的,按運費的3倍賠償。”尹先生在賠償約定上選擇了未保價。該紙箱發(fā)至武昌后,被他人領走,引起訴訟。尹先生訴稱,托運紙箱內(nèi)有筆記本電腦一部,要求賠償筆記本電腦價款、差旅費、律師費等損失共計12000元。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雙方貨物運輸合同合法有效,承運人唐某未按合同約定將貨物安全送達收件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尹某稱托運紙箱內(nèi)有筆記本電腦一部,無充足證據(jù)予以證實,賠償方式雙方在合同中已有民確約定,應承擔對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依法判決唐某3倍賠償尹先生運費30元。 中國法院網(wǎng) 王益民 戴隆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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