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軋飛鵝卵石砸傷孩子
保險公司車輛單位共賠償
本報訊 一輛重型作業車軋飛馬路上的一塊鵝卵石,擊中路人懷抱中的嬰兒,頭顱受傷的嬰兒四度住院治療,落下二級傷殘。交警部門認定嬰兒的損害是交通意外事故造成,駕駛員、路人和嬰兒均無事故責任,那么誰該為受傷的嬰兒負責?近日,經安徽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這起飛來橫禍有了定論。
2007年9月5日16時50分左右,孫某駕駛黃山市航茂建材公司所屬的重型作業車,駛經徽州區城北工業園信行二路十字路口處時,車輛軋到路面上一塊鵝卵石,該石飛出砸中路邊行人李某懷抱著的嬰兒佳佳,致其嚴重受傷。這起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為交通意外事故,孫某、李某及佳佳均無事故責任。佳佳先后住院治療216天,醫院出具住院期間需兩人護理的證明,護理人員住宿費用3490元。事故發生后,航茂建材公司墊付了佳佳醫療費用8.1萬元。2008年8月11日,佳佳傷情經司法鑒定所評定為傷殘二級、大部分護理依賴,評定費用1800元。
法院審理查明,佳佳雖為農村戶口,但其與父母一直居住在徽州區巖寺鎮,在城鎮生活。孫某系航茂建材公司駕駛員,事故發生于工作時間內。航茂建材公司所屬重型作業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屯溪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含不計免賠險)。其中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30萬元。保險期間均為自2007年4月8日至2008年4月7日。徽州區信行二路十字路口路段的衛生、保潔工作由徽州區市容環境管理局負責。事故發生當日,該局對該路段進行了清掃、保潔工作,并派專人進行了督查,填寫了督查日志。
一審法院認為:佳佳的損害系孫某駕車軋石飛起與第三人置石頭于該路段上的違法行為間接結合造成,其中孫某未注意觀察路面軋到石頭砸到佳佳是直接原因,依法孫某應與置石頭于該路段的第三人按照其責任份額承擔賠償責任。現該第三人無法查明,對此應由孫某的單位航茂建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后再向第三人追償。這起事故發生于保險期間,依法保險人應在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佳佳系未成年人,其居住、生活在城鎮,并提供了相應的證據證明。徽州區市容環境管理局已于事故當天按行業規范的要求做到了定期清掃及督查,其亦無法預見事故發生路段何時出現險情做到隨時清掃,已經盡到了其合理限度范圍內的衛生、保潔義務。徽州區城北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不是事故發生路段的主要管理職能部門,亦無證據證明事故發生路段屬其所有。對佳佳鑒定傷殘前護理費用,結合其病情及護理需要,酌情予以確認。定殘后的護理費,確定護理期限十五年,具體護理費用的計算,依據其護理級別,參照當地護理人員的勞務報酬標準予以確認。佳佳的各項損失共計46萬余元。由此法院判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屯溪支公司賠償佳佳各項損失35萬元,航茂建材公司賠償佳佳各項損失11.3萬元。
一審宣判后,航茂建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稱:徽州區市容環境管理局認可事發路段由其清掃,故負有對該路段及時清掃并保持路面清潔的義務,是該路段的管理人。本起交通意外發生的路段在管委會轄區內,管委會是該路段的所有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市容環境管理局及管委會應承擔賠償責任。
黃山市中院審理認為:本案佳佳系被孫某駕駛的重型作業車軋飛路面上一石頭砸中所傷,此事件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交通事故范疇,對佳佳的損害后果應當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理。由于佳佳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一審判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屯溪支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車輛單位航茂建材公司對超出責任限額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并無不當。至于對路面堆土責任方的追究,航茂建材公司可在本案賠償后另行解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航茂建材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連線法官
三大爭議焦點 分清誰該擔責
面對這起頗為復雜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審判長馬萬年歸納出三大爭議焦點。
焦點之一:交通意外事故各方當事人均無責,四被告誰來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五)項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事件。本案交警部門認定為交通意外事故,各方當事人均無責任,但確屬“交通事故”范疇。同時交通意外事故責任不能等同于民事賠償責任,對造成交通事故無責無違章行為不必然就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原告佳佳尚在襁褓中忽遭橫禍,自己及監護人均無過錯,如果不能得到及時賠償,就沒有了公平正義。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第(二)項“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本案肇事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據此,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肇事車輛車主單位對超出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于法有據。
交強險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人承擔無責限額內的賠償,以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人依據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從立法本意上分析,應屬于交通責任事故。本案交通事故當事人各方均無事故責任,故不應適用該條款的約定。基于本案的發生系多種原因的偶然巧合造成,屬于“多因一果”的法律關系,置石頭于路面上的第三人確有過錯,但該第三人現無法查明,為及時保護受害人權益,應由車主單位賠償后,再另外追償。
市容環境管理局負有對區管委會轄區內道路予以及時清掃、保潔義務。如何正確理解該義務?法院認為應當結合道路的使用狀況等因素綜合確定,不能無限擴大市容環境管理局的保潔義務。本案事發路段比較偏僻,市容環境管理局遞交的證據證明其已履行了一般定期清掃義務,及時清掃不等同于隨時清掃,否則將加重市容環境管理局的義務。管委會是區政府直屬事業單位,雖負有對園區內基礎設施、市政設施及配套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協助義務,但不是其主要職能,故這兩單位不承擔賠償責任。
焦點之二:對原告的賠償標準是否應按城鎮居民賠償標準計算
交通意外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登記的是原告佳佳戶籍登記住所地,當事人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依據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農村戶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鎮上學、生活的,人身損害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按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本案依據原告方遞交的租房合同、徽州區街道辦事處和巖寺派出所出具的證明,佳佳與其父母在徽州區城鎮生活,故對其殘疾賠償金等參照相關城鎮居民的標準予以計算。
焦點之三:原告治療是否終結,能否進行傷殘鑒定
治療終結是醫學概念,屬于醫學范疇,應當由醫學專業人士出具意見,不能由通常一般人僅從簡單的生活眼光去認定。治療終結不等于傷情治愈,《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對治療終結的定義為: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定。故鑒定機構作為專業機構有權依據病情認定是否具備鑒定條件組織鑒定。原告佳佳出院后未滿三個月仍然要進行門診治療,此時即委托鑒定機構對其所受傷情進行鑒定,其他當事人對此有異議,但未能提供專門機構出具的意見,一審期間亦未提出重新鑒定申請。故對原告方提供的鑒定意見書,法院應當采納。
法律分析
意外事故不適用無責任賠償限額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中明確規定:“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那么在機動車與行人或者非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意外事故,造成行人或者非機動車一方傷殘、死亡,如何確定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承保的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呢?
法律界人士認為,在交通意外事故中不能適用無責任賠償限額,應該按照被保險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責任的賠償限額進行賠償。
第一,被保險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賠償費用很低,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如果適用該賠償限額,不能對受害人進行很好的賠償。
第二,從設立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目的和性質來看,交強險的目的就是為了分散機動車的事故風險,保護受害人的權益,是一種具有社會保障功能的特殊保險形式,它與一般的商業保險有本質的區別。
第三,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是法定的,其免責事由也只有一種,那就是交通事故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此之外保險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免責。因此,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雙方均無事故責任的情況下,不應當減輕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和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如果在受害人沒有任何過錯的情況下,減輕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那么就與設立交強險的目的相違背,也體現不出交強險的社會保障功能。
第四,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發生的意外交通事故,雖然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機動車方“無責任”,但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責任認定并不等同于民事賠償責任,即使屬于意外事故,機動車一方仍然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交強險保險條款中一般規定按“事故責任”來確定保險公司應在何種限額范圍內承擔責任。保險公司一般將“事故責任”理解為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的責任,但從法理上講應該理解為“民事賠償責任”,按照機動車方是否負有“民事賠償責任”來確定保險公司的交強險賠付限額。因此,在對保險合同條款進行解釋時,應該按照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對于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作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第五,即使將“事故責任”理解為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的責任是正確的,那么適用無責任賠償限額的前提是,機動車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行人或非機動車一方對交通事故的發生承擔全部責任。但交通意外事故中行人或非機動車一方對交通事故的發生無任何責任,很顯然不能適用無責任賠償限額。
當事人說
原告佳佳訴稱:
2007年9月5日,孫某駕駛重型作業車(車主為航茂建材公司,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屯溪支公司投保)由屯溪區駛往徽州區,途經徽州區城北工業園信行二路十字路口時右后輪軋到路面上一塊巨大的鵝卵石,鵝卵石被軋飛起。當時原告祖母李某正懷抱原告路經此地,砸到時年9個月的原告,致原告顱腦損傷,昏迷不醒。原告先后四度住院治療。2008年8月11日,原告經黃山市清風司法鑒定所鑒定,被評定為傷殘二級、大部分護理依賴。事發路段屬于被告徽州區城北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管轄,衛生保潔工作系被告徽州區市容環境管理局負責。為此,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孫某、航茂建材公司、徽州區市容環境管理局、徽州區城北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66萬余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屯溪支公司在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
被告航茂建材公司辯稱:
這起交通事故是一個意外事件,航茂建材公司在該起交通事故中無責,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對原告的傷殘等級評定、定殘后的護理依賴程度評定、原告相關賠償項目標準的適用及計算等存有異議。
被告徽州區市容環境管理局認為:
交通事故責任不等同于民事賠償責任。本案系被告孫某未盡到其駕駛注意義務與其他單位違法行為相結合發生,管理局已盡到了保潔責任,與事故的發生無直接的因果關系,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要求駁回原告對該局的訴訟請求。
被告徽州區城北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提出:
路面石頭的清掃不屬于該管理委員會的義務,管委會在這起事故中無責,要求駁回原告對其的訴訟請求。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屯溪支公司辯稱:
交警部門已認定,這起交通事故為意外事件,被告孫某無責。因此,保險公司最多是在交強險中承擔無責限額內的賠償,同時對原告的傷殘等級、定殘后護理依賴程度、原告的賠償項目標準的適用及計算等存有異議。
法規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八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屬于《國家賠償法》賠償事由的,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