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險“高投低賠”為何難改觀? 新<保險法》實施已一個多月,但保險公司仍在繼續執行舊車險條款,日前,不少市民紛紛致電詢問為何車險高投低賠霸王條款仍未作古。
高投低賠仍在延續所謂高投低賠,就是車輛使用一定年限后,實際價值已經小于新車價值,但在為舊車續保時,保險公司仍以市場當時同類型新車的價格來確定保額,導致保險金額高于車輛的實際價值。但車輛一旦發生大的事故,保險公司賠償額卻不得大于車輛實際價值。由于保費與保險金額掛鉤,車主為此要多交不少保費。
自10月1日起,新《保險法》正式實施,根據新《保險法》第55條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并在合同中載明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投保人和保險人未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業內人士表示,新《保險法》規定投保金額不得高于標的物的價值,也就是說給舊車投保時不應再按照新車價投保,而應按照舊車的當前價值計算保費,否則就是違法,比如一輛購置價為10萬元的新車,使用幾年后只能按折舊后的7萬元實際車價賠付,車主將少交納3萬元保額對應的保費。
但是記者采訪了解到,車主在大多數保險公司為舊車續保時仍要按新車價來投保。不少保險公司車險部負責人都表示,只要報車型,系統就會按當時市場價自動測算保費,即使是為舊車投保,發生碰撞需要更換零部件時,還是要換新的,因此現在主要是按新車價格來投保。
真正實施困難重重上海保監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新《保險法》實施后,車險投保方面并沒有變化,在車險保費方面,各家公司基本上都按照新車購置價格計算。一方面,法律的實施需要一個過渡過程;另外一方面,新法也給車主帶來了一些問題,而非完全是便利,畢竟舊車碰撞需要更換新配件,如果車險定價僅僅按車輛實際價值投保,出險后理賠勢必也要打上折扣,即車主可能要分攤一部分保費。此外,車險普虧現象由來已久,如若現在完全按照車輛實際價格投保,各家公司為了爭搶業務,勢必紛紛壓低價格,造成惡性競爭,最后遭受損失的仍然是投保者。
平安產險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目前保險公司投保車險的方案一共有三個:一般情況下都是按新車購置價格投保,車險投保平臺上不包含的少數冷僻車型則協商投保,當然也有按實際價格投保的,也就是在新車購置價的基礎上進行折舊!鞍磳嵧侗!笨此谱顒澦,但當發生損失時,保險公司也會按照折舊比例賠償,如保額折舊20%,賠償也折舊20%,不足部分則需車主自己補足。
目前車險市場上有人保A、平安B、人保C三套版本,其他產險公司可以選擇其中的一個。相比其他兩個方案,太保的C條款設計的最細致,如果是新車投保,按照新車購置價投保,車輛出險后,無論是全部報廢還是僅部分損失,按新車購置價格來理賠;如果是舊車投保,按照折舊后的實際價值來投保,在發生車輛全損導致報廢或盜搶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根據折舊后的價值來賠償,如果車輛僅發生部分損失,則按新車購置價來理賠。業內人士表示,這種做法相對來說更科學合理,但是綜合而言,保費也相對較高。
【來源:上海金融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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