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犯罪,顧名思義,即經濟方面的犯罪或涉及經濟的犯罪。然而,這樣的理解又太過庸俗。我們認為,經濟犯罪,是指違反國家經濟管理法規,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管理秩序,依刑法規定應受到刑罰懲罰的行為。具體包括: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走私犯罪,妨害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涉稅犯罪,金融詐騙犯罪,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擾亂市場秩序犯罪等。
隨著社會的發展,經濟犯罪發生的頻率非常高。因此,經濟犯罪的辯護也成為出庭律師的經常和必要。 然而,由于經濟犯罪主體一般都具有的身份性和范圍性,對律師辯護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針對控訴機關的指控,辯護律師能否抓住本案要領,能否在國家公權力的威懾下發現證據、提取證據、對證據進行質證,就需要辯護一方發揮主觀能動性,以法律賦予的權利,通過正當合法的途徑與控訴方展開對抗,以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一)關于犯罪數額和數量。犯罪數額是區分罪與非罪的最重要的客觀標準之一。能夠準確把握刑法中規定的各類具體經濟犯罪中有關數額和數量的不同要求。 (二)經濟實體類型和財產所有權歸屬。經濟犯罪的準確定性,離不開對目前我國存在的各類公司、企業經濟類型的準確認識。同時要準確把握對各種混合所有制單位,以及企業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掛靠經營等經濟實體中的財產所有權的產權界定。 (三)主體資格和利用職務之便。經濟犯罪與職務或職業犯罪緊密相聯。正確辨析行為人的主體資格身份要素,以及是否利用職務之便,是確定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關鍵環節。 (四)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大部分經濟犯罪都必須具備直接故意或“明知”的要件,而經濟犯罪要證明主觀上的目的,是一個十分復雜疑難的問題,必須通過客觀行為來具體分析推斷。同時,對具體犯罪手段、犯罪對象的辨析,也是認定相似犯罪,區分此罪與彼罪的主要方法 (五)收集和保全證據,審查判斷證據和運用證據認定案情。熟練掌握收集證據的法定程序,主動、及時、全面的調查收集有利的證據;熟練掌握審查判斷證據的證明力和證據能力的方法;注重對全案證據綜合審查,通過對證據的分析、比較、相互印證,避免片面性和傾向性;從而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要求。 成功的辯護,是律師以其高超的業務素質,睿智的辯護技藝,巧奪天工的據法說理實現的。辯護律師易成名,亦易敗身。愈是危險的局面愈是考驗律師綜合素質、應變能力、辯護技巧的時候,經歷過苦難才會成熟起來、老練起來。特別是在與公訴機關針鋒相對時,要有理有節有力。有理就是要堅持法理,按照法律的要求辦事,即使再囂張的公訴人(公訴人有的時候因為檢察機關還擔負監督審判的緣故會比較囂張)也會望法律而卻步。有節就是要穩扎穩打,步步為營,不要過激以防激化矛盾,能沉得住氣的律師方是大律師。有力就是要求出具的證據要有較高的證明力,發表辯護意見的語氣要有氣勢,底氣十足,但有力不意味著橫眉冷對、摩拳擦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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