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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勞動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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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勞動關系的法律適用 |
作者:石家莊趙麗娜律師編輯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dl735.cn
時間:2010/10/11 15:27:00 |
謝忠東 內容提要 當前,伴隨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和中國經濟日益融入世界經濟的發展軌道。特別是中國加入WTO后,大力發展市場經濟,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全面實施依法治國方略,加快司法體制改革,建設法治國家,構建和諧社會。在這種背景下,國際交流和往來已經達到了空前的規模,國際交流的開展,必然導致越來越多的有關涉外民事、民商事法律關系的紛爭以及如何適用法律來解決這些涉外法律糾紛等問題。因此,隨著涉外勞務輸入與輸出的增多,隨之而來引發的有關涉外勞動關系的紛爭也日益增多,而世界各國對勞動法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盡相同。這就產生了涉外勞動關系的法律適用問題。 我國應加強國際法和國際私法的法治觀念教育,培養國際法意識,加強補充立法使涉外勞動法律關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合法有效的法律保障。 本文作者著重從法律角度科學地就涉外勞動關系的法律適用問題試作全面、具體的研析與探討。其中不乏個人的體會、思考和見解。 隨著我國加入WTO以來,國際交往不斷發展,各國、各民族之間的聯系日益密切,人們的很多活動往往不局限于一國領域,而是超越國界,形成了種種具有外國因素的社會關系。在當今國際社會經濟大發展的潮流中,我國的入世也帶動了更多的勞務輸出與輸入,隨之而來引發更多的有關涉外勞動法律關系糾紛問題,為了更好地保護涉外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解決紛爭,因此,情勢所迫,急待完善有關立法工作,形成一個良好的法治世界,建立良好的世界法治社會新秩序。本文就現代涉外勞動關系的法律適用試作全面、具體、科學的研析與探討。 一、 概述 (一)、涉外勞動法律關系的概念及特征 涉外勞動關系亦稱涉外勞動法律關系,是指在主體、客體和內容方面含 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涉外因素或稱具有外國成份的勞動法律關系。即一個國家允許外國人在其境內從事民事活動,承認外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并依法保護外國人的合法權益。 (二)、涉外勞動關系與國內勞動關系相比較,具有以下三個特征: 1、這種勞動關系都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涉外因素(Foreign element) 或外國成份,其涉外因素具體表現為: ①主體的一方或雙方是外國的自然人,有時也可能是無國籍人。 ②法律關系的客體具有涉外因素。例如,工作任務、內容需在外國 實施或完成。 ③這種勞動關系的產生、變更或消滅民事權利義務的事實發生在 國外。 2、這種勞動關系是廣義上的勞動法律關系。即它的性質是民事的, 是平等主體(自然人)之間的財產關系或者與財產有關的人身關系。 3、涉外勞動關系具有國際性,因為這種勞動關系都是在國際交往中所產生的。雖然表現為不同國家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但實質上體現了國家之間的關系。每個涉外勞動關系都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利益相關。當事人在處理這種涉外勞動關系時,都要服從國家的總的對外政策,都要受到國家關系的制約。 二、涉外勞動法律關系的法律適用 (一)涉外勞動關系的法律沖突 涉外勞動關系的法律沖突也稱“法律抵觸”,是指涉外勞動法律關 系中,由于其涉外因素導致有關國家的不同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觸。因為一個涉外勞動關系必然涉及到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這些國家的法律對該問題作了不同的規定,而且都可以適用該法律關系。在這種情況下,究竟應該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呢? 產生涉外勞動法律關系沖突的原因歸納起來主要有幾個: 1、在同一個涉外勞動法律關系中,由于有關國家的法律對同一個問題 的規定不同,而每個國家各個地方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對同一問題的規定也有所不同。這就導致了涉外勞動關系的法律適用產生了法律沖突,這是發生法律沖突的前提條件。 2、由于一個國家法律的域內效力與另一個國家法律的域外效力同時出現在一個涉外勞動關系時,便產生不同國家法律的域內與域外效力的沖突。 法律的域內效力亦稱屬地效力,是指一個國家法律的空間效力,即國內立法對本國境內的所有人、物和行為都有效。這是國家主權在法律上的體現,同時也是各國對人權保護的法律體現。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條規定: “法律的域外效力亦稱屬人效力,是指一個國家的法律對本國的一切人,不論該人是在境內還是在境外都有效,都應適用! 國內立法在一般情況下,同時具有域內和域外效力,特別在有關自 然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方面,既要求位于其境內的本國公民或外國公民或無國籍人要遵守內國法,又要求位于境外的本國人遵守本國法。這樣就會發生一個國家法律的域內效力與另一個國家法律的域外效力的法律沖突。于是就產生了法律沖突的適用問題。 3、受案法院在一定條件下承認外國法律的域外效力。所謂承認外國 法律的域外效力,就是指受案法院承認當事人依據該外國法取得的某項權利在法院地國家也有效。為了保護涉外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了國際經濟關系的穩定和發展,為了正常的國際交往的需要,國家在彼此之間應該相互承認對方國家某些法律的效力,并在一定條件下適用有關的外國法。 涉外勞動關系的法律沖突主要表現在不同國家之間的法律沖突,【還有區際法律沖突,人際法律沖突以及時際法律沖突! (二)涉外勞動關系的法律沖突的法律適用 1、涉外勞動關系法律沖突的解決方法: 由于涉外勞動法律關系都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法律相聯系,究竟 應該用什么法律來調整涉外勞動關系,國際私法在關于調整涉外民事關系的方法中明確規定采用沖突法調整(即間接調整)和實體法調整(即直接調整)兩種方法。在解決涉外勞動法律關系發生紛爭時也同樣適用上訴兩種方法。 ①沖突法調整,亦稱間接調整,即在國內立法或國際條約中,制定法律適用原則,規定在什么情況下應該適用國內法,在什么情況下應該適用外國法以及哪國法,然后再按照所指定的那個國家的實體法,具體確定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②實體法調整,又稱直接調整,即制定統一實體規范,直接規定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統一實體規范是指在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中用來確定當事人權利與義務的規范。這種規范可以避免法律沖突,可以更迅速、更準確、更直接地確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間接調整和直接調整都是為了解決涉外勞動關系的法律沖突。但它 們的方法不同,所運用的法律規范也不同。在解決同一個涉外勞動關系時,只能使用其中一種,不能同時使用。在一般情況下,有統一實體規范時,就要適用統一實體規范,只是在沒有統一實體規范可適用時,才適用沖突規范。因此,在解決某一個涉外勞動關系時,二者是互相排斥的,但就解決法律沖突來講,二者又是相輔相成的。 2.涉外勞動關系的法律適用原則:國民待遇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差別待遇原則、混合主義法律原則、當事人意思自制原則。 3.涉外勞動關系的法律適用的法律 我國憲法第3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 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第18條規定:“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經濟組織以及中外合資經營的企業,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它們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 我國民法、刑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我國政府保護在中國境內 外國人的合法權益,外國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未經公、檢、法機關決定和執行不受逮捕。外國人的勞動、福利、受獎勵、受教育等權利受到保護。外國人在中國期間不享有政治權利,也不承擔服兵役的義務。同時,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必須遵循中國法律,不得危害中國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社會公共秩序。此處的外國人是指一般外國人,即不享有特權與豁免的普通外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無國籍人。同樣地,我國自然人、法人,如在外國工作、投資也應遵循外國國家法律規定,受到外國國家法律的保護。 特別規定適用行為地法即勞務合同履行地國家法律 在涉外勞動關系的法律適用中,外國為了便利國家勞務管理和體現 國民待遇原則,特別規定如發生涉外勞動爭議事宜,應按照涉外勞動者工作地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地方法規來進行處理。這樣有利于公正、公平、高效、減少訴訟成本費用。只有在按照地方法規處理涉外勞動糾紛顯失公平的情況下,才能選擇適用當事人本國法。如果選擇適用當事人本國法律處理涉外勞動紛爭和導致處理結果顯失公平,不能合情、合理、合法、有效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與權益,在此情況下,受案法院應采取折中的方法即依照兩國或兩國以上國家的法律規定,對涉外勞動糾紛作出的處理結果,更能體現保護人權和司法的公正。 (1)適用國際私法。適用國際私法中對涉外民事方面的法律規定。因為涉外勞動關系也屬于涉外民事關系的范疇。 (2)適用國際慣例。涉外勞動法律關系當事人在合同中若沒有其他協議,適用該勞務合同的法律應該是:無論雇員是否被暫時派往另一國,都可根據合同慣常從事工作地國家的法律。我國《民法通則》中對適用沖突規范的一般制度也有明文規定:第一百五十條:依照本章規定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的,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中國在《國際私法示范法》第九條[定性]中也有明文規定:“對國際民商事關系的定性,適用法院地法。但如果依法院地法不能適當解決的,可以參照可能被選擇適用的法律來解決。” 說明:定性亦稱“識別”。對國際民商事關系的定性,在國際實踐中,大多主張依法院地法進行,也有主張依國際民商事關系應適用的準據法進行,或者主張根據不同的案件采取不同的定性標準。本條原則上肯定了依法院地法進行定性,但同時規定在依法院地法不能適當解決定性問題時,可以參照可能適用的有關準據法來進行定性。 (3)適用當事人所選擇的法律(即意思自治)。 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下,適用當事人所選擇的法律,但是若涉外勞動關系當事人沒有選擇所適用的法律,其應該適用的必要法律條款對雇員不能給予有效的保護時,則當事人所選擇的法律無效。 (4)適用最密切聯系國家的法律。 在涉外勞動關系的法律適用的司法操作實踐中,如果根據工作性質的需要,雇員必須被派往不同的國家工作,若發生糾紛,本應適用招聘企業營業地所在國法律。但是,如果該涉外勞務合同與另一國家有更為密切的聯系,則適用該另一國國家的法律。 (5)適用混合法。(即適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法律時,揚兩國優點避兩國缺點的折衷主義。) 多個國家的法律對同一問題作了不同的規定,若在適用密切聯系國家法律也不能適當解決涉外勞動關系當事人的勞務糾紛時,受案法院在實際操作上,可以采取吸收多個國家的有關法律條款而進行合并折中處理。這樣才能真正公平、公正、有效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是為了增加處理涉外勞動糾紛的靈活性,以利于減少和協調國際法律沖突的發生。 4、發生涉外勞動法律關系糾紛的受案法院:由侵權行為地法院受理。 5、涉外勞動法律關系發生爭議的解決方法:和解、調解、仲裁、訴訟。 因為個人不是國際法主體,沒有權利向國際級的法院起訴,這是公認的國際習慣規則。 三、本文作者就當今國際形勢下,涉外勞動法律關系的適用問題與 構建和諧社會律師業發展的要求,提出以下幾點個人主張和建議: 1.加大涉外勞動法律關系的立法力度,適應時代變遷。 充分認識我們在實踐依法治國方略進程中的神圣使命,認真學習借鑒國 內外有益經驗,不斷提高律師服務質量和水平。把握機遇、積極迎接挑戰,全面加強思想建設、業務建設、制度建設和行風建設,不斷拓展和規范法律服務。 2、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典》,建議應重視補充立法,在保證涉外勞動關系法律適用方面的作用,從立法上制定更為詳細的有關涉外勞動關系的法律條文來指導法官辦案。目的是能更好地保護涉外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解決紛爭,以促進世界和平。例1、,在涉外勞動關系糾紛中,勞動者與外方簽訂的勞務合同因主體一方不存在的,合同是否無效?在司法實踐中,專家、學者們對此觀點不一致。例2、勞動者與專門為外商駐華機構推選人才的外國服務企業簽訂勞動制雇員合同,若外商機構違約,外國服務企業應否對勞動者的損失承擔責任? 以上兩例問題目前在我國立法上尚無較明確的法律條文,在法律界 專家、學者中也說法不一,沒有統一的結論。 3、建立良好的國際法制環境,推動國際經濟、貿易大發展,還需靠世 界各國積極參與,認真執行,遵循國際法則,更好地維護涉外勞動關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四、結論 綜上所述,涉外勞動法律關系隸屬于國際私法范疇,是國際私法中 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組成部分。當今國際社會,和平與發展仍然是人類所面臨的兩大共同主題。21世紀的世界,是一個國際交往關系更加發達的世界,隨著經濟全球化的迅猛發展,各國資金、貨物、人員以及服務的交流和往來已經到達了空前的規模。國際交往的開展,必然要求國際法學和國際私法學的不斷繁榮和發展以適應建立國際新秩序,國際經濟新秩序以及國際民商事新秩序的客觀現實需要。依法治國,已成為我國當今社會的大政方略,也是應全球法制化為一體的需要,構建和諧社會,構建良好的世界法治環境,為人類和平、全球經濟大發展之形勢所迫。 因此在解決涉外勞動關系糾紛時,應遵循國際法則,依照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公平、公正、高效地進行司法救濟,更好地保障涉外勞動法律關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重視對國際私法研究和涉外勞動關系法律適用問題的研究,以確保涉外勞動關系的法律適用,起到合法有效的作用。 來源:中國律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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