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搜索引擎與幫助侵權
作者:邵 鋒
最近幫助侵權這一概念在法律界和網絡界兩個方面引起了普遍重視。特別是不久前發生的唱片公司訴百度mp3搜索案,唱片公司稱百度音樂搜索技術為客戶提供非法音樂下載鏈接,幫助客戶實施侵權行為,要求人民法院判處百度停止侵權行為并支付損害賠償。這一要求最終得到法院支持。媒體紛紛認為,這是對搜索引擎幫助侵權行為的一次認定。
但是,關于幫助侵權的定義和合理性,在法學界始終存在著爭議,在網絡界更是充滿了質疑。
幫助侵權的提法最初出現在美國,在著名的SONY侵權案中,原告(電影公司和電影權利人)認為,SONY公司研發的便攜式攝像機幫助一些不特定的人進行了對電影的翻拍盜版行為,正是SONY攝像機提供的技術使得這樣的侵權行為變成可能,并實際造成了原告的經濟損失,因此要求法院判令SONY公司承擔侵權責任。幫助侵權責任的提出是對傳統民法侵權學說的一種突破,擴大了受害人追求救濟的范圍,但是,這樣的突破必然帶來很多的不確定因素,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甚至其本身的合理性也還在爭論中。SONY案雖然最早出現了幫助侵權的概念,但是美國法官最后卻作出了SONY公司無須承擔責任的判決,理由是,如果一個產品具有實質性的合法用途,那么,這一產品的制造者都不會因為第三人使用這一產品從事侵權而承擔幫助侵權責任。也就是所謂的“商業性實質非侵權用途”(commercially significanty noninfringing uses)。這是對幫助侵權外延無限擴大損害公共利益的一個直接限制。之后,美國最高法院在處理MGM v.GROKSTER,LTD.etal案件時又明確了“引誘原則”,就是除了有關產品特性或者知道這些產品將被用于侵權之外,如果還有其他證據顯示具有誘發侵權的表述和行為,那么就排除了SONY案確立的原則,幫助侵權就成立。
今天,公共的焦點都將幫助侵權行為放在以搜索引擎為代表的第二代互聯網技術上。搜索引擎服務提供商根據客戶輸入的指令,對互聯網上大量的數據信息進行檢索,最后向使用者提供檢索結果的網絡地址指向(URL),其指向目標的確定依靠純技術手段排列,行為本身并不涉及侵權行為。但在大量的互聯網信息中,無可避免的存在第三方侵權行為,搜索引擎并不能對其進行有效識別,而只是按照客戶的搜索指令要求將相符的地址(URL)排列并提供給用戶,最終由用戶點擊鏈接地址到達侵權頁面,并有可能通過該侵權站點實施對合法著作權人的侵權行為。
搜索引擎技術本身并不會構成幫助侵權,搜索引擎的出現是網絡界的一次革命,因為有了搜索,一切變得不同了,網絡拉近了人們的距離,而搜索引擎則是徹底地開放了我們的世界,這樣的技術無疑是人類社會發展史上的一個標志,而否定這樣的發展標志無疑是不理智的,是違逆時代發展的潮流的。這就像當初人們排斥印刷術,認為大量的印刷潛藏了非法印刷侵權作品可能的擔心一樣,是對新技術的恐懼而不是對技術發展的正確認識。
(作者單位: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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