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四川新聞網
一煩 驗房前先交物管費
2008年,張女士在龍泉驛區城郊一樓盤E區購買了一套房子。去年12月30日是合同約定交房的日子。但小區內建筑垃圾遍地,公共道路上鋪的還是彩條布,水、氣未通。開發商解釋,由于地震等因素,小區工程受到影響,交房要延后。前日,張女士在小區QQ群里聽說要交房了,趕到小區,發現門口已經貼出交房告示,可小區里仍有不少工人在鋪路、架線纜。道路還沒弄好,怎么就通知交房呢?張女士感到很困惑。
14棟1樓是辦理交房手續的地點,入口處“交房流程”展板上赫然寫著,必須先交物業費用,然后再驗房,最后領取鑰匙。“我房都沒看,質量如何我都不知道,憑啥要先交物管費?”張女士感到很不解。
二煩 物管費從一月前算
“交房流程”右邊是“E區交房事宜相關的決定”,上面寫著:該樓盤E區在施工、建設期間,先后遭受了地震、世界性金融危機的影響,嚴重干擾了公司管理、決策和正常工期安排,致使E區不得不延期到2月8日交房。盡管公司已盡了最大努力,但交房現場情況仍然不能令人滿意。公司董事會成員節日期間查看現場后決定,全面快速推進E區各項整改工作。
在交房現場開發商設的辦公室里,要接房的業主必須簽訂一份“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寫著,交房日期由2009年12月30日變更為2月8日、9日、10日。開發商自愿代業主向物管公司支付該房屋物業管理費,作為因延期交房對業主的補償,代付物管費的對應期限自2010年2月11日起。張女士憤怒了,到現在房子還沒達到交付條件,怎么物管費就從開發商單方面“交房”的日期算起呢,即使要算,也該從業主接收房屋的時間算起啊?況且,張女士等部分業主并不同意開發商對延期交房所作的這種補償。
律師:
交房前先交物管費沒道理
中顧網四川律師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專業委員會主任闕雯表示,交房是開發商向購房者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是不能附加任何條件的,開發商要求先交物管費再驗房,購房者可以拒絕,并要求開發商交房,否則將追究開發商逾期交房的責任。如果雙方合同對此有特別約定的除外。
至于交物管費,闕雯表示,按照最高法的司法解釋規定,人們常說的“交鑰匙”就算交房。如果房屋驗收合格,具備交付條件,開發商有證據證明通知了業主接房,由于業主的原因沒有接房,物管費則從開發商通知交房的時間算起。如果房屋沒達到交付條件,由于開發商方面的原因導致不能交房,物管費則從業主實際接房的時間算起。
開發商:
今日集中給業主解釋
為何驗房前必須交物管費?物管費交納的起始日期為何是開發商單方面通知的交房日期?這樣做合理嗎?昨日記者就這兩個問題采訪了該樓盤的物管和開發商。物管公司讓采訪開發商,開發商一位工作人員拒絕了采訪,并稱今日將集中給業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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