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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專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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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辯護律師的兩難選擇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dl735.cn
時間:2010/9/5 10:45:00 |
九六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后不久,在很多律師正在摩拳擦掌、躍躍欲試的準備在刑事辯護領域大有作為的時候,我已經嗅到了作為辯護律師的巨大危險(刑事訴訟法的38條和刑法的306條),所以隱身轉向了公司法領域——當然,我仍然繼續自己對刑事訴訟法的研究與關注,只是不再從事刑事辯護工作。 2004年8月,一個涉嫌故意殺人、強奸案件犯罪嫌疑人家屬,通過種種渠道找到我,使我不得不在許多年后,再次擔任辯護律師——而且是死刑辯護。 案件一審作出了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作無罪辯護的我幫助被告人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經過多次陳述自己的辯護意見,上級法院將案件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在公訴機關沒有提供任何新證據的情況下,一審法院認為案件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充分,但鑒于本案的實際情況,作出了死刑緩期執行的判決。對于司法實踐有一些了解的人都知道,這是一個“疑罪從輕”的判決。對于被告人及辯護律師來說,應該松口氣了——畢竟先保住了性命。但被告人及辯護律師堅持的是無罪辯護,無罪的人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仍然是一個巨大的錯誤啊。所以選擇再次上訴是必然的。但我再次對是否繼續擔任二審的辯護律師產生了動搖。 二審法院無非是兩種判決結果:一是維持原判;二是改判無罪。如果維持原判,作為辯護律師的意見實際上沒有被采納,是失敗的二審辯護。如果被告人被改判無罪(當然,在目前司法環境下,可能性很小),顯然標志著辯護律師的成功。但就是這成功所帶來的后果,會讓一個頭腦清晰的辯護律師感到恐慌:其一,二審改判無罪,偵查機關、公訴機關及一審法院都要根據《國家賠償法》對被告人進行賠償,辯護律師成了三個國家機關的“公敵”;其二,二審改判無罪,案件的偵查人員、批捕人員、公訴人員、審判人員,按照規定都面臨責任追究,辯護律師成了眾多執法人員的“公敵”;其三,二審改判無罪,原來作為定罪證據的被告人口供就有理由懷疑是公安機關刑訊逼供所得,相關人員甚至面臨刑事責任的追究,也就是,辯護律師為一個人爭取了自由,但有更多的人將失去自由。一旦面臨這樣的后果,辯護律師不用說慶祝自己的勝利,恐怕連自保都很難了——僅僅因為辯護律師提出無罪辯護的觀點,就已經在第一次審理前被擔任公訴的檢察機關“光顧”了。 就在案件開庭審理的前一天,擔任案件公訴的檢察人員通知我去檢察院溝通一下案件情況,而我到達后才發現,接待自己的是檢察院瀆職犯罪科的偵查人員。我被告知有證據證明我誘導了被告人翻供,涉嫌犯罪,接受詢問,并且告訴我“態度要老實、合作”,這樣可以從輕處理。我當然是氣憤至極,輕蔑的告訴他們,“如果發現我有犯罪行為,請千萬嚴懲不貸,但是,如果我沒有犯罪受到違法處理,那么,我已經做好了為中國刑事辯護事業作出犧牲的準備。”這樣,我在案件開庭審理履行律師的辯護職責的前夜,我接受了涉嫌犯罪的審查。 只有經歷了,才知道從事辯護律師的恐懼。而我接受審查,只不過是因為我要做無罪辯護,只不過是被告人以刑訊逼供為由推翻了原來的有罪供述。現在,一旦被告人真的以證據不足被宣告無罪,那么,辯護律師無疑將有可能承擔不能定罪的所有罪責。可我能承受的起嗎?律師也是人,律師也有父母妻兒,我可以承受這種危險,但沒有權利要求自己的家人也承受這種痛苦與恐懼。有人寫文章,批評在眾多無罪被判有罪的案件中,律師沒有執著的執業精神。實際上,在這樣的案件中,律師僅有執著的執業精神是遠遠不夠的。 律師面臨的兩難選擇,是中國律師的悲哀,也是整個社會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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