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土地征收法律網
1、土地所有權及使用權
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是被征地農民享受征地補償的權利基礎,也是農民維護自己土地權益的直接法律基礎。如果沒有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土地補償等權利也無從談起。我國實行的是土地公有制度,即國家所有和農民集體所有,不存在私人所有。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將集體所有的土地征收為國家所有并用于建設的過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因此,農村絕大部分土地都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由農民集體組織行使所有權利。
農民對集體所有土地所享有使用權的具體表現為:農村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自留地、自留山使用權;荒山使用權、林地、養殖用地以及鄉村道路用地的使用權等。國家依法進行征收土地的法律后果是:被征地農民便失去對被征土地的所有權與使用權以及地上附著物的存在權。因此,國家依法進行征收土地時,給予被征地農民及其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補償費用。
我國對土地權屬實行行政機關登記確認制度,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具體實施。農村家庭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與宅基地使用權證書都是土地使用權的權利憑證,對于集體土地所有權法律規定應進行登記確認,但由于現行登記制度不夠完善,許多集體組織未能到市縣政府登記領取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物權法實施后各地農民集體組織應積極辦理集體經濟組土地所有登記,未經過登記的土地將不受物權保護。
2、預征土地知情權
我國法律對行政機關征收農民土地作出了明確的程序規定,行政機關在進行征地時應依照法律的規定逐步實施。預征知情權指的是行政機關在準備實施征地之前應當將與征地有關的事實告知被征地農民。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中規定:“在征地依法報批前,要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據此行政機關在征地之前應將下列信息告知被征地農民:1、被征地土地的用途(征收后的用途);2、被征土地的位置;3、此次實施征地初步擬訂的補償標準;4、對被征地農民的安置途徑。
在現實征地過程中,行政機關出于多種原因考慮,往往不愿及時將征地信息告訴被征地農民,有的甚至在有關征地批復下達以后,被征地農民還不知道征地的用途與補償標準。越是如此,被征地農民越是疑問重重,反而增加了政府的工作壓力。因此希望有關政府機關在實施征地過程中能充分尊重被征地農民的權利,使國家的征地工作變得更加和諧順暢。
最后,如果被征地農民對有關政府未履行告知義務的證據進行了保全,可以通過法律程序控訴行政機關不履行職責,即行政“不作為”。
3、被征地農民的調查結果確認權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第十四項中規定“對擬征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此規定也意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防止征地機關在被征地農民不知道調查結果的情況下進行征地活動,侵害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擬征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包括對土地權屬、地類、年產值以及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等的確認,調查結果確認權是被征地農民在征地過程中維護土地權益的前提。其中對于地類的定性尤為重要,我國土地有著詳細的地類劃分,比如耕地就分為水田、旱田、菜田等。不同的地類由于其用途的不同補償標準就不同。對于被征土地的地類認定,直接影響被征地農民的補償標準。如果市縣政府國土部門未履行向農戶進行調查結果確認程序,依據國務院28號決定應屬于違法行政行為。有的政府以村委會簽字確認代替農戶簽字確認組卷報批是剝奪了被征地農戶的知情權,其做法是錯誤的。
4、申請預征聽證權
農戶對擬征土地的地類、年產值、地上附著物種類、數量調查結果有異議依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確有必要的,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的規定,被征地農戶可以申請舉行聽證會。聽證會由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組織,參加聽證的主體應當包括被征地農戶、被征地集體組織、其他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還可以邀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共同參加聽證。申請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參與聽證。申請聽證的內容可以為:被征土地的用途、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地類、年產值、地上附著物的種類、數量等。
5、參與征收報批權
將集體土地征收為國有土地,需要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的批準,市縣政府必須將被征土地的相關材料、征地方案等以書面方式組卷上報批準機關,這個過程稱為“報批”。報批的所有材料一般由市縣國土部門負責組卷,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明確要求要將擬征地情況告知被征地農民,土地調查情況要經過被征地農民確認,而且縣級國土部門在組卷報批時要將被征地農戶知情、確認的材料作為報批的必備材料,至此一直由政府部門獨立進行的征地報批制度被打破,被征地農民作為政府實施征地的直接相對人參與進了報批程序。參與報批權通過知情權、確認權、申請聽證權等得到落實,這些權利對維護被征地農民的權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6、征地批準結果知情權
被征地農民對征收土地批準結果知情權,征地報批材料經過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市縣政府應當將批準的有關內容向對被征地農民公告。實施公告的主體為市縣人民政府,公告期限為收到批準文件后10日內,公告地點為被征土地所在的村、組,公告的內容應當包括:①征地批準機關②征地批準文件文號③批準的時間④批準的用途⑤被征土地的所有權人⑥被征土地的位置⑦被征土地地類⑧被征土地面積⑨對被征地農民的安置途徑⑩征地的補償標準11被征地農民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地點和時間。
征地批準文件下達后標志著市縣政府征地工作進入合法實施階段,被征地農民如果認為征地批準行為侵犯了享有的各項權利,有權對批準行為依照法律程序提出主張。特別提醒的是:農民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有權依法對批準行為提出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結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裁決。如果上訪會失去法律途徑救濟的機會,因為行政復議的時效是從公告之日起計算總共60日,并且不因上訪而中斷失效。
7、土地補償知情權
被征地農民享有的的土地補償知情權表現為征地公告發布后國土部門以公告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農民土地補償標準、數額;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等。
《土地管理法》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公告內容為:1,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2,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3,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4,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5,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6,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最近實施的區片綜合地價和者統一年產值標準,也屬于農民知情權的范疇,行政機關在制定這些標準前也需要進行廣泛的調查,農民有申請聽證權和結果知情權。
8、調查結果核準權
市縣政府在組織實施征收土地報批前,對被征土地的調查結果經被征地農戶確認后,將確認的材料作為組卷報批的必備材料上報給審批機關審查,獲得審批機關批準后,依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實施征收行為。核準調查結果就是核準市縣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實施征收土地的權屬、地類、年產值以及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等是否與農戶簽字確認的一致,調查結果核準權的具體體現就是補償登記,依據《征收土地公告辦法》土地補償公告后土地所有權人、承包權人、承包經營權人、地上附著物所有權人,依據調查結果確認書和產權登記文件,到指定地點進行補償登記,在登記中核實調查結果是否與簽字的結果一致,如不一致有權拒絕登記領取補償,補償登記后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地上附著物所有權隨之消滅。
9、補償方案聽證權
補償方案聽證權,并非是我們前面提到的預征土地聽證權,而是指在征地實施機關將擬定的征地補償方案報有權機關批準后,依法進行《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征地實施機關再次聽取被征地農民的意見,被征地農民仍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該項權利的法律依據為《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國土資源部頒發的《征收土地公告辦法》又作出了有更為具體的規定。
申請舉行聽證的應當在《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內向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的主體為: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征地農民、或其他權利人。土地行政部門在研究被征地村民意見或者舉行聽證后,確有需要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對補償安置方案進行修改。
10、拒絕補償登記權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國家進行征收土地時,在審批機關批準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批準的征地事宜進行公告,被征地農民需要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征用土地公告辦法》進一步明確,征收土地方案應在批準文件下達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征收土地公告,由征收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在實際工作中有的實施機關不尊重被征地農民的權利,在未公告的情形下,就直接實施征地程序,拒絕履行公告義務。為了保護被征地農民要求公告權利,《征用土地公告辦法》明確規定:“未依法進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11、要求公告權和拒絕辦理補償、安置手續權
國土部《征用土地公告辦法》中進一步明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予以公告。為了真正使被征地農民的權利得到保障,《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十四條還規定,實施征地的國土行政部門未依法進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安置手續。即被征地農民享有要求公告和拒絕辦理補償、安置手續權,其與我們上一篇所講的要求公告和拒絕補償登記權構成了被征地農民在征地實施過程中的雙重有力保障。
12、補償標準爭議權
征地補償標準包括年產值標準、倍數標準和青苗附著物補償標準,《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征地方案確定后,又賦于被征地農民一項“補償標準爭議權”,《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爭議權”的行使分為兩個程序:一、向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協調;二、協調機關協調不成,向征地批準機關申請裁決。
由于法律未規定具體協調和裁決程序,國務院在《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中要求地方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補償安置爭議的協調和裁決機制,維護被征地農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權益。目前山東、河南、浙江等省份已經制定了具體的協調裁決辦法,還有一些省的協調裁決辦法正在制定中。
13、拒絕履行政令權
合法的征地行為需要經過批準機關依法批準,但是有不少征地行為是未經過依法批準就由地方政府違法操縱。對于沒有批準文件、沒有依法公告、沒有安置方案、補償措施為落實的的征地行為均屬于違法征地行為,被征地農民享有拒絕違法征地的權利。被征地農民有拒絕行政機關征收土地的權利即“拒絕履行政令權”,該項權利新的法律依據為國務院《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第(十五)項:“征地補償安置不落實的,不得強行使用被征土地。”必須注意行使該權利的前提為“征地補償安置不落實”。
14、恢復耕種權
目前,我國耕地面積只有18.51億畝,人均耕地僅有 1.43畝,不到世界人均水平的40%,保護耕地是我們的基本國策,《土地管理法》用專章對耕地保護作出了規定。近年來,我國耕地平均每年減少1400多萬畝,18億畝的底線面臨危險。為了防止行政機關征而不用,以及大規模圈地行為造成耕地資源的浪費,《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非農業建設需要占用耕地時,在審批機關批準后,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恢復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該幅土地的使用權,交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法律作出如此規定主要是考慮要合理利用資源,雖然恢復耕種,并不是國家將征收的土地再退回給農民集體而是給予原土地所有權人的一種耕種權。
15、 違法舉報權
征地過程蘊含著巨大的經濟利益,征地中的違法行為也履見不鮮,而被征地農民則是這些違法行為的強有力的監督主體。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這是對被征地農民舉報權利的法律肯定。被征地農民在舉報時,可以口頭舉報,也可以書面方式舉報,但是應盡量使用真實姓名。按照國土部的相關規章,縣級以上國土行政主管部門是接受群眾舉報的受理機關,政府非法批地的違法案件,由上級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管轄。受理舉報的監督機關在立案調查后,必須作出處理結果,送達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被征地農民雖然享有違法舉報權,但該權利相對于其它法律程序來說,仍然不夠完善,因此在有其他救濟途徑時,應優先選擇其他救濟途徑。
16、社保安置權
2004年 10月21日國務院 《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簡稱28號決定)第十三項規定:“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具體辦法,使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有保障。對有穩定收益的項目,農民可以經依法批準的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入股。在城市規劃區內,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將因征地而導致無地的農民,納入城鎮就業體系,并建立社會保障制度;在城市規劃區外,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時,當地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區域內為被征地農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應的工作崗位;對不具備基本生產生活條件的無地農民,應當異地移民安置。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盡快提出建立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制度的指導性意見。”第一次提出將被征土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列入征收土地補償范圍。國務院辦公廳于2006年4月10日,依據《28號決定》以國辦發[2006]29號的形式轉發了勞動保障部《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成為解決被征收土地農民社保問題實施的具體規范。2006年8月31日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第二項再次重申:“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征地補償安置必須以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為原則。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按有關規定納入征地補償安置費用,不足部分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準征地。”將被征土地農民的社保安置權提升到強制性規定 層次。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以法律形式確認了被征土地農民享有社保安置權,該法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