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上午,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一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搬運工王陽因在家樂福超市運貨區擅挪車輛,導致車輛失控軋死無辜路人李女士,11月12日王陽被法院以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而民事賠償部分,李女士家屬將肇事司機及其所屬公司、家樂福超市、物業管理公司在內的六名被告一一告上法庭,經法院張家灣法庭審理,今日上午做出一審判決,被告共計賠償死者家屬近八十萬元。
2009年7月5日16時50分許,在北京市通州區梨園鎮瑞景國際大廈南側卸貨通道內,王陽無證駕駛白色福田面包車由東向西行駛時,適有李女士由北向西右轉彎行走進入卸貨通道內,王陽因采取措施不當導致車輛失控,將在通道內同方向行走的李女士撞倒并碾軋,車輛撞到瑞景國際大廈南墻后停下。李女士因全身多處受傷,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肇事司機辯稱,自己是聚豪康公司的職員,事發當天,是和該車司機劉英華去家樂福通州店為公司送貨,劉停車去辦事,留自己在車上,車管保安要求自己挪車,導致此次事故發生,自己家窮沒有賠償能力。
肇事司機所屬公司被告聚豪康公司及劉英華辯稱,李女士無視家樂福通州店的緊急通道及進貨口通道安全告示,擅自穿越非購貨人員進出的“進貨口通道”,家樂福通州店對購物者及進貨車輛疏于管理等多種情況結合導致了李女士的死亡。李女士本人、王陽、家樂福通州店、物業公司及該公司各方應按照各自的過失大小及原因力比例承擔相應的按份賠償責任。
被告家樂福公司、家樂福通州店認為,不應承擔任何責任。其代理人辯稱,事故發生區域并非本公司的租賃和管理區域。聚豪康公司作為王陽和劉英華的雇主,應對其雇員從事雇傭活動致人損害的后果承擔賠償責任。王陽與劉英華在該事故中存在重大過失,應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物業公司辯稱,物業公司只對物業有管理權,對人沒有管理權。受害人自身存在過錯,車管員李福敬是該公司的職員,但是履行職責并無過錯,均不應承擔責任。
經審理法院認為,王陽在非公共道路上,無證駕駛車輛,過失致李女士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除應承擔刑事責任外,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王陽系聚豪康公司職員,其職務是裝卸工,在為聚豪康公司送貨過程中過失致李女士死亡,其存在重大過失,故聚豪康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王陽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案事故所發生的地點瑞景國際大廈南側卸貨通道由物業公司負責管理,物業公司在通道入口設有崗亭及車管員,但物業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對進入卸貨通道的行人及送貨車輛均疏于管理,未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故物業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其應承擔的賠償比例以原告財產損失的20%為宜。
李女士作為成年人應當明知通過卸貨通道存在危險,且物業公司在卸貨通道入口處已設置有警示標志,但其為走捷徑依然通過卸貨通道,故李女士對事故的發生亦存在過錯,其承擔的責任比例以10%為宜。劉英華作為司機,在離開車輛時已將車輛熄火;事發區域并未由家樂福通州店經營管理,車管員李福敬亦非家樂福通州店的職員;故原告要求劉英華及家樂福通州店、家樂福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求,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聚豪康公司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必要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五十八萬一千零八元,被告王陽負連帶賠償責任;被告凱思盛物業公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十六萬六千零二元;被告聚豪康公司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