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風雨吹落高壓線男子觸電身亡家屬獲賠29萬元
在一個暴風驟雨的下午,上山維修發射塔的一名男子踩到跌落在地上的一條高壓線后,不幸觸電身亡。事后,死者的妻子與年邁的父母、嗷嗷待哺的兒子一紙訴狀將高壓線的產權人和維護人告上了法庭,索賠近40萬元。此案歷經一審和二審,死者家屬最終獲得29萬元的賠償。
高壓電線跌落男子觸電身亡
廣西防城港市防城區江山鄉是臨近海邊的一個小鄉鎮,雷雨大風時有發生。2007年8月6日下午,一場伴隨著陣陣雷聲的暴風雨不期而至,在下午4時左右刮起了瞬間風速達到六七級的大風,直吹得樹木左右搖擺,連行人迎風行走時也受到很大阻力。
李明峰在江山鄉江山村的一座山上設置有一個發射塔,由于擔心暴風雨對發射塔造成破壞,于是上山檢修。當他走到古江911[118]號電桿(以下簡稱出事電桿)旁邊時,不慎踩到了因電桿上的橫擔瓷瓶斷裂而跌落在地上的一條10千伏高壓線,頓時被強大的電流奪去了生命。
李明峰生前是家中的頂梁柱,上有年逾六旬的父母,下有未滿兩歲嗷嗷待哺的兒子,以及無業的妻子。這一年對于黃家來說真是禍不單行,李明峰的父母育有三女二子,他們一個多月前才剛剛失去一個兒子,現在另一個兒子又觸電身亡,接連兩次經歷白發人送黑發人痛苦的兩位老人在辦完兒子的喪事后,經與有關單位就賠償之事多次協商無果,遂與兒媳和小孫子一起將出事電桿設施的產權人廣西電網公司防城港供電局(以下簡稱供電局)和管理維護人防城港嘉能電力抄表維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抄表公司),一起告上了防城港市防城區人民法院,索賠兒子的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共398496.45元。
不屬不可抗力兩單位連帶賠
防城區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因高壓電造成人身損害的案件,由電力設施產權人依照《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李明峰是因供電局設施的高壓電所致死亡,其死亡不是自己故意造成的,因而供電局對李明峰的死亡應承擔民事責任。
至于供電局說李明峰觸電死亡是因自然災害因素造成的,屬不可抗力事由,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說法,法院認為,事發當天下午在江山鄉出現暴風雨、風力6—7級這一情況雖然是自然因素,屬客觀情況,而且供電局也不可能避免暴風雨的到來。但在該地區出現6—7級臺風是常有的,是可以預見的,為此平時對高壓電設施應當加固。暴風雨對造成李明峰死亡的后果并不是不可克服的,因為當日的風雨不必然造成高壓線斷落,而且當日的風雨也沒有使周邊其他設施損壞,出事電桿上的高壓線斷落,只能說明供電局對該設施可能存在的危險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的義務。
因此,法院認為,這個案件不符合不可抗力的要件,供電局以不可抗力作為其免責事由不成立。對于李明峰的死亡,供電局作為出事電桿設施的產權人,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賠償責任;抄表公司是出事電桿設施的管理和維護人,有責任對該設施盡可能地克服危險的存在,在其沒有盡到義務而該設施出現事故時,亦應承擔民事責任,即對李明峰的死亡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據此,防城區法院依法判決供電局賠償李明峰的死亡賠償金16302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給李明峰的父母、妻子和兒子;賠償給李明峰父母的生活費共54342元;賠償李明峰兒子的生活費52643.81元。合計290011.81元。抄表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雖盡安全義務二審維持原判
一審宣判后,供電局和抄表公司不服,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向防城港市中級法院提出了上訴。他們堅持認為該事故是自然因素造成的,他們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屬于不可抗力,不是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李明峰設置發射塔的行為存在違法,而且明知在暴風雷雨天氣時上山會有危險的情況下,仍然上山,其行為是故意的。
中院審理后認為,雙方爭議的焦點主要在于本案是否符合不可抗力要件,以及李明峰是否存在違法行為或故意行為。
首先,根據當地氣象部門的證明,事發當天的天氣實況有雷暴、大風、強降水,瞬間風速每秒13.1米,即6—7級。該市為海邊城市,這樣等級的風是常有的,當日的天氣僅僅造成出事電桿的高壓線斷落,而該條線路其他電桿設施沒有同時受到損害,因此不符合不可抗力要件。
其次,本案中李明峰上山為維護自己設立的發射臺裝置,在行走路過出事電桿旁時,被跌落的高壓線造成觸電身亡,其主觀上并不存在故意觸及高壓電的可能,而且供電局和抄表公司也沒有證據證明李明峰觸電死亡存在故意行為。因此,作為從事高度危險作業的供電局和抄表公司應對該事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即無過錯責任。
近日,中院以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和實體處理正確為由,依法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文中人名為化名)來源: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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