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專家建議購房者要清楚以下法律問題。
定金問題購期房一般要交付定金,對于定金的交付法律是有明文規定的,如開發商提出“無理”要求,你可依法拒之,或在事后訴之法院,由法院認定合同無效,讓法院幫你把多付的錢要回來。《擔保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出合同標的額的20%”。由這一法律規定可以看出:第一,定金條款并不具有強制性,它只是指導性的,消費者可以依法自主決定是否訂立定金條款;第二,應當在定金條款中注明不履行合同的具體情況;第三,雖然已訂立了定金條款,消費者在交付定金前要充分了解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如果可能沒有能力履行合同,就不要交付定金,因為交付定金合同才會生效。
不可抗力問題《民法通則》第107 條明確規定:“因為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一旦延期交房,開發商多以“不可抗力”為由推卸責任。為防止這方面的損失,購房人在簽約時,一定要對涉及到不可抗力的有關條款給予高度重視,購房合同示范文本中延期交房的免責條款有二條:一是“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二是“施工中遇到異常困難或重大技術問題不能及時解決”。從實際發生的商品房買賣糾紛來看,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問題產生的糾紛較少,因“施工中遇到異常困難或重大技術問題不能及時解決”問題產生的糾紛較多。如果施工中遇到的異常困難及重大技術問題,不能及時解決或有其他賣方不能控制的事件等可能存在,購房人可以考慮放棄。
面積糾紛問題期房最大的特征是在預售合同訂立時,房屋所有權并未現實存在,有關房屋狀況只能體現在圖紙上。這樣,使得按圖紙預測的建筑面積和竣工后現場實測的建筑面積常有誤差。而預售商品房的價格又往往是按圖紙預測的建筑面積來計算的。為防止花冤枉錢,購房人應在合同中這樣明確:“誤差率為±0.5%時,房屋單價不另行結算;誤差率低于±0.5%時,合同繼續履行,按每建筑平方米據實結算,誤差率超過±0.5%時,購房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要求雙倍返還定金、追究法律責任”。
房屋產權證的發放期限問題開發商在解釋產權證的發放進度為何一再拖延時,一個常用借口是有關部門不給辦。其實,根據《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登記機關是指房地產行政主管機關,登記機關在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后,凡權屬清楚、產權來源資料齊全的,登記機關應在受理登記之日起兩個月內核準登記并頒發房屋產權證。也就是說,造成房屋產權證遲遲辦不下來的原因很可能在于開發商,比如,開發手續不健全、欠繳出讓金、進度有誤等,一旦屬于這些情況,購房人就要提高警惕,一方面了解能否解決,一方面考慮是否要放棄購買該房產的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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