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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持還是股權轉讓___公司經營應以誠信為本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dl735.cn     時間:2009/9/8 14:11:00

誠信原則:公司經營之本

作者:本報記者 李 劼 本報通訊員 楊以生  發布時間:2009-09-07 07:03:09


原被告你情我愿手拉手

第三人提出異議獲支持

    市值超過3000余萬元的上市公司股份竟有人拱手相讓給訴訟中的對方當事人,世上豈有此等離奇之事。

    2000年10月,原告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將其所有的400萬股某上市公司法人股作價640萬元,轉讓給與其有關聯關系的被告上海國宏置業有限公司,并辦理了轉讓公證、變更登記等一系列手續,但國宏公司事后卻分文未付。2002年1月、2005年7月,申銀萬國與國宏公司兩次簽訂質押還款協議,言明國宏公司因未支付轉讓款,而將系爭法人股設定質押,為債務提供擔保。雙方辦理了股權質押登記手續。

    2006年9月,國宏公司向申銀萬國出具承諾書,表示愿意歸還全部系爭法人股。2006年11月,國宏公司因對外欠下超過2億多元的巨額債務,登記在其名下的系爭法人股先后被多家債權人申請司法查封。2007年3月,該上市公司完成股改,系爭法人股上市流通,流通市值最高時飆升至7000余萬元,最低時也近3000萬元。

    2008年初,申銀萬國對國宏公司提起本案訴訟,以國宏公司為名義上的代持股東為由,要求確認系爭法人股轉讓行為無效,系爭法人股歸申銀萬國所有。令人意外的是,國宏公司竟然對申銀萬國的訴請全部予以承認,十分“配合”地欲將市值幾千萬元的上市公司股份拱手相讓。當然,事情遠非那么簡單,就在雙方“你情我愿”之時,國宏公司的債權人之一,上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認為申銀萬國與國宏公司存在串通逃避債務之嫌,侵害了國宏公司債權人的利益,要求法院明斷是非。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申銀萬國主張的代持事實不成立,遂判決駁回了申銀萬國的訴訟請求。判決后,申銀萬國不服,提起上訴。

    日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對這起上市公司法人股確權糾紛案敲下了終審之槌,認定上訴人申銀萬國主張其與原審原告國宏公司之間實際是股權代持關系,證據不足,不予采信。雙方之間系股權轉讓關系,而非股權代持關系,系爭法人股不應歸申銀萬國所有,而應屬國宏公司所有。另外,即使申銀萬國主張的代持事實成立,由于雙方已經辦理了股權轉讓的變更登記手續,故系爭法人股已經移轉登記至國宏公司名下,股權變動已發生法律效力。根據商事外觀主義原則和登記的對外公示效力,第三人上海銀行對登記事項產生的信賴利益應當依法予以保護,系爭法人股亦不能判歸申銀萬國所有,故二審判決駁回申銀萬國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當事人說

上訴人申銀萬國:形式轉讓實質代持

被上訴人上海銀行:股權變動登記為準

原審被告國宏公司:雙方確系代持關系

    上訴人申銀萬國稱,其與國宏公司簽訂系爭法人股股權轉讓協議前是涉案上市公司的第二大股東。2000年上半年,該上市公司準備配股融資,申銀萬國很想承接配股的承銷業務。但證監會當時規定,上市公司的前五位股東不得成為該上市公司的配股承銷商。因此,為滿足證監會關于券商承接配股承銷業務的上述限制性規定,其與國宏公司簽訂了形式上的法人股轉讓協議,真實意圖系由國宏公司為其代持股權。而國宏公司的對外債務均產生于系爭法人股股權轉讓之后,所以不存在其與國宏公司串通侵害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但令申銀萬國沒有想到的是,在配股承銷工作結束后,證監會加強了對上市公司法人股協議轉讓的管理,導致系爭法人股無法順利轉回,一直登記在國宏公司名下。但在此期間,國宏公司及其控股股東一再承諾要轉回、返還系爭法人股,且國宏公司也從未行使過股東權利,上市公司的股東會一直由申銀萬國派員參加,申銀萬國仍然在繼續行使股東權利。綜上所述,國宏公司不是系爭法人股的真正所有人,系爭法人股應當歸申銀萬國所有,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上海銀行稱,系爭法人股轉讓協議經過公證,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并已在證券登記結算部門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對外應具有公示效力。之后雙方兩次簽訂質押還款協議,確認因國宏公司未履行付款義務,而將系爭法人股為國宏公司的債務設定質押,進一步證明雙方之間是股權轉讓關系,而非股權代持關系,同時也反映了申銀萬國享有的是請求國宏公司支付系爭法人股轉讓款的債權。故無論是雙方的事后說法,還是國宏公司的單方承諾,均不能替代原始文件所表明的真實意思以及登記的公示效力。另外,申銀萬國主張代持關系成立的證據都是其公司內部文件,沒有證明力,而申銀萬國參加上市公司歷次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都是以國宏公司的名義進行,不能證明國宏公司未行使股東權利。因此,系爭法人股不應屬于申銀萬國所有,請求駁回申銀萬國的上訴請求。

    原審被告國宏公司稱,本公司是一家房地產公司,因經營不善,在2000年左右已經背負了大量債務,根本無力出資受讓上市公司法人股。因此,無論是從資金能力還是從經營能力方面考慮,其均無意也不可能成為上市公司的前五大股東。其當時受讓系爭法人股,完全是由于其與申銀萬國存在一定的關聯關系,在本公司控股股東的安排下,為配合申銀萬國通過證監會的配股承銷資格審批,而形式上暫時持有系爭法人股。雙方的真實意思是待配股工作結束后,即將系爭法人股轉回申銀萬國。所以,其與申銀萬國之間確確實實是股權代持關系而不是股權轉讓關系,故同意申銀萬國的意見。

連線法官

公司經營應當以誠信為本

委托代持不得對抗第三人

    上市公司法人股是我國證券市場特有的歷史產物,由于制度方面的原因,實踐中存在大量隱名持有、代持、集資購買等問題。2005年實施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之后,法人股的市場價值成倍凸現,先前存在的問題也逐漸爆發出來。

    本案正是一起涉及上市公司法人股的確權糾紛,其典型意義在于,既提出了審判實踐關于股權代持關系的司法審查標準,又從公司法和證券法的具體規定及立法目的出發,倡導公司誠信經營及堅持商事外觀主義的價值取向,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為此,記者采訪了本案的二審審判長,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志先。

    就各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即申銀萬國與國宏公司之間究竟是對系爭法人股的股權轉讓關系還是股權代持關系,沈志先法官指出,申銀萬國與國宏公司之間是股權轉讓關系,而不是股權代持關系,系爭股權不應歸申銀萬國所有。

    首先,申銀萬國與國宏公司所簽訂的系爭法人股轉讓協議書,“轉讓”的意思表示明確,并約定了轉讓對價,協議內容并沒有“代持”意思存在。而且,協議經過了公證,雙方又辦理了股權轉讓的登記手續。因此,協議清楚反映了雙方的股權轉讓關系。

    其次,申銀萬國與國宏公司兩次簽訂還款質押協議,明確國宏公司對申銀萬國負有股權轉讓對價未履行的債務,且將系爭法人股設定質押。該兩份還款質押協議進一步說明雙方的真實意思應是“股權轉讓”,而不是“股權代持”。

    并且,證監會明確規定上市公司前五大股東不能獲得配股承銷權。申銀萬國作為前五大股東,要合法取得配股承銷權,就必須減持股份,退出前五大股東之列。也就是說,申銀萬國在獲取配股承銷權與繼續持有相應股權之間,必須做出選擇,兩者不可兼而得之。既然申銀萬國選擇了獲取配股承銷權,就只能放棄繼續持有相應股權。申銀萬國如果為承攬承銷業務而虛假轉讓股權,則是嚴重的不誠信經營行為。

    最后,國宏公司關于法院對其執行期間,以及本案審理期間所做的認可代持關系成立的表述,均為事后說法,也不足以否定協議訂立之時所表示的轉讓意思。

    記者又提出一個疑問,假如申銀萬國主張的股權代持關系成立,系爭股權是不是就應歸申銀萬國所有?沈志先法官認為,即使如此,系爭法人股依法也不能判歸申銀萬國所有。

    首先,申銀萬國與國宏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后,已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了股權轉讓的變更登記手續,系爭法人股股權已移轉于國宏公司名下,股權變動已發生法律效力。根據我國《公司法》和《證券法》的相關規定,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應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以取得對外的公示對抗效力。此規定遵循的是商法的權利外觀主義原則,目的在于維護商事交易安全,保護第三人的信賴利益。換言之,該種對抗性登記對第三人而言,第三人有權信賴登記事項的真實性。

    其次,根據《證券法》公開、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則以及上市公司持續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其中,上市公司前十大股東的名單和持股數額是上市公司年度報告必須予以記載的內容。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關系到社會公眾對上市公司的信賴以及證券市場的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因此,本案中上市公司的前十大股東的信息必須以具有公示效力的登記為據。申銀萬國稱其為了規避證監會有關規定而通過關聯企業國宏公司隱名持有股權,并要求確認已登記在國宏公司名下的股權實際為其所有,顯然不符合上述相關法律規定,更有違公司法所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

    再次,國宏公司被法院執行的債務達億元之多,而其名下系爭股權市值現僅3000余萬元,最高值也不過7000余萬元,遠不足償付所有對外債務。故若將登記在國宏公司名下的系爭股權判歸申銀萬國所有,將嚴重損害國宏公司債權人對系爭股權登記的信賴利益。

法規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五條  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一百三十九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六十三條  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六十六條  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記載以下內容的年度報告,并予公告:

    ……

    (四)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情況,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股數額;

    (五)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

    第一百五十七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履行下列職能:

    ……

    (二)證券的存管和過戶;

    (三)證券持有人名冊登記;

    ……

名詞解釋

質押還款

    質押還款是指債務人將其所有或第三人所有的動產或法律規定的財產權利設定質押,為債務人所負的金錢債務提供還款擔保的擔保方式。

    當債務人屆期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得以折價、拍賣、變賣等法律規定的方式將質押物變現,并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商事外觀主義

    商事外觀主義是指在商事活動中,以商主體的行為外觀認定其行為所生之效果的立法原則。商事外觀主義的宗旨在于維護交易安全。

    依照商事外觀主義,相對人如果對商主體對外公示的外觀事實產生合理信賴,并依此從事相應的行為,即使外觀事實與真實事實不一致,仍然依照外觀事實認定行為的法律效力。

配股承銷

    配股是上市公司向原股東發行新股的行為,承銷是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售證券或者為發行人包銷證券的行為。根據證券法規定,發行人公開發行證券應由證券公司承銷。所謂配股承銷,就是證券公司為上市公司配股進行承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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