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30天通知辭職風險
法律風險提示:
新勞動法賦予勞動者靈活的辭職權,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不需要經過用人單位同意,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沈斌倜律師提醒:勞動者在行使提前30天解除權時,一定要保留好通知憑證。如沒有保留下有效的憑證,一旦用人單位否認未收到提前30日辭職報告且主張勞動者違法辭職并提出巨額索賠,則勞動者可能面臨敗訴的風險。各地不乏這樣的案例:勞動者行使了提前30天辭職權,但是沒有保留證據,用人單位否認收到提前30天辭職報告,申請勞動仲裁要勞動者支付違法辭職的“賠償金”和“違約金”。勞動法中違法辭職的“賠償金”主要包括: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為該勞動者支付的培訓費用,如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對生產、經營、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斑`約金”主要是指勞動者因參加用人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為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約定的違約金,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辭職,則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規避措施:
辦理項目 重點注意事項 提前30天通過書面形式給用人單位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該通知書的內容應當是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是和公司協商或者經公司批準解除勞動合同,所以不必寫請公司批準。 保留好通知發放憑證 不要用直接遞交的形式,除非公司能給你簽收回執。否則最好是通過郵局EMS快遞,并在快遞封面內容一欄中填寫清楚“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保留好快遞回執。
相關案例:
小李,某名牌大學畢業碩士生,2007年1月份經過校園招聘層層選撥入職北京某軟件公司,公司與其簽訂了為期3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月薪1.2萬,小李對公司還比較滿意,加上自己也非常喜歡所處行業,所以工作認真努力,公司領導也很滿意。工作一年以后,2008年3月,經朋友介紹,另外一個軟件公司給出了更高的待遇和更好的工作條件,經過再三衡量,小李便向公司提出了辭職,但是公司以項目沒有做完為由不同意。一個偶然的機會,小李了解到,勞動合同法規定提前30天辭職,不管用人單位同意不同意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大喜。小李馬上網上下載了一個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范本,比葫蘆畫瓢,第二天就將自己的解除勞動合同書遞交給公司,通知上寫明,30天后無論公司是否同意就要辭職。30天很快過去,公司仍然沒有提辭職的事情,小李就自己離開了公司去新的單位工作。2008年7月以后,小李突然收到該區勞動仲裁委員會通知。原來該公司以小李違法辭職為由,要求小李賠償各項費用共計10萬元。小李一看感覺到很可笑,自己不是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辭職了嗎?怎么是違法辭職呢?但是在仲裁開庭審理,小李才感覺到事情的嚴重性,公司否認曾經收到過小李的離職申請,一口咬定是小李違法辭職,而小李確實也拿不出書面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據。最終仲裁判決,小李應當支付公司招錄其的費用5000元,及賠償公司直接經濟損失8萬元。小李冤不冤?好冤!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第四條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 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 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 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 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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