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 郭瑋
原告史女士訴稱:多年來,自己一直為兒子使用強生(中國)有限公司生產的嬰兒香桃沐浴露,但是該產品包裝上從未標明含有二噁烷和甲醛。
今年3月20日,國家質檢總局證明在該產品中檢出二噁烷和甲醛,但此后強生公司在該產品包裝上仍不標明含有二噁烷和甲醛。
史女士認為:二噁烷和甲醛是對人體有毒的化學物質,不論其在該產品中的含量對人體是否“安全”,均應在產品包裝上標明,讓消費者知情。自己基于對強生公司的信任,長期使用該產品,但強生公司明知該產品中含有有毒成分,卻不標明,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權和選擇權。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現向法院起訴。
東城區法院將于7月23日公開開庭審理。
法律界提示:
消費者的知情權,是指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的規定,“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與消費者的知情權相對應的是經營者的告知義務。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的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原告史女士訴稱:多年來,自己一直為兒子使用強生(中國)有限公司生產的嬰兒香桃沐浴露,但是該產品包裝上從未標明含有二噁烷和甲醛。
今年3月20日,國家質檢總局證明在該產品中檢出二噁烷和甲醛,但此后強生公司在該產品包裝上仍不標明含有二噁烷和甲醛。
史女士認為:二噁烷和甲醛是對人體有毒的化學物質,不論其在該產品中的含量對人體是否“安全”,均應在產品包裝上標明,讓消費者知情。自己基于對強生公司的信任,長期使用該產品,但強生公司明知該產品中含有有毒成分,卻不標明,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權和選擇權。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現向法院起訴。
東城區法院將于7月23日公開開庭審理。
法律界提示:
消費者的知情權,是指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的規定,“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與消費者的知情權相對應的是經營者的告知義務。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的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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