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相關負責人解讀合同法司法解釋(二)
來源:法制網--法制日報 袁定波 2009年05月13日
據統計,2008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審合同糾紛案件近300萬件,同比上升19.07%,合同案件數量占一審全部民商事案件數量的54.2%以上。
“各類合同糾紛呈現數量多、增速快、類型多、法律關系復雜、處理難度大等特點,已經給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尤其是合同糾紛案件的審判工作帶來巨大的壓力和新的挑戰。”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今天在接受記者采訪時道出該司法解釋出臺的背景。
5月13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被譽為是最高人民法院為應對金融危機、保障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提供司法服務的重大舉措。
起草歷時8年針對性強
針對當前民事審判工作所面臨的形勢,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要求在全面做好各項審判工作的同時,對某一時期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和案件,要有針對性地提出司法對策。特別是對受金融危機影響較大的合同糾紛案件等,要進行細化研究,實行分類指導。
這個司法解釋是對合同法實施10年來和合同審判實踐中出現的問題、遇到的難題的一次集中的梳理和應對。
該司法解釋自2000年初開始起草,注重解決司法實踐中碰到的問題,使司法解釋條款確保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總結各級人民法院審理合同糾紛案件的經驗,吸收以往行之有效的司法解釋的成果,避免了條文抽象、籠統、原則,力求嚴謹、明確、具體可行。
明確締約過失責任范圍
當前我國法律規定應當辦理審批或者登記始生效的合同數量已經大大減少,但仍有相當數量的合同需要批準或者登記才生效。針對這種情況,該司法解釋明確了締約過失責任的范圍。
“在合同成立以后,負有辦理批準或者登記手續的一方當事人故意不去或者拖延辦理批準或者登記手續,致使合同不能生效,往往給另一方合同當事人造成損失,但由于合同未生效,不能按照合同要求承擔違約責任,只能按照締約過失的規定。此次司法解釋將此種情形列為“其他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要求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該負責人解釋說。
審慎適用情勢變更原則
司法解釋規定了“情勢變更”制度。其主要解決合同訂立后顯失公平的問題。合同訂立的時候是公平的,在合同生效后由于社會環境發生重大變化,使一方當事人遭受重大的損害,造成雙方當事人顯失公平,按照實際情況履行不了的,在符合司法解釋規定的情形下,審慎、嚴格地適用情勢變更原則。
對此,該負責人解釋說,因情勢變更而造成合同履行的障礙,一直以來困擾著司法實務部門。金融危機驗證了我們當代社會的復雜多變性與不可預見性,引入情勢變更原則的價值在于,當合同原有的利益平衡因經濟的激烈動蕩而導致不公正結果時,施以法律的救濟。
此外,司法解釋要求嚴格區分變更的情勢與正常的市場風險之間的區別,審慎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對必須適用情勢變更原則進行裁判的個案,要層報高級人民法院審查批準,最大限度地避免對交易安全和市場秩序造成大的沖擊。
嚴格適用合同無效法定條件
在合同的效力方面,司法解釋嚴格適用合同無效的法定條件,效力上堅持從寬認定有效的態度。
“在效力上采取從寬認定,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積極促成合同的有效,支持合同的履行,緩解交易鏈條的斷裂,促進經濟的活躍,在金融危機的背景下,這也是一項重要的應對措施。”這位負責人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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