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冒LV箱包 個體小老板被判賠償50萬
作者: 王海文
中國法院網訊 今天下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上海市一起因銷售假冒LV箱包引發的侵犯商標專用權案件做出一審判決,判令在上海市陜西南路等門面銷售假冒LV箱包等產品的被告林益仲和吳蓓雯夫婦以及所經營的仲雯貿易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路易威登馬利蒂人民幣五十萬元。
原告路易威登馬利蒂是法國知名奢侈品“LV”、“LOUIS VUITTON”等系列注冊商標的所有人。原告于今年1月向上海一中院提起訴訟,稱經上海市公安局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處,居住于上海市靜安區的林益仲和吳蓓雯夫婦自2000年開始銷售假冒“LV”、“LOUIS VUITTON”等國際知名商標的箱包、皮夾和配飾等商品。在被告經營的仲雯公司成立后,參與共同銷售以上假冒商品,2002年,2004年、2008年,被告林氏夫婦曾被工商部門數次查獲銷售大量假冒“LV”、“LOUIS VUITTON”商品。法國LV請求法院判令林氏夫婦及所經營的貿易公司三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100萬元。
對此,被告在庭審中辯稱:對于存在侵權行為沒有異議。但是,被告仲雯公司系依法注冊成立,是合格的公司法人,夫婦兩人作為公司的股東、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經營行為是代表公司履行職務,原告要求被告林氏夫婦個人也承擔賠償責任不妥。請求法院駁回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
一中院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04年間,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數次對被告仲雯公司銷售的假冒注冊商標商品行為進行了查處,查扣和沒收了假冒“LV”、“CHANEL”等商標的皮包、皮夾等商品2000余件,并出具了相應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處以3萬元罰款。
2008年8月,被告夫婦因涉嫌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在其經營場所查獲并扣押了假冒“LV”等國際知名商標的商品200余件。徐匯法院于2008年12月判決被告林氏夫婦和其經營的公司,均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公司被判處罰金五萬元,兩名被告人被分別判處拘役五個月和罰金三萬元。
法院在今天的判決中認定,被告夫婦和其經營的貿易公司曾因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受到行政處罰或被判處相應刑罰,故可認定三名被告已經實施了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因此依法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同時,由于本案原告請求判令三被告支付一百萬元賠償金,已經超出了法定賠償額五十萬元的上限,因原告目前尚無確實證據表明其主張的損失或者被告獲利的數額已明顯超出了五十萬元的賠償上限,因此法院經綜合考慮三被告侵權的主觀過錯程度、侵權持續時間、侵害后果嚴重程度,以及原告制止侵權的合理開支大小等因素,確定三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人民幣50萬元。
據此,一中院遂做出了上述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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