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李 芹 通訊員 金 川 馬 敬)游人周某攀爬北京鳳凰嶺自然風景公園不幸殞命,事后,死者家屬將公園與公園年票的主辦單位中國旅游出版社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73萬余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此案,法院判定周某死亡是自行爬野山所致,公園與中國旅游出版社不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1月29日下午14時許,受害人華北電力大學副教授周某駕車來到鳳凰嶺自然風景公園北線景區的停車場,持中國旅游出版社發行的60元面值的《北京名勝風景文化休閑年票》進入景區游玩。1月31日9時30分左右,在公園內一處名為鯨魚背的地點發現了周某的遺體。經法醫鑒定,周某系從高處墜落致顱腦損傷合并創傷失血性休克死亡。
原告周某的家屬訴稱,該景區的旅游路線多為陡峭的山石和峭壁。由于公園未履行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的法定義務,在景區危險地段未設置警示標志及防護網,致使周某尋找下山道路時墜入懸崖死亡,故公園應對周某在旅游區所發生的死亡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受害人周某持有中國旅游出版社向其出售的公園通票進入公園,出版社與公園對周某的死亡存在共同過錯、共同的侵權行為,故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原告請求判令鳳凰嶺公園與旅游出版社共同賠償各項損失73萬余元。
被告鳳凰嶺公園辯稱,公園旅游線路都是人工建設,十分安全,在重要地段設有防護網,沿途設有警示牌,警示游客嚴禁進入非游覽區。公園在接到報警后采取了有效的救援措施,出事地點設置了警示標志和防護網。周某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翻越防護網的后果,被告已經履行了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的法定義務,不應當承擔責任。
被告旅游出版社辯稱,周某的遇難是意外事件。出版社提供年票是為了方便市民,是年票的主辦單位,不對公園有任何的管理義務和保障游客安全義務。
法院經現場勘驗證實,鳳凰嶺公園在北線景區正門口設置了線路游覽圖和游客須知,告知游客“按游覽線路游覽觀光,危險路段扶好護欄,未開發路段嚴禁攀登”。景區游覽路線為人工開鑿道路,沿途設置導向牌及警示標志,部分危險地點設有護網。周某遺體發現地點為景區防護網外側鯨魚背附近山溝處,其失足地點為上方崖壁,距離景區游覽線路較遠。旅游出版社是周某持有的《北京名勝風景文化休閑年票》的主辦單位,不參與鳳凰嶺公園的安全管理工作。經法官詢問,鳳凰嶺公園表示出于對周某家屬的撫慰,自愿支付2萬元撫慰金。法院對此不持異議。
最后,法院判決:北京鳳凰嶺自然風景公園自愿給付死者家屬撫慰金2萬元;駁回原告要求北京鳳凰嶺自然風景公園、中國旅游出版社賠償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