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與哪家單位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何女士于2006年5月29日到北京正瑞祥源商貿中心(以下簡稱正瑞商貿中心)應聘導購員,在當日被錄取并繳納押金。何女士從2006年7月12日至同年10月15日期間在正瑞商貿中心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約定何女士每月工資為基本工資2200元加獎金600元。正瑞商貿中心未向何女士支付2006年9月1日至同年10月15日的工資,亦未向其退還押金。
在訴訟中,正瑞商貿中心主張其于2006年5月29日錄用何女士并收取其押金、2006年10月15日與之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均是受廣州奇都公司的委托,其與何女士之間不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與此同時,正瑞商貿中心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其與廣州奇都公司簽訂的合作經營合同。
2006年12月6日,何女士向北京市海淀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海淀仲裁委)提出申訴,要求正瑞商貿中心向其支付2006年9月1日至2006年10月15日的工資4000元,退還押金1550元。2007年2月9日,該委裁決正瑞商貿中心一次性支付何女士2006年9月1日至2006年10月15日的工資4000元,退還押金1550元。因不服海淀仲裁委海勞仲字[2007]第368號仲裁裁決,正瑞商貿中心訴至法院,不同意向何女士支付2006年9月1日至2006年10月15日的工資4000元,也不同意退還1550元押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何女士的工作地點以及庭審中工資條、收據等證據,法院認定與何女士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一方系正瑞商貿中心,而非與其合作的廣州奇都公司。據此,法院判定正瑞商貿中心向何女士支付2006年9月1日至10月15日的工資4000元,并返還押金1550元。 法官講法: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是何女士與正瑞商貿中心之間是否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庭審中,正瑞商貿中心主張其于2006年5月29日錄用何女士并收取其押金、2006年10月15日與之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均是受廣州奇都公司的委托,其與何女士之間不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并向法院提交了其與廣州奇都公司簽訂的合作經營合同,法院認為該份合同并不能完全支持正瑞商貿中心的上述主張,即與何女士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一方系廣州奇都公司,而非正瑞商貿中心。
另,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保證金、押金、擔保金等錢款。為此,于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條做出了明確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本案中,正瑞商貿中心收取何女士押金的行為,顯屬違法,應予立即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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