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錫山法院判決一起交通事故賠償案:安徽民工得與上海人“同命同價”
交通事故中,若有農民死亡,法院判決時幾乎形成“慣例”:按農民戶口所在地農村居民人均收入計算賠償金,能獲10萬元就算高了,由此經常出現“同命不同價”的非議。日前,無錫市錫山區法院判決生效的一起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案,徹底顛覆了這一慣例:去年4名在上海打工的安徽民工回家過年,到滬寧高速無錫段時不幸遭遇車禍死亡。錫山法院不是按死者戶口,而是按生前工作地的標準判決,最終,這4名民工共獲賠償金230多萬元,不僅實現“同命同價”的司法公平,還創下全國民工個人交通死亡賠償額的新高。到上周末,該案已執行100多萬元。
2008年1月13日晚,在上海打工的周如平和15個月的兒子搭乘同在上海打工的老鄉張德奎的轎車回安徽老家。同車的還有張道平和黃慶華兩人。當晚10時10分,當車子開到滬寧高速公路無錫段“錫澄運河大橋”(橋面結冰)橋頭時,發生了六車連環相撞的大事故。周如平、張德奎、張道平、黃慶華4人當場死亡。
事故發生在無錫錫山,4名受害人家屬聘請律師,向錫山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律師把所有與這起事故有關的,包括其他車輛駕駛員、車主、保險公司在內的15個單位和個人,全部作為被告,共索賠256萬元。按什么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成為該案最大的爭議焦點。原告代理律師主張,雖然4名民工戶籍在安徽農村,但都在上海市區打工,應按上海市城鎮戶口的標準進行賠償,每人死亡賠償金應為472460元。
對此,錫山法院表示認可原告的主張。民一庭庭長任笑均告訴記者,2003年底,最高法院在《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有一原則規定,死亡賠償金按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如果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居民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可按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共計20年。此后,江蘇省高院出臺一個配套實施意見,明確規定,農村居民如果在某個城市連續工作生活滿一年,其人身傷害賠償標準,可按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計算。承辦法官張建華進一步解釋說,這四名民工都在上海市區打工,從事非農工作,連續工作時間超過一年。
最終,錫山區法院宣判,被告方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和費用共計230余萬元。按國內絕大部分地方的判決,法院如果對該案按4名死者戶口所在地安徽省農村人均收入標準判決,死者家屬僅能獲賠30余萬元,兩者之間相差七八倍。正因此,省高院的有關專家表示,此案改變了“同命不同價”的“慣例”,具有很強的司法意義。(作者 沈高軒 諸佳英 丁柯佳 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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