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位孕婦在離預產期十天前,遭車禍受傷,剖腹出生后的嬰兒,經搶救不幸離世。悲痛的父母將肇事者推向了法院的被告席,以嬰兒死亡的名義爭取權利。一場關于“嬰兒”或“死胎”之爭在浙江諸暨法院展開,在經過一審、二審程序后,這對年輕的夫妻終于贏得官司賠償15萬元。
這個肇事者司機俞某系浙江諸暨人,今年32歲,于2009年1月23日傍晚18點左右駕駛他姐姐所有的小轎車從諸暨市次塢鎮駛往市區地方。途經陶朱街道某村子時,與正在該地方散步的方某、章某兩夫婦相碰撞(方某系孕婦),造成方某、章某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方某被送往諸暨市人民醫院搶救治療,此時的她已經懷孕39周,離預產期僅短短十天時間。經醫院搶救,方某剖腹產出一足月的男嬰,但由于受傷嚴重,在搶救4小時候不幸身亡。同年7月6日,他們以嬰兒死亡的名義將俞某姐弟(俞某姐姐系車主)告上了諸暨市人民法院,要求其賠償死亡賠償金(以20年計算)、精神損害撫慰金和交通費共計人民幣23余萬元。
在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展開了激烈的爭辯。被告人的委托代理人酈章明辯稱胎兒系“死胎”,以死胎作為被繼承人的資格不能成立,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不具備。即使胎兒出生后有過自主呼吸但經搶救后死亡,前后時間為3-4小時,能認定其“人權”,那么死亡賠償金也不能一提就是20年。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則辯稱,中國《民法通則》第9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能力,承擔民事義務。”對于出生的認定,我國民法通則采用了獨立呼吸說,認為應以胎兒能夠獨立呼吸之時為出生時間。本案中兩原告之子在人民醫院出生后,雖然一直處于搶救過程中,但存在呼吸,這說明兩原告之子在出生之后是活體,符合獨立呼吸說,故應認定兩原告之子在出生至死亡期間成為享有獨立人格的民事主體。兩原告之子死亡后,兩原告作為其第一順序繼承人,符合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有資格以賠償權利人的身份提出訴訟。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確定死亡賠償金是對未來收入的補償。兩原告主張按照20年計算的死亡賠償金,符合目前法律規定。
法院經審理后支持了原告方的意見。根據諸暨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對本起事故的認定,判處由被告俞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其姐姐作為肇事車輛車主負連帶賠償責任,共計賠償人民幣15余萬元。
諸暨市人民法院宣判之后,被告人俞某姐弟因不服一審判決,于同年10月向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訴稱原審法院從受理到審理存在諸多程序瑕疵問題,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受理之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并于今年1月5日作出了終審判決,認為此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原審法院立案至判決,均未違反法律程序,并由其作出的判決結果符合法律法律規定及社會公平原則,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