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被用作廣告 Acosta-極地陽光博主打贏肖像權官司
作者: 王佚稚
中國法院網訊 發表在自己博客里的照片被用作手機廣告,“Acosta-極地陽光”的博主劉奕均以其肖像權被侵犯為由,將北京觸動傳媒廣告有限公司(以下稱“觸動傳媒公司”)、武漢多普達通訊有限公司(以下稱“多普達公司”)告上法庭。
本網今日獲悉,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院作出終審判決: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就其侵權行為向劉出具書面道歉函,刊登在2009年的任一期《百姓TAXI》雜志上,多普達公司負責將上述道歉函登載在其網站上;判令兩被告賠償劉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賠償劉經濟損失10萬元;駁回劉的其他訴訟請求。
劉奕均訴稱,其藝名是Acosta-極地陽光,曾出演過一些影視作品。其博客“Acosta-極地陽光”被譽為“中國第一個點擊量過億的草根博客”,目前在新浪博客的點擊量排第三。劉奕均受“2006中國國際美容時尚周”組委會的邀請,由“2006中國最頂級十位時尚造型師”為其量身打造出各種時尚造型,并拍攝了照片。后劉奕均將這些照片發表在自己的博客里。
2008年5月31日,劉奕均在世貿天階商場發現觸動傳媒公司、多普達公司使用其發表在博客內的時尚造型照片,制作了多普達D600手機的宣傳廣告。之后,原告又在《百姓TAXI》雜志、多普達公司的網站(www.dopod.com)等處發現該廣告。因此,原告將觸動傳媒公司及多普達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在全國落地的衛星電視、新浪網、多普達公司網站、新京報、中國青年報、百姓TAXI雜志上公開承認其侵權行為并賠禮道歉,賠償原告精神損費20萬元、經濟損失費80萬元。
觸動傳媒公司辯稱,根據廣告法,自己僅為該廣告的發布方,不應承擔責任。而且,其作為廣告的免費發布者,僅為廣告提供載體,沒有以營利為目的利用劉的肖像。
多普達公司辯稱,其認可使用了劉奕均的照片為公司產品進行宣傳,但稱該公司使用的涉案照片是通過正當途徑獲得的,并支付了相應費用,因此不承認侵犯了劉的肖像權。
劉奕均對此予以否認,稱其只在博客中發布過涉案照片,從未授權他人使用。
原審法院判決后,劉奕均不服,上訴至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觸動傳媒公司、多普達公司不能提供證據證明上述使用劉奕均肖像制作或發布廣告的行為得到了劉的許可,已構成對劉肖像權的侵犯,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及賠償劉各項損失的民事責任。劉奕均要求參照社會名人代言費的標準賠償其80萬元,法院認為劉某的這一請求缺乏依據,遂根據侵權行為的范圍、程度等方面酌情確定賠償數額。據此,二中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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