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類型侵權行為系列之二?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行為 |
楊立新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教授 |
近年來,關于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行為理論研究有了很大的進展,在實踐中也處理了很多這類案件。這是新類型侵權行為之一。
一、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典型案例
也還是來看一個典型案件。2001年7月9日下午4時許,廈門市集美大學學生董某在集美龍舟游泳池游泳時溺水身亡。龍舟游泳池是歷史遺留下來的,長期免費向公眾開放,面積是標準泳池的兩倍,深、淺水區無明顯標志,能見度低,也沒有配備安全設施和救助人員。2002年6月,董某的父母以其子在該游泳池游泳時遇險得不到及時發現和救助而喪失生命為由,向集美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泳池管理人集美學校委員會支付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賠償金。
對這個案件如何處理有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校委會為了師生、群眾的利益,在財政沒有撥款的情況下,對泳池進行管理,不存在管理過錯,無需承擔民事責任。另一種意見認為,校委會在履行管理泳池義務時,沒有配備救生設施和人員,沒盡到管理之責,導致董某在溺水時,得不到及時的發現和科學、專業的救助而喪命,理當承擔賠償之責。
集美區人民法院判決,確定被告沒有盡到對被告的安全保障義務,構成侵權,原告也有過失,故原、被告按實際過錯的大小以8:2的比例分擔責任。
集美區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這種侵權行為就是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行為。在起草《民法典侵權行為法草案專家建議稿》時,專家都對這種侵權行為提出了規范的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民法典草案》“侵權責任法編”也接受了這樣的意見。
二、對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責任的判定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行為,就是依照法律規定對他人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人,沒有盡到此種義務,因而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權益損害,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行為。本案正是這樣的侵權行為。
確定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行為的基本要求,就是行為人違反必要的安全保護義務。所以,認定這種侵權行為的關鍵問題,在于確定行為人負有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
這種必要安全保障義務,就是旅館、飯店、銀行等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者,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對他人負有必要注意義務的人,在經營的場地對于顧客的財產和人身安全負有必要的保護義務,或者依照法律應當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義務的來源,一是法律規定,例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負有安全保護義務;二是合同義務,即在合同的條文中規定的安全保障義務;三是附隨義務,即依照合同的性質或者行為的性質,行為人對相對人所應當承擔的附隨義務。所謂必要,就是根據經營者或者義務人提供的特殊經營活動的性質和實施的行為時所應當達到的注意程度。如果這種注意義務沒有盡到,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人就應當承擔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在這個案件中,校委會雖然免費管理游泳池,但是對使用游泳池的人的安全沒有盡到保障義務,構成侵權責任。
三、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行為的類型
這種類型的侵權行為共分為4種類型:
1.裝備設施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經營者裝備設施未經安全保障義務,就是在提供服務的場所,設置的硬件沒有達到保障安全的要求,存在其缺陷或者瑕疵,造成了他人的損害。因此,經營者應當對受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例如,某商場在通道上安裝的玻璃門未設置警示標志,一般人很難發現這是一扇門。顧客通過時撞在門上,造成傷害。對此,商場應當承擔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2.工作人員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經營者的工作人員未盡安全保障義務,一般稱為服務軟件上的瑕疵或者缺陷,造成他人的損害,構成侵權責任。例如,飯店服務人員沒有擦干凈地板,留有污漬。顧客踩在上面滑倒,造成傷害。這種行為構成侵權責任。
3.防范制止第三人侵害的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對于他人負有安全保護義務的經營者,在防范和制止他人侵害方面未盡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也構成侵權責任。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一方應當承擔補充責任。
4.違反因先前行為而產生的安全保護義務
在上述的安全保障義務的規定和說明中,都是說的負有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的經營者的未盡義務的侵權責任。在現實生活中,還有一種因實施某種在先行為而對他人負有某種保護義務的情況,如果違反這種保護義務,也應當適用這種侵權責任的規定,構成不作為的侵權行為,應當追究不作為行為人的侵權民事責任。
四、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形式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行為的基本責任形式,分為直接責任和補充責任。
一是直接責任。造成損害的直接原因是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人沒有盡到注意義務,這種行為直接造成他人損害,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人應當承擔直接責任。前述第1、2種和第4種行為類型,都是這種直接責任。
二是補充責任。對他人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人,沒有盡到防范、制止侵權行為對受其提供的安全保障的人的注意義務,造成受害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首先,應當由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其次,在無法確認加害人,或者加害人沒有能力承擔賠償責任,或者加害人賠償不足的情況下,由對其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經營者承擔補充責任。再次,如果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人證明自己的行為沒有過錯的,也就是盡到了必要的注意的,免除其責任。最后,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人在承擔了補充的損害賠償責任之后,有權向該行為人追償,以補償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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