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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法學家梁慧星石家莊詳解《侵權責任法》 |
作者:石家莊損害賠償律師編輯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dl735.cn
時間:2010/1/25 16:54:00 |
去年12月26日通過的《侵權責任法》,同公民日常生活緊密相關。1月9日,著名民法學家、《侵權責任法》起草組核心成員梁慧星應河北東方法澤教育培訓學校邀請,在省會進行《侵權責任法》公益講座。梁慧星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對該法所涉及的一些熱點問題作了回應。
醫療鑒定委員會將成為歷史
《侵權責任法》將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隨著該法的實施,國務院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將作廢,醫療鑒定委員會將成為歷史。“這是一個重大變化。判斷醫生是否有過錯、是否擔責任,不以構成醫療事故為條件。”梁慧星介紹說,按照以往規定,此類案件必須要經過醫療鑒定委員會鑒定,構成醫療事故才賠償。醫療鑒定委員會的成員主要是一些本地醫生,比較容易形成同行之間相互照顧保護的潛規則。患者對鑒定結果不信任,是導致醫患關系緊張的因素之一。按照該法,患者可以委托一些有公信力的權威醫療機構和醫生進行鑒定。
該法廢止了醫療糾紛中的舉證責任倒置。梁慧星認為,這樣有助于避免過多的纏訟、“醫鬧”等現象對正常醫療秩序的干擾。
“同命同價”有望部分實現
針對農村和城市人口之間“同命不同價”的問題,《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這一條也被媒體稱作“同命同價”條款。
梁慧星介紹說,作出這樣的規定,首先考慮到在礦難、空難等一次死亡的人數多的事件中,逐一考慮每名遇難者的年齡、收入水平等因素,單獨確定賠償金額,費時費力工作量太大。同時也考慮受害者家屬的心理接受和社會公平,有利于社會和諧穩定。實際上,在該法出臺前,很多地方政府在處理礦難等問題時,已經采取這種做法。
網站及時刪除不良信息將不擔責任
《侵權責任法》中被稱作“互聯網條款”的第三十六條規定,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考慮到網絡信息爆炸的特點,不可能每一條信息都去審查,法律有關條款也充分體諒了網絡服務提供者。”梁慧星說,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被侵權人的通知后,如果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就不用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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