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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出口企業海外應收賬款追討的法律實務——美國次貸危機背景下的衍生思考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dl735.cn     時間:2009/6/15 10:42:00

內容摘要:近年美國次貸危機迅速波及中國出口企業導致對美應收賬款和壞賬的成倍增長。在這個宏觀經濟背景之下,本文對中國出口企業海外應收賬款的生成原因進行了分析,并對出口企業應收賬款解決的幾種主要途徑進行總結和評價,進而延伸出對中國出口企業如何更好減少應收賬款和壞帳的思考徑路,從法律實務的角度提出了一些建設意見,籍此希望中國出口企業能夠對海外應收賬款目前存在的不正常增長態勢采取行之有效的手段加以遏制和有效預防。 ;

  關鍵詞:海外應收賬款 次貸危機 原因分析 解決方式 自身預防...

 

    關鍵詞:海外應收賬款 次貸危機 原因分析 解決方式 自身預防

    一.中國企業海外應收賬款背景概述

    在2001年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的國家“十一五”時期,進出口貿易總額在四年內連升三位居世界第三位。由2002年進出口總額6208億美元上升到2007年21738億美元。盡管在2007年受到美元貶值原因,雖未超過德國,但目前中國世界第三大貿易大國的地位難以撼動[①]。

    在我國進出口貿易飛速發展的時期,也恰恰是中國企業海外應收賬款的惡速增長的時期。截至2006年底,中國企業海外累計未核銷應收賬款愈1000億美元,而截至2007年年底,據商務部最新統計數據,在短短一年時間內中國企業海外累計未核銷應收賬款已接近1300億元美元,增長率達到前所未有的30%。在2008年一季度該數字還在快速增長之中。許多企業海外應收賬款居高不下,而且不少企業應收賬款“名存實亡”,呆賬、壞賬有增無減。商務部的研究報告指出,中國出口企業目前的海外應收賬款每年壞賬率保守估計應當在5%以上。如果按照5%的壞賬率計算,中國企業在2007年底的海外應收款壞帳400多億人民幣[②]。

    二.海外應收賬款類型及原因分析

    (一)類型

    中國企業海外應收賬款可以從某種角度區分為兩種類型:正常經營往來中的海外應收賬款,以及違法或違規手段制造的海外應收賬款。

    1.類型一:違法或違規的企業海外應收賬款

    違法性質的應收賬款:主要目的是侵吞企業資產。多發生在國有企業對外貿易和投資往來中。國內企業業務人員或管理人員不積極催款,并與外商串通,外商則將一定回扣或其他好處給予國內人員,或者國內人員利用境外設立殼公司直接與國內企業進行交易往來造成國內企業應收款虧空,中飽私囊。

    違規性質的應收賬款:主要目的出于財稅籌劃和擺脫國內政府監管。多發生于民營企業對外經貿往來中。在決定對外投資時,企業可以用海外應收賬款名義將出口收入留存境外,從而規避國內嚴格漫長的審批過程。為了滿足境外子公司的資金需求,國內企業也有可能借助出口應收賬款名義向境外子公司提供資金。在面臨匯率波動風險時,這種操作對于企業顯得尤其便利。在匯率大幅度波動時,企業應當增加以升值貨幣計價的資產,減少以貶值貨幣計價的資產;增加以貶值貨幣計價的負債,減少以升值貨幣計價的負債。但在現行外匯管制下,企業開展上述保值操作存在一定困難,操縱海外應收賬款科目也就相應成了企業的便利替代工具。

    上述非正常經營往來中的海外應收賬款,多涉及刑法及行政法范疇,本文將不予展開。

    2.類型二:正常經營往來中發生的海外應收賬款

    在中國企業對外經濟外來中產生的應收賬款,主要發生的領域是對外貿易領域;其次是發生在中國企業境外投資領域。

    在境外投資領域,中國企業外匯資金需要經過商務部和國家外匯局嚴格審批,而且財務科目資金主要部分是列入對外投資款科目。鑒于對外投資款必然面臨投資失敗的風險,性質不同于本文所論述的海外應收賬款。只是在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的同時,或多或少會衍生出一定金額的海外應收款,比如出于合作考慮先期付出的賒銷、保證金、借款等應收款項成本。

    筆者認為,在對外正常經營往來過程中,大量的海外應收賬款的產生主要發生在對外貿易往來中。而中國眾多的外貿企業和外貿型生產企業無疑就是這些海外應收賬款的苦主。再細分之,這些苦主又多集中于出口型的外貿企業,具體反映在他們的應收貨款及其他應收款項;盡管進口型外貿企業也存在像定金、質量索賠款之類的應收款,但比例不大。

    (二)原因分析

    本文重點探討的是中國出口企業的應收賬款。造成中國出口企業產生應收賬款的主要原因, 筆者可以總結為:

    1.貿易地位失衡帶來的信用失衡

    在對外出口上,在上世紀80年代之前,中國進口和出口的結算方式大都以信用證為主,信用基本平衡。進入90年代以后,隨著出口市場競爭的不斷加劇,國內出口商為了占領市場、爭奪客戶和訂單,與價格戰“比翼齊飛”的是:優惠的信用條件和靈活的付款方式。出口中采用信用證方式的比重不斷下降,采用承兌交單或放賬等付款方式的比重則不斷提高。入世以來,中國進口、出口的貿易信用條件差距越來越大,越來越多的國外買家不愿開立信用證,而是要求進行“放賬交易”。據了解,中國只有大約20%的出口使用信用證,80%都是放賬交易,且放賬期限越來越長。歐美國家的買方付款期一般在交貨后90天,有的長達120-180天,拉美地區甚至長達360天。與此同時,進口仍以對外開立信用證為主,變化不大。[③]這種信用凈流出的失衡狀況,給我國國際貿易帶來巨大負面影響。

    這里歸結到根本:中國作為“世界工廠”,其占出口總額較大比例的是普通貨物以及低附加值產品,出口優勢不在技術、質量,而在于價格低廉;加上國內外貿企業對外惡性報價競爭,導致了國外買方市場相對優勢地位形成。貿易地位的不平衡直接導致了國際買賣雙方的信用不平衡,于是集中體現在支付方式上利好于買方的大環境。

    2.不同交易國家的信用等級

    在不同交易對象所在國家,交易風險和信用等級是截然不同的。據筆者辦理和接觸的外貿企業客戶以及眾多案例,交易風笑從小到達可以這樣大致排列:北歐國家及德、日的外貿風險最小;其次是美、加、英、法、澳大利亞、新西蘭、香港等國和地區;再次是西班牙、意大利、希臘等南歐國家以及俄羅斯、東歐、韓國、臺灣等國和地區;再其次如南美、亞太諸國及埃及、南非等非洲穩定國家;其余主要為中東、非洲不穩定地區。(筆者注:該排列不涉及任何主觀國別歧視因素。)

    當然,這種信用等級的劃分并不絕對。但是,對于出口企業的交易對象來說,對于選擇什么樣的客戶以及產品定位尤為重要。如果與信用等級低的所在國交易,無疑會面臨意想不到的結果。在筆者接觸的案例中,出現過中東國家海關直接與買方勾結扣貨放貨的事件,也出現過許多意大利、希臘、土耳其等國家當地法院袒護本國當事人隨意出具信用證止付令到最后徹底賴帳的結果。

    3.國際宏觀經濟環境影響

    國際宏觀經濟環境的影響主要指受各類型經濟危機或者金融危機影響,或者匯率、利息變化,導致買方客戶企業的資金周轉出現問題或者面臨破產等原因。最近的美國次貸危機就是很典型的例子,下文將做進一步闡述。

    4.企業自身外貿收匯風險預防不到位

    很多出口企業的海外應收賬款收不回來,或者造成壞帳,另一個主要原因在于外貿企業對應收賬款的管理及預防不夠重視。包括不管什么類型的客戶,只要有訂單就不去客觀的評估風險接單;在外貿合同文本上根本不重視運用國際法律保護自己,甚至沿用以前早已過時的外貿范本,以及簡單通過傳真回傳而沒有任何客戶的簽字確認就下單操作;大單交易不去使用信用證,甚至使用信用證而不去重視信用證中的軟條款;不重視出口信用保險,只有等到外商客戶出現信用危機后才去找保險公司已為時已晚;而且,出現了應收款,中國出口企業在追討上的不積極造成了大量壞帳。根據鄧白氏(Dun & Bradstreet)的一份調查數據,應收賬款逾期的時間越長,追賬的成功率就越低。當逾期時間為一個月時,追賬成功率為93.80%,當逾期為半年時,成功率急降至57.80%,一年之后,成功率會銳減為26.6%。而當逾期兩年左右時,成功率只能達到13.50%。而中國企業委托收帳時貨款拖欠時間一般都在18個月左右,甚至更長。而此時早已錯過了追討的最佳時機。

    5.貨物質量問題

    很多時候,國外客戶拒付貨款或者提出折扣要求多處于中國出口企業貨物質量問題。中國出口企業的貨物質量問題也是導致海外應收賬款的增加的客觀原因,甚至還面臨國外索賠。

    但是,我們發現,國外買方客戶并不都是秉著誠信原則,而是利用中國出口企業的對自己出貨產品質量不自信的心理通病,以質量問題拒付貨款甚至勾結當地法院通過信用證止付令拒付貨款。而在此時,出口企業沒有及時對貨物進行及時有效的封樣,或者對貨物質量證據保全措施沒有做充分,也是出口企業缺乏辯解理由的重要原因。

    三.美國次貸危機背景下的中國出口企業海外應收賬款問題

    (一)美國次貸危機背景

    上面提到,國際宏觀經濟環境的影響也是中國出口企業應收賬款的重要原因。其中,2007年-2008 年,美國次貸危機造成中國企業在美國的應收賬款成倍增加。而浙江省有近千家企業遭到美國企業拖欠貨款,應收賬款總額及單筆應收款一百萬人民幣以上的應收款數量分別較以往增長了1倍和3倍。[④]

    美國次貸危機,全稱為美國房地產次級按揭貸款的危機。而顧名思義,次級按揭貸款,是相對于給資信條件較好的按揭貸款而言的。因為相對來說,按揭貸款人沒有(或缺乏足夠的)收入/還款能力證明,或者其他負債較重,所以他們的資信條件較“次”,這類房地產按揭貸款,就被稱為次級按揭貸款。在2006年之前的5年里,由于美國住房市場持續繁榮,加上前幾年美國利率水平較低,美國的次級抵押貸款市場迅速發展。但是,自2006年初開始,美國房地產市場降溫,短期利率提高,次級抵押貸款的還款利率也大幅上升,購房者的還貸負擔大為加重。同時,住房市場的持續降溫也使購房者出售住房或者通過抵押住房再融資變得困難。這種局面直接導致大批次級抵押貸款的借款人不能按期償還貸款,進而引發“次貸危機”。

    (二)次貸危機與海外應收賬款的關聯

    而美國次貸與中國出口企業的應收賬款增加又有什么關聯呢?因為美國次貸危機波及全球金融機構,還包括中國六大銀行直接虧損總額為49億人民幣。于是各國金融機構在資金上的收緊措施,直接導致了部分高度依賴銀行資金運轉的外貿企業在資金流動上困難,最終資金斷鏈,很多美國相關行業企業,特別是與房地產相關的行業,將危機引發的后果轉嫁給出口商,包括拒付貨款或者直接宣布企業倒閉,把虧損留給了上游的制造企業。中國出口企業之前對中東、非洲、東歐等地區容易出現海外應收賬款,但自2006 年以來對美國應收賬款急劇上升。我們可以看出,次貸危機雖發生于美國,但遠在大洋彼岸的中國出口企業,特別是浙江省內的出口企業受到劇烈沖擊,不僅海外欠款大幅增加,還有大量債權會隨著美國企業破產倒閉化為烏有。美國次級債的影響,是不僅僅局限于金融系統,還隨之給中國出口企業帶來了應收賬款變為壞帳的巨大風險。

    (三)延伸命題

    對中國出口企業海外應收賬款產生的原因作出歸納以及背景的介紹,不是本文的主要目的。筆者認為,應收賬款在任何一個企業的正常經營過程中都會產生,不可能完全避免。但是,如何減少海外應收賬款,以及如何預防該等應收賬款不必要的增加以及變為壞帳的可能,才是本文的延伸命題。特別是過去兩年美國次貸危機爆發以來,筆者接觸了中國出口企業追討海外應收賬款的各種情形,對此感觸頗深。現一一予以總結,希望能對日后律師在幫助出口企業在追討海外應收賬款時有所裨益。

    四.海外應收賬款解決的主要方式及特點分析

    中國出口企業在出現收匯困難,一般首先都是與國外買方進行協商,在雙方可以接受的基礎上協商解決,大多數情形下中國出口企業都做出了折扣或者在下批出貨中予以扣除價款的讓步。但是,即使在中國出口企業作出讓步之后,國外買方仍然拖延支付甚至不了了之,最終成了一筆壞帳。最終,中國出口企業需要選擇適合的方式來解決應收賬款問題。

    (一)通過保險公司或銀行

    目前國內辦理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的主要是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包括短期出口信用保險、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承保范圍包括商業險、政治險等,投保單位可以選擇上述保險種類及保險范圍。

    另外,可以通過銀行辦理保付代理業務。保理銀行首先對國外客戶進行資信調查和與出口企業簽訂保付協議后,出口企業按買賣合同規定發貨后,有關提單或空運單徑直寄交國外買方客戶,而將應收帳款的單據賣給保理銀行,由保理銀行通過其在國外客戶所在地的分支機構或代理機構向客戶收款,保理行收到貨款后,扣除一定的手續費,將貨款交給出口企業,同時其也須承擔100%應收帳款收回風險責任。

    出口信用保險或者保付代理等方式,無疑為出口企業收回貨款增加保障。但是,其增加了出口企業的成本,而且一旦國外客戶信用信息滿足不了保險公司或者銀行要求,可能保險公司和銀行可能不愿意承保或辦理保付代理業務。該種規避應收賬款風險解決途徑,一般用于首次接觸的國外客戶以及大額的訂單。

    (二)通過專業收賬公司或機構

    不同于國內很多收賬公司還躲在商業咨詢公司的外衣下打著擦邊球,企業通過專業的收賬公司解決應收賬款問題,是歐美國家企業通行的合法手段。據美國收賬者協會統計,美國共有6000多家追賬公司,德國也有3000多家。其中,美國鄧百氏集團名氣最大。鄧白氏于90年代中期在上海、北京都設立了分公司。專業收賬機構派出去的都是追賬的高手,他們熟悉當地的法律,掌握著大量的信息,追討手段靈活,往往能把拖欠的賬款要回來。收賬公司根據“不追回帳款,不收取傭金”的原則,消除了企業對于投入追討成本卻拿不回賬款的顧慮。

    一般而言,國內企業對應收賬款的賬齡要把握好,做到及時催討。發達國家的應收賬款賬齡不超過60天,中國出口企業忽視對應收賬款的賬齡管理,按照鄧白氏公司的統計,絕大部分是1年以上,甚至前幾年多為4-5年。賬齡越短收回的可能性就越大,按照國外法律賬齡超過4-6年的基本上收回無望。

    不過,追賬公司事后收取的傭金及費用較高,低則收回款項的10%,高則達到收回款項的40-50%。而且超過賬齡過久的應收賬款,收賬機構考慮到成本因素往往事先會收取一定的手續費用。這樣一算下來,通過收賬公司,比較節省精力和催討風險,但是收回賬款后需要付出昂貴傭金,所剩余額在于減少損失, 而不能填補全部虧空或者產生利潤。

    (三)訴訟途徑

    通過訴訟途徑,主要表現在通過國內法院,或者通過國外法院訴訟。

    在浙江省內出口企業通過內地法院起訴并執行,成功達到了追討應收貨款的目的。這樣的案例筆者在義烏、寧波辦過多例。但是,通過國內訴訟追討海外應收帳款過程中反映出來的問題和弊病也越來越多:國內法院的涉外訴訟程序繁雜,特別涉及到翻譯、涉外送達等事項耽誤很長時間,從起訴到判決出來,如果順利的話需要平均差不多1年半左右的時間,甚至于更長。而且,由于司法判決在國外基本上得不到承認執行,只能通過限制離境、扣留護照、繳納保證金等方式來執行。而且,在很多時候被執行的自然人都提出不是公司員工或者不是法定代表人的異議,執行時法院面臨執行錯誤的風險,同時出口企業作為申請人需要提供上述人員的線索。因此,如國外客戶在國內無財產,且掌握不到法定代表人的情況,在國內單純提起貨款追討訴訟的選擇并不明智。

    而通過國外訴訟追討貨款,一般而言主要的障礙在于國外訴訟成本偏高,國外律師事務所也不太愿意接受風險代理模式。因而委托國外律師在當地訴訟追討應收賬款,一般發生在案件標的金額巨大,且對方財務資信狀況理想的情況下。

    (四)國際商事仲裁

    國際商事仲裁最大好處在于,裁決書在《紐約公約》的締約國基本上能夠得到順利承認與執行。中國出口企業在與國外客戶之間的外貿合同文本或者結算材料,如果約定了仲裁條款,特別是約定在本國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仲裁,既可以節省成本,同時能夠產生實際效果。裁決書作出后,如果在程序上沒有問題,一般就可以直接交給國外客戶所在國當地律師事務所去辦理裁決書承認與執行的程序事項或者只須經過簡單的實體審理程序便可執行。

    不過,目前而言,一方面中國出口企業對接受仲裁方式解決應收賬款問題意識程度不夠;另外,用仲裁方式解決應收賬款問題時,仲裁條款事先必須是雙方均同意的情形下才生效。但是,國外買方往往不情愿到中國仲裁,可能會提出在香港、瑞典斯德哥爾摩或者倫敦仲裁。由此引發的仲裁成本問題又構成了中國出口企業的顧慮。

    五.關于出口企業采取預防措施減少海外應收賬款的若干建議

    其實,無論哪一種海外應收賬款的解決方式,都是有利有弊。沒有哪一個方式能夠一勞永逸或者完美無暇的解決這個困擾中國出口企業的難題。企業自身也需要有法律意識,來預防海外應收賬款成為壞帳。這里結合筆者工作實際,對預防海外應收賬款增加或者成為壞帳,從法律實務角度總結出的一些建議供同行及出口企業參考。

    (一)及時跟蹤國際宏觀經濟環境

    國際宏觀經濟環境的詞匯在這里并非空泛概念。本文提到一個例證,去年到現在接近尾聲的美國次貸危機,給出口企業提了一個醒:不關心國際宏觀經濟環境,不去運用經濟學原理判斷貿易風險,只能會增加出口企業的收匯風險。試想,如果及早注意次貸危機影響到金融企業緊縮銀根,就會謹慎的與美國那些對銀行依賴性較強的企業打交道,也會在與美國客戶的訂單協商時選擇穩妥的結算方式,或者提前購買出口信用保險等措施規避風險。出口企業往往只關心本行業環境,本行業以外的經濟狀況很少關心或者不敏感。實際上,我們試想現在各國出現的糧食危機又會給未來帶來什么,又會對外貿行業產生何種影響?因此,出口企業作為減少應收賬款的預防措施,筆者認為出口企業的經營者應當及時跟蹤國際宏觀經濟環境。

    (二)評估交易對象所在國家貿易風險等級和客戶資信調查

    出口企業應當及時掌握交易對象所在國家的貿易風險。而且,交易對象所在國家的貿易風險也不是一成不變的,也是隨著該國經濟、政治環境的變遷而有所不同。比如,美國次貸產生后,出口企業應當及時抓緊和跟蹤其在美國的應收賬款追討問題。對國家貿易風險等級評估,是每年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報告中都要提到的,外貿企業不妨多接觸多了解這類情況,提前具備這樣的意識。

    客戶資信調查也是出口企業在與新客戶交往中應當做的必修課。特別是,對于一般經營規模的國外客戶的資信調查尤顯重要。該類資信調查,便捷的渠道是通過出口信用保險公司、銀行、當地的律師行或會計師事務所,以及其他資信調查機構。在與一般經營規模的國外客戶發生大額訂單的時候,國外客戶的負債率以及現金流量對出口企業選擇何種結算方式時,具有參考意義。

    (三)改進和審查國際貿易合同文本

    我們剛才提到,在國際貿易合同文本中,比較重要的文本是形式發票(P/I)、售貨確認書(S/C)、結算單(S/P)、保函(G/L)、提單(B/L)、信用證(L/C)等。

    據筆者接觸的寧波市眾多外貿企業,其使用的形式發票或者售貨確認書等外貿買美合同別文本,很多都是條款欠缺、條款不明、過于簡單的。特別是對爭議解決方式以及適用法律問題,沒有作出約定。其實,在一般貨物貿易往來中,往往在法律上構成要約和承諾的是形式發票或售貨確認書,其中如果存在本土仲裁條款以及適用法律條款,無疑為今后應收款追討消除了不少障礙,免得陷入訴訟無果的尷尬境地。另外,上述合同文本中可以按照國際操作慣例,在背面附以多種“一般條款”對賣方權利予以維護。但很多外貿企業至今仍然忽視這些基礎工作。

    而且,在操作形式發票以及售貨確認書的過程中,基本上很多外貿企業都是自己蓋章確認,沒有國外客戶的合法代表簽字或印章。這樣,即使合同文本存在有利于出口企業的本土仲裁條款,如果沒有國外客戶簽署的合同文本,仲裁機構也不會予以受理。甚至出現了仲裁機構受理后作出的裁決,在客戶所在國申請執行時,也被當地司法機構認定為無效仲裁條款或者仲裁程序違法而不予承認。

    另外,合同文本的使用語言也很重要。特別是對應收賬款作出確認的結算單(Settlement Paper)、保函(G/L)等對債權債務進行結算的文件,在與國外客戶簽署的時候,最好使用國外客戶的當地語言,或者使用英文;如果只有中文的話,如果仲裁裁決書作出后也會在客戶所在國家以“非真實意思表示”為由拒絕執行。[⑤]

    同時,在B/L方面出口企業有過比較慘痛教訓的是沒有很好審查記名提單背面的法律適用條款。比較典型的例子就是:提單背面約定適用美國1936年COGSA法律或者新加坡海商法時,承運人可以直接放貨給記名收貨人,同時可以成為承運人面對無單放貨訴求時非常有效的免責抗辯事由。這樣國外買方客戶在沒有正本提單情況下順利拿到貨物,繼而拒付貨款,同時出口企業因為接收這樣的提單背面條款通過海商訴訟索賠無果。

    信用證(L/C)方面,出口企業在審查和接受信用證條款時,往往因為其中軟條款中約定的付款條件不成就,出口企業又出了貨,結果造成不能成功收匯或者其他損失,導致不必要的應收賬款產生。軟條款其實就是信用證中約定了信用證生效條件或者放款條件,而該種條件的成就與否一般發生于交貨日期之后。比如,意大利進口商習慣于一面向其當局申請進口許可證,一面開出信用證,因此在來證中常規定“此證暫不生效”,等進口方通過開證行批準生效后方能發貨;又例如部分伊朗來證條款,規定需要其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央銀行簽發授權書后,信用證方生效。這些對于出口企業在與國外客戶議價時或者在審查信用證時,應當拒絕接受該類條款,同時即使接受該該類條款時也應當將交貨日期盡量放在這類條件成就之后。

    因此,在接受買方或者買方指定的船公司、無船承運人、開證銀行等第三方提供的合同文本時,如果能夠謹慎注意到這些事項的話,出口企業或多或少都會有意識的提前做好預防措施以保護自身利益免收無謂損失。

    (四)恰當的結算方式及保險措施

    在前文論及信用失衡是導致應收賬款原因之一時,我們已經提到隨著我國出口企業在惡性競爭之下為爭取訂單,放棄了信用證收匯方式,做起了放賬交易,諸如托收D/P,后T/T,承兌交單A/P,銀行保函L/P等。筆者認為,如果不考慮自己交易對象所處的國家外貿風險,如果不考慮交易對象的信用等級,如果不考慮國際經濟環境影響因素,貿然采用上述非信用證方式的結算,則說明出口企業缺乏對待外貿收匯風險的足夠理性。當然,筆者也有一個客戶單位與德國客戶之間長達十幾年的外貿往來,從未出現應收賬款問題,而且結算方式都是后T/T。采取何種恰當的結算方式需要根據當次交易的具體情況分析收匯風險來決定的。

    但是,僅僅憑借信用證結算是否就可以高枕無憂?答案是否定的。在海外應收賬款中,筆者辦過幾起境外應收賬款案件都是通過信用證結算的,但是恰恰是大家認為最安全的支付方式,出現了國外客戶勾結當地法院,在拿到貨后以質量問題作為借口申請止付令,導致出口企業未能收匯。而且據筆者在寧波外貿行業了解,這類止付案件已經呈逐年上升趨勢,主要的止付風險國家為意大利、希臘、土耳其、西班牙等南歐國家和個別南美國家。即使是國內銀行保兌,而往往國內承兌行與出口企業又存在這樣那樣的業務關聯和貸款關系,出口企業往往又無法灑脫到直接起訴國內銀行。久而久之最后就成了一筆收不回來的壞帳。

    因此,出口信用保險和保付代理在這些時候又是顯得非常必要的。出口企業與保險公司在做出口信用保險業務時,應當嚴格按照保險公司的要求規范操作流程,否則在單證方面的缺失可能造成作后保險公司不予理賠。這需要謹慎處理好與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的協議,以及選擇適合的保險險種。保付代理也是同樣的道理。在這些方面,出口信用保險公司與保付代理行對交易對象的資信情況要求比較高,一旦有什么風吹草動,他們會按照約定不予繼續承保或者不予繼續辦理保付業務。筆者認為,保險公司和保付代理機構都是作為可以選擇避免出現過多應收賬款的手段,但是也不能完全依賴于他們。

    (五)重視專業收賬公司、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作用

    出口企業需要重視運用國外法律,重視國際收賬公司和律師事務所的作用。在這方面,專業收賬公司和律師事務所,不僅僅在出現應收賬款的時候可以去代出口企業去追討款項,更多的時候,從他們那里可以獲取國外客戶的信用資料以及資信狀況,為出口企業作出穩健的交易決策提供充足的客觀依據。大型出口企業不妨與專業收賬公司及律師事務所保持松散型的穩定聯系,平時將其作為自己在海外市場的眼睛,有事時作為自己及時收賬的有效渠道。上面提到的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實際上也有這方面的業務和信息渠道,但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最終在境外追討應收賬款還是要通過境外收賬公司或者當地律師事務所訴訟。

    (六)出貨產品的質量證據保全

    產生應收賬款的問題,出口企業有自身的出貨質量和包裝問題導致的貨款折扣損失以及收匯損失。提高出口企業的產品質量水平是老生常談,勿需多言。但是,筆者發現很多國外客戶經常以質量問題為借口拒付貨款甚至采取信用證止付的手段。這里,涉及到外貿貨物質量案件的一個典型問題:對出貨產品的質量證據保全。

    我們在辦理外貿貨物質量問題時,同行普遍認為這類涉外案件有兩個需要解決的問題:第一是出貨產品(特別是種類物)是否和抱怨存在質量問題的貨物是同一批貨物,即外貿貨物證據一致性的問題;第二個就是貨物的質量標準問題。后者出口企業可以和國外客戶在合同中予以明確約定適用哪個具體的質量標準,滿足何種客觀要求。但前者“一致性”的問題是國際貿易質量索賠的老大難問題。盡管代理國外買方提出質量索賠時,我們遇到了代理國內出口企業提出的“你提出的質量問題的貨物并非我們出的貨”這類抗辯時,國外買方苦于無法證明“一致性”顯得束手無策。但是,如果是國外買方沒有付款,卻借口出口企業的貨物質量有這樣那樣的問題時,我們如果還像法庭上那樣聲稱“你提出的質量問題的貨物并非我們出的貨”并來應付國外買方的話,只能適得其反助長其拒付貨款的氣焰。這個時候我們更需要拿出鐵證來說明事實。筆者認為,在很多產品適合封樣的情況下(生鮮貨物、成套設備不適用),出口企業如果能夠健全封樣程序,那么就有客觀事實駁斥外方的拒付借口。一般而言,在出貨的時候,按照一定比例抽取貨樣由雙方封存。這時封存文件需要明確:如貨物質量問題糾紛雙方產生爭議,一切須以本封樣為準判斷該批貨物是否存在質量問題。且該封樣文件需要外方或外方驗貨代表簽字確認。這樣以來,國外買方即使提出質量異議,也是有言在先,須以封樣貨物確認和判斷。如果質量沒有問題,至少在證據上出口企業已經做到了妥善保全。

    六.結語

    海外應收賬款是出口企業經營往來中的正常現象,但是海外應收賬款比例過大卻不是一個正常現象。據國際知名商務咨詢機構英國ABC公司統計數據,歐美外貿企業的應收賬款一般能夠控制在0.25%-0.5%之間,但是我國商務部給出的我國出口企業海外應收賬款的比例卻高達5%甚至更高。我國出口企業盡管存在著很多先天劣勢,但很多應收賬款卻是出口企業欠缺系統完善的海外應收賬款預防和管理機制所致,這也和企業操作人員及管理人員欠缺相應的外貿法律意識有關聯。這種現狀使得我們不難理解為什么堂堂一個中國長虹公司會對美國一家進口商APEX公司產生近40億元人民幣的海外應收賬款。[⑥]中國出口企業海外應收賬款還在每年以超過10%的增速在增加,等待我們國內法律界人士為中國出口企業要去做的事情還太多,太多。筆者在這里發出真誠希望中國出口企業在某一天真正擺脫高比例海外應收賬款的泥潭,使中國真正從貿易大國變成名副其實的貿易強國。


    [①] 數據引自2008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工作報告。

    [②] 數據引自商務部:《中國企業外貿形勢研究報告》,2008年4月。

    [③]數據引自商務部:《中國企業外貿形勢研究報告》,2008年4月。

    [④] 數據引自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浙江分公司《浙江外貿企業海外應收款追討統計》,2008年2月。

    [⑤]這里筆者在廣交會曾經碰到一個心急的出口企業為了讓國外客戶確認應收貨款及支付方式,草草讓一位律師同行草擬一份中文的付款協議書,讓國外客戶簽字。筆者當即向國外客戶所在國家的協作律師行的律師聯系,確認了當地國家法律規定的語言對于結算協議的重要性。

    [⑥] 《中國工商時報》, 2004年12月27日。

(作者:鄔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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