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知炒作外匯可以賺錢,張先生便投入4.7萬美元委托上海的一家投資公司操作,投資公司派出“博士”外匯分析師顧某具體實施。不料,沒過幾天,帳戶內的4.7萬美元便只剩下區區18.8美元。張先生認為投資公司違反風險約定,要求賠償。日前,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作出張先生與投資公司簽訂的《外匯委托投資理財協議》和與顧某簽訂的《外匯委托投資服務協議》均為無效合同,投資公司和顧某賠償4.7萬美元的一審判決。
●炒匯損失訴訟索賠
張先生通過互聯網知道了該投資公司,在咨詢中便產生了投資炒匯的念頭。2007年8月,他投入了2000美元作了試驗,結果并不理想。但在投資公司的“說服”和介紹了有豐富操盤經驗“博士”外匯分析師顧某后,張先生再次心動。由于顧某一經手就將2000美元漲到了4000多美元,張先生心動立馬付諸行動,2007年8月中旬,追加資金4.5萬美元。令其沒有想到的是,賬戶內資金只過了沒有幾天就只剩下了18.82美元。張先生認為,投資公司違反了“資金安全”和“風險限額”等約定,將投資公司和“博士”顧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所簽訂的《外匯委托投資理財協議》和《外匯委托投資服務協議》為無效合同,投資公司和顧某作出賠償。張先生稱,合同中注明投資公司具有外匯交易資格,并會委托外匯分析師進行全權外匯交易,雙方還約定如果虧損達到7500美元時,賬戶將停止操作,但投資公司并未履行該約定責任,屬于違約。
投資公司辯稱與張先生簽訂的委托投資理財協議并未實際履行。是張先生自己找到了顧某,并與其簽訂了委托投資服務協議。因顧某并非其公司員工,故公司不負賠償責任。顧某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供有關證據材料。
●炒匯簽定風險協議
查明,2007年8月1日由張先生和投資公司簽訂了外匯委托投資理財協議,主要內容有:有效期1年。投資公司承諾,保證張先生資金安全。投資公司委托外匯分析師,對張先生交易賬戶進行全權外匯交易。張先生愿意承擔風險資金7500美元等。另外,投資公司承諾所指定的外匯公司的所有作為視同公司行為,負連帶責任,并承擔一切經濟賠償責任。協議末尾除有張先生簽字外,有投資公司蓋章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于是,投資公司派出博士外匯分析師,與張先生簽訂委托投資服務協議,顧某承諾,作為投資資金的管理人,應該勤奮勤勉,嚴格遵守職業操守和職業道德,發揮在市場上的投資經驗和專業優勢,嚴格控制投資風險,在約定風險承受的范圍內實現投資資金的穩定增長。
然而,張先生賬戶中目前的余額僅為18.82美元。張先生馬上找到顧某。顧某原意承擔責任,出具1份欠條,載明:借到張先生4.8萬美元,借款期限為一個月。
●債務加入共同賠償
法院認為,張先生委托的事項是進行境外的外匯交易。但投資公司公司并不具備境外外匯經營活動的資質,其并非合格的具有境外金融投資資格的境內機構投資者,其接受委托進行境外的外匯交易顯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的強制性規定,故與張先生簽訂的《外匯委托投資理財協議》的協議無效。而張先生之所以與顧某簽訂協議,是基于投資公司的介紹。對張先生而言,顧某是代表投資公司進行實際外匯交易的操作人員,顧某的行為理應由投資公司承擔責任;谖型顿Y理財協議歸于無效,委托投資服務協議也應歸于無效。
張先生基于投資公司的指示將外匯匯至境外指定的賬戶,然后將該賬戶交由投資公司進行實際的操作,上述資金在匯入該賬戶之后,賬戶的實際控制權已經不在張先生手中,實際操作權即由投資公司所掌控。且資金在交由投資公司操作之后不久,賬戶內的資金即所剩無幾。張先生投入的4.7萬美元已經虧損是其所遭受的實際損失,投資公司理應予以賠償。另外,顧某以出具借條的形式確認愿意賠償,雖然其與張先生之間并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但是由于顧某自愿加入,故對張先生而言,則形成由投資公司和顧某共同向其承擔債務,顧某的行為屬于債務加入。現張先生主張要求投資公司和顧某作為連帶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于法有據,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