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我國養老保險制度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所謂養老保險(或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養老保險的具體含義】
這一概念主要包含以下三層含義:
1、養老保險是在法定范圍內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后才自動發生作用的。這里所說的“完全”,是以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的脫離為特征的;所謂“基本”,指的是參加生產活動已不成為主要社會生活內容。需強調說明的是,法定的年齡界限(各國有不同的標準)才是切實可行的衡量標準。
2、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3、養老保險是以社會保險為手段來達到保障的目的。養老保險是世界各國較普遍實行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用人單位和個人怎樣參加養老保險】
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1]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等有關證件,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用人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職工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規定建立和記錄個人賬戶。
【參加養老保險具有重要的意義】
養老保險的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有利于保證勞動力的再生產。通過建立養老保險的制度,有利于勞動力群體的正常代際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長勞動力順利就業,保證就業結構的合理化。
2、有利于社會的安全。養老保險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養。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到來,老年人口的比例越來越大,人數也越來越多,養老保險保障了老年勞動者的基本生活,等于保障了社會相當部分人口的基本生活。對于在職勞動者而言,參加養老保險,意味著對將來年老后的生活有了預期,免除了后顧之憂,從社會心態來說,人們多了些穩定、少了些浮躁,這有利于社會的穩定。
3、有利于促進經濟的發展。各國設計養老保險制度多將公平與效率掛鉤,尤其是部分積累和完全積累的養老金籌集模式。勞動者退休后領取養老金的數額,與其在職勞動期間的工資收入、繳費多少有直接的聯系,這無疑能夠產生一種繳勵勞動者的職期間積極勞動,提高效率。
此外,由于養老保險涉及面廣,參與人數眾多,其運作中能夠籌集到大量的養老保險金,能為資本市場提供巨大的資金來源,尤其是實行基金制的養老保險模式,個人賬戶中的資金積累以數十年計算,使得養老保險基金規模更大,為市場提供更多的資金,通過對規模資金的運營和利用,有利于國家對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控。
【養老保險繳費數額計算方法】
(一)企業繳費額=核定的企業職工工資總額×20%;職工個人繳費額=核定繳費基數×8%(目前為8%)。
(二)個體勞動者(包括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繳費額=核定繳費基數×18%。例如:2003年4月份河北省公布的2002年度省社平工資為每月747元,因此繳費基數可以在747—2241元之間自主選擇。全年繳費金額最少為:747×18%×12=1613.5元,最多為:2241×18%×12=4840.6元。
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的比例
繳費比例分作以企業參保和以個體勞動者參保兩類:(一)各類企業按職工繳費工資總額的20%繳費,職工按個人繳費基數的7%繳費(2003年為7%,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最終到8%)。職工應繳部分由企業代扣代繳。(二)個體勞動者包括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按繳費基數的18%繳費,全部由自己負擔。
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的確定
核定繳費基數以河北省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簡稱省社平工資)為基準。(一)企業職工凡工資收入低于省社平工資60%的,按60%核定繳費基數;高于省社平工資60%的,按實際工資收入核定繳費基數,但是最高不得高于省社平工資的300%。(二)個體勞動者可以在省社平工資以上至300%的范圍內,自主確定繳費基數。
【養老保險待遇】
1。繳費年限:
參保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1)1998年7月1日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15年的;
(2) 1998年6月30日 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2013年6月30日 前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
(3)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3年7月1日后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4)1998年6月30日前應參加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1998年7月1日以后辦理參保補繳手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2。按月領取:
A。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a+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
B。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
C。以上兩項A+B之和為每月領取額。
3。基本養老金每年7月根據全省統一公布的方案實施年度調整。
【養老保險的新暫行辦法——可跨省轉移】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宣布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暫行辦法”明確了單位繳費按照繳費基數12%轉移,共計45個工作日辦妥轉移手續,同時劃定參保人不得退保。在這個“暫行辦法”中,最受公家關注的內容有兩點:一是單位繳費的轉移基數,二是今后將不再答應退保。對于前一個題目,人保部已經做出解釋,“確定適當的單位繳費資金轉移量,是為了平衡轉出地和轉入地的基金關系,對活動就業參保職員本人的基本養老金水平核定不會產生不利影響”。參保職員的基本養老金水平與單位繳費部門資金在各地區之間的轉移多寡沒有直接關系,社保跨地區轉移不會損害個人參保利益。
2009年12月29日發布消息,國務院辦公廳28日發出通知,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辦法從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切實保障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的合法權益[3],促進人力資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動,保證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并在城鎮就業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順暢轉移接續。
辦法適用于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包括農民工。已經按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異地轉移12%單位繳費,辦轉移不用到處跑
中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過去,參保人員跨地區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只轉個人賬戶儲存額,不轉單位繳費。從實踐情況看,轉入地要承擔將來發放轉入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責任,完全不轉單位繳費,長期支付的資金壓力較大。
綜合考慮轉入地與轉出地、當期與長遠的資金平衡關系,辦法規定,參保人員跨省就業,除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外,還轉移12%的單位繳費。目前,大部分地區的單位費率為工資基數的20%,少部分地區低于20%。這樣規定,單位繳費的大部分隨跨省流動就業轉給了轉入地,減輕了轉入地未來長期的資金支付壓力;單位繳費的少部分留給轉出地,用于確保當期的基本養老金支付。
如果讓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自己往返不同地區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費時費力。辦法規定流動就業人員離開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要開具統一樣式的參保繳費憑證;到新就業地參保繳費后,只要提出轉移接續申請,所有手續都由相關兩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同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還公布了全國縣級以上所有社保經辦機構聯系方式信息,供相關人員查詢自己的參保繳費和轉移接續信息。
明確領取待遇地,農民工無須再“退保”
辦法按照“唯一性”原則,依次確定了相關地區的責任,即:參保人員戶籍所在地與最后參保地一致時,在戶籍所在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當戶籍所在地與最后參保地不一致時,如果在最后參保地參保滿10年,則在最后參保地領取待遇;如在最后參保地參保不滿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滿10年的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各地參保都不滿10年,則在戶籍所在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這樣有助于消除過去由于地區之間職責不清,個別轉出地和轉入地常有相互推諉的現象。總之,讓每一個繳費滿15年以上的參保人員都能在一個地方領到基本養老金。
一個江西的農民工,先后在福建、廣東、浙江的城鎮就業,參保繳費各5年。當他達到國家法定待遇領取年齡時,由于累計繳費年限滿了15年,因此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由于他在3地參保都不滿10年,就由他的戶籍所在地江西省負責發放基本養老金,而3地社保機構應按規定把相應的資金轉到江西省。但如果他在達到領取待遇條件之前,已把戶籍轉到了最后參保地浙江,那么就由浙江省負責發放基本養老金,其他兩省應按規定把相應的資金轉到浙江省。
多地參保,養老金計算全國統一
中國城鎮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其中,個人賬戶養老金按本人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一定系數計算,這對流動就業和穩定就業的勞動者都是一樣的,只要多繳費,個人賬戶儲存額多,這部分養老金水平就高。對基礎養老金的計算,即以本人各年度繳費工資與本地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對應計算其繳費工資指數,由此計算出本人指數化繳費工資,再與本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出平均值,作為計發其基礎養老金的基數;繳費滿15年發給基數的15%,多繳費1年多發1%。辦法堅持了這一計發辦法,只是進一步明確了流動就業人員在各參保地的各年度繳費工資要與最后待遇領取地對應的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其繳費工資指數。這既保證了全國政策的統一,又是一種相對簡便的方法。
對回鄉后不再返城就業的農民工,辦法規定的總原則是,其在城鎮參保繳費的記錄和個人賬戶全部有效;如果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或以上,在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后,可以同城鎮職工一樣計發基本養老金;如果沒有滿足規定條件,也可以把城鎮參保的相關權益記錄和資金轉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總之是不讓他們已有的權益受損。但鑒于新農保制度剛剛開始試點,有關農民工養老保險在城鄉間的具體銜接政策,國家將另行研究制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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