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房屋在連續兩次簽訂買賣協議并被退還一次后,買主認為這套房“消失”了。雖然他其后又和房屋最初的賣家——開發商簽訂合同,順利入住該房并取得了產權證,但還是將那家最先賣給他房子的置換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對方退還兩份協約中的房屋差價及相關利息。近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一套房屋簽出兩份協議涉及三方的民事案件。
2005年8月1日,市民丁某和一家房屋置換公司簽訂買賣協議,約定其以309099元的價格購買位于河東區張貴莊路的一套建筑面積為75平方米的房屋。其后,在半個多月的時間內丁某分兩次支付了房款。當月22日,該房屋置換公司經理呂某突然填寫商品房網上銷售退房審核單,向當初賣給該公司房屋的開發商要求退房。這之后,拿著這份審核單找到開發商的卻是丁某,開發商在單子上蓋章準予退房。同年9月20日,丁某又拿著此前與置換公司簽訂的那份協議以及購房人為呂某的專用收據再次找到開發商,與該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后又辦理了房屋登記證明、入住手續并在轉年取得了房屋產權證。丁某認為,自己房屋的真正賣家是開發商而非置換公司,而在他分別和對方簽訂的兩份買賣協約中,房屋的差價達8萬余元。為索要這筆錢及相關利息,丁某將房屋置換公司及其經理呂某一起告上法庭。
庭審中,丁某的主要觀點是實際交付給他房屋的為第三人開發商,由于此前置換公司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辦理了退房手續,訴爭房已經退還給開發商,置換公司已經喪失了繼續履行雙方所簽協議的行為能力,訴爭房于是“消失”,雙方簽訂的買賣協議也自動作廢,應視為無效協議。至此,本案的焦點集中于呂某為何在已經賣出房屋的情況下,卻突然要求退房這一異常之舉上。審核單上顯示,當時呂某退房的理由為“生活不便”,但這顯然只是一句“托辭”。雙方在法庭上對其中緣由各持己見,丁某稱當初是在他對該置換公司出售的房屋產權人究竟是誰,補充協議與協議文本相抵觸的情況下提出質疑后,置換公司主動提出退房的;而置換公司則表示,他們之所以退房是由于丁某向該公司提出為節約費用、要求予以協助的請求后,他們才不怕麻煩這么做的。本來完全是出于一片好心,沒想到卻為自己惹來麻煩。
法庭在審理中認為,丁某與置換公司、開發商所簽的兩份協議,通過丁某交付房款,開發商依照丁某與其簽訂的合同交付房屋等行為已經履行完畢。由于丁某和開發商簽訂合同時只是手持呂某此前所付房款的發票,并未向開發商實際交納房款,因而依情理第三人的開發商也不應向其交房。另外,置換公司在網上退房只是從形式上與開發商解除了他們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而此時該房屋已經售予丁某,且丁某已經交付房款,買賣行為實已完成,并不應受之后的退房行為影響。綜上所述,丁某的買房行為仍屬于履行他與置換公司之間簽訂的協議,而非履行他與開發商之間簽訂的合同。另外,置換公司作為房屋置換的經營單位,在其出售房屋與最初購買房屋時,房屋存在差價是其應得的經營利潤,并無不妥。綜上所述,丁某請求該置換公司返還房屋差價及利息的訴求缺乏法律依據,依法予以駁回。記者王學軍通訊員劉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