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工傷認定獲法院支持
作者: 李 佳
中國法院網訊 一家餐飲公司一名供暖工因一氧化碳中毒死在了宿舍內。出事后,逝者的家人向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相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經過調查,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依據查證的事實及相關規定做出了“該職工是在工作時間內因中毒而死亡,應認定為工傷”的結論通知書,而餐飲公司則對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所做出的通知書不予認可。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某餐飲公司與北京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因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糾紛一案。根據一中院的終審判決,開發區管委會作出的認定郭某死亡為工傷的認定有效。
2008年1月21日18時40分許,某餐飲公司員工發現該公司員工郭某倒在其宿舍床邊。經急救中心確認,郭某已經死亡。事故現場郭某身穿工作服、胸戴餐飲工作證。2008年2月1日,公安機關作出《關于郭某死亡的調查結論》,認定郭某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不屬于刑事案件。郭某之夫陳先生向餐飲公司所在的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所屬人事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后開發區管委會所屬部門人事勞動局作出《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認定郭某為工傷。
對于郭某的工傷認定,這家餐飲公司人為應當撤銷,其理由為,一個是認定郭某的死亡時間為工作時間是錯誤的,因為120急救中心確定郭某的死亡時間為晚上19時30分,但這個時間不屬于郭某工作時間。另一個是認定郭某的死亡地點為工作場所是錯誤的,郭某是供暖工,所以工作場所應該鍋爐房。第三個是郭某的一氧化碳中毒原因與工作無關,且認定郭某死亡時身穿工作服并佩戴工作證缺少事實依據。
對于餐飲公司的訴求,開發區管委會認為,郭某一人從事鍋爐供暖工作,鍋爐房空間狹小,沒有供其休息的地方,休息室與鍋爐房相距10米左右。死者休息室地面有嘔吐物和煤渣,但煤渣所處地面未發現有煤燃燒的痕跡,死者死亡時身穿工作服并佩戴工作證。郭某于工作場所、工作時間因工作原因死亡,認定其死亡構成工傷有著充分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一中院審理后認為,開發區管委會依法具《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第九條第(十)項的規定,有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作出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的職權。郭某作為餐飲公司的供暖工,其每日負責日用鍋爐的加煤、加水,不能出現鍋爐滅火和斷水現象,郭某于2008年1月21日死亡時間應為工作時間。因餐飲公司所提供的供暖房內無可供休息場所,基于郭某的工作性質及工作需要,所以郭某宿舍應屬工作場所。在開發區管委會規定的時限內,餐飲公司未能提供郭某不是工傷的證據材料,且沒有證據證實郭某死亡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開發區管委會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認定郭某的死亡是因工死亡,認定為工傷,并無不妥。
據此,一中院依法做出了上述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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