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時4年多的微軟與上海大亞信息產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亞公司)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終于有了一個結果。2009年4月22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一審宣判,判決被告大亞公司立即停止對原告微軟公司享有的9種軟件的侵害,并賠償微軟公司包括合理費用在內的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40萬元。 本案之所以引人關注,是因為本案被告的股東之一是上市公司大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49%)。2009年2月13日,大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國家證監會指定的三家主流媒體上披露了微軟公司訴大亞公司盜版軟件訴訟糾紛案。這也是我國首例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的參股公司因為盜版軟件訴訟而進行信息披露的案件。
律師函未受重視
據微軟公司的相關人士透露,微軟在做產品推廣銷售的過程中,會發現明明有企業在使用微軟的軟件,但是就是不見他們購買正版軟件。這種情況下,微軟會認定企業有使用盜版的嫌疑。大亞公司就是在這樣的過程中被發現。 據微軟代理律師馬遠超介紹,2004年9月、10月間,微軟公司委托律師發函,提醒上海大亞公司停止未經授權復制、使用微軟軟件,要求大亞公司積極采取措施進行整改,但一直未能得到積極回應。
上海版權局現場取證
2005年微軟將大亞公司投訴到上海市版權局。隨后在上海市版權局的安排下,微軟公司授權律師事務所與大亞公司交流和磋商,但是大亞公司還是沒有采取任何的正版化的措施。2006年3月,上海市版權局對大亞公司的微軟軟件使用情況進行了現場核查及詢問,在大亞信息公司辦公場所之內,發現總共9個品種共計130套的微軟軟件被侵權使用。 2006年4月至10月,微軟公司跟大亞公司進行了多次磋商,要求大亞公司停止侵權,進行民事賠償,對以后還要使用的微軟軟件進行整改,但是磋商結果依舊不盡如人意。 大亞公司代理人事后對記者表示,當時公司領導答應整改,但是由于對賠償數額不滿意,導致磋商無結果。 2008年3月和5月微軟再次委托律師事務所給大亞公司發了律師函,要求大亞公司進行民事賠償,但是大亞公司依舊沒有予以回應。 多次協商無果的情況下,2008年11月,微軟將大亞公司訴至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并提交了民事訴訟狀,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立即刪除未經授權的軟件并賠償被告經濟損失共計486405元。微軟代理律師介紹,這其中包括微軟的直接經濟損失,以及為本案支出的一些合理的費用,包括律師費等。
法院曾給大亞公司改正機會
2009年1月6日,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雙方交換了意見。被告表示,大亞已經實現了正版化,停止侵權了,并且提交了部分WINDOWS產品的購買憑證。法院要求原告方1月12日到原告經營場所進行實際勘察。 原告代理律師馬超遠對記者說:“這實際是法院給了大亞公司一次改正的機會。如果當天的勘察證實大亞所說的都是事實,這個案件還是有和解的機會。” 但是當天的核查并沒有想像的那么順利。原告方在被告的經營場所發現了大量未經授權被復制、使用的軟件,并且發現一些軟件的刪除記錄就在核查當天早上,而不是像被告所說的早已經實現了正版化。而且,在原告方要求進入大亞公司研發部門工作的23層進一步核查時,遭到了阻撓。
法院一審判決賠償
2009年1月18日,案件正式開庭審理。庭上,爭論的焦點集中在兩個方面:被告認為現已全部安裝使用了原告的正版計算機軟件,已不存在侵權行為;另外,被告方認為原告要求的賠償數額,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2009年4月22日,上海市二中院一審判決認為,本案中,被告未提供在其用于經營的計算機中安裝、使用涉案9個計算機軟件已經獲得原告許可的證據。被告提供的編號為NO.01536161的上海市增值稅發票,購買者是東海公司,而非被告。 對被告的某些異議,鑒于被告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實,且與上海市版權局的陳述內容相悖,法院不予采信。法院認為,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商業使用原告涉案9個計算機軟件共計130次的行為,侵犯了原告對涉案9個計算機軟件依法享有的著作權,被告應當就其侵權行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事實上,對于被告來說,損失并不僅僅限于經濟賠償。 據悉,被告的股東之一大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擁有被告49%的股份。2006年4月,包括國家版權局、證監會在內的國家9部門聯合發出《關于印發<關于推進企業使用正版軟件工作的實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明確規定證監會有督促上市公司及時披露涉及盜版軟件的涉訴事項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等相關信息的職責。2009年2月13日,大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國家證監會指定的三家主流媒體上披露了微軟公司訴大亞公司盜版軟件訴訟糾紛案件。這也是我國首例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的參股公司因為盜版軟件訴訟而進行信息披露的案件。 “從另一個方面講,此案在提升上市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的正版軟件使用和管理方面實際上也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微軟公司全球副總法律顧問、大中華區副總裁劉鳳鳴說,通過這個案子,那些仍在使用盜版軟件的企業應該從此案中受到警示:使用盜版軟件不僅要承擔法律責任、受到嚴厲制裁,并且直接導致企業的誠信喪失,這種負面影響帶給企業的損失更是不可估量。 宣判之后,雙方代理人在第一時間接受了本報記者的采訪。原告代理律師馬超遠認為判決是公正合理的。他認為大亞公司對自己正版化的措施沒有提供合理有效的證據,另外,多次溝通之后,大亞公司只是口頭答應正版化,但是措施上并不積極。 被告方代理人、大亞公司商務部法務專員劉濤認為,法院對大亞公司已經正版化的措施在判決中沒有體現。對于是否上訴,他表示還要經公司商量之后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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