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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勞動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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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勞務合同十大注意事項法律適用 |
作者:石家莊趙麗娜律師編輯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dl735.cn
時間:2010/10/11 15:35:00 |
涉外勞務合同十大注意事項法律適用 當前,勞動力的跨國流動已經成為一種國際現象,隨著我國勞務輸出的不斷發展擴大,涉外勞務糾紛也越來越多。如何去防范、減少和解決這種涉外勞務糾紛,已經成為輸出入國所共同關注的問題。 從涉外勞務本身來看,勞動力短缺的國家,通過輸入外勞,可以避免生產的停滯和下降,促進經濟的發展,勞動力富余的國家通過輸出勞動力,不僅可以改善本國的就業狀況,還可以擴大外匯收入的來源。 從目前我國的情況來看,我國勞動力資源豐富,加上勞務人員工資水平較低,是發展勞務輸出的有利條件。但是由于我國勞務輸出受社會制度、傳統觀念和勞務人員素質等因素的影響,對國際勞務合作的主要形式“雇傭制度”認識片面,單純追求輸出勞務人員的數量,忽視涉外勞務合同的重要性,加上有的雇主確實存在著歧視中國勞工的現象,如侮辱人格、體罰、克扣工資等,在外勞受到不法侵害、發生勞務糾紛時不懂得運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筆者認為,在當前情況下,對涉外勞務合同中細節的處理可以盡可能的防范、減少和解決這種涉外勞務糾紛的發生。而這種具體的細節處理主要體現在涉外合同的法律文書之中。在實踐中我認為涉外勞務合同應特別注意以下十個內容: 1.勞務人員基本情況:性別、出生年月、籍貫、住址、聯系電話; 2.雇主的義務和責任,諸如為勞務人員辦理有關簽證、居留許可等手續,負責勞務人員的管理、提供住宿、膳食的手續等等。有義務保障勞工的安全。鑒于以往的經驗,須特別注明不能歧視、侮辱、體罰勞工、克扣工資等內容。 3.勞務人員的義務和責任,諸如遵守所在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遵守社會公德、不消極怠工、不得私自另行兼職和求職等; 4.勞務人員從事的工種和工作時間。從事的工種要注明在什么崗位從事什么工作,如電機房的值班電工或大廈照明的維修電工(因為工種不同工資差別很大),工作時間包括聘用期限,應注明從何時起至何時止。每周工作多少天,每天工作多少小時。一般每周至少有一天的休息日。按國際慣例,在節假日,勞務人員應享受所在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如所在國國慶、圣誕節等。 5.工資待遇、津貼、補助,工資標準一般應與所在國等崗位上工作的當地工人持平,通常以時間為基數,按時、按日或按月計算。亦有以工作量為基數,按件計酬。如果是在工作時間以外加班或上夜班,雇主應付加班費或夜班津貼。窩工應由雇主發給勞務人員基本工資。 6.勞動保護、勞工人身保險,工作、疾病或死亡處理規定。由于勞務人員所從事的工作性質的不同,勞動保護有其專業特點,合同應規定雇主必須按所在國有關規定提供符合安全生產的場所和必須發放勞動保護費用或物品。如安全帽、手套、濾光墨鏡等。在所在國工作期間,如果發生疾病或工傷,雇主都應提供必要的醫療和購買必要的藥物。雇主應給勞務人員購買人身意外保險,使勞務人員在受到意外傷害時能得到及時合理的賠償,保險費由雇主負擔。 7.外勞人員休假的安排。一般合同期在一年以上者,可享受一定時間的探親假期,在假期內,雇主只付工資不付津貼。 8.對各種原因導致中斷合同的處理方法。根據我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第1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必須有不能履行勞務合同的確切證據時才能中止合同,中斷合同的處理辦法應在勞務合同中列明,如雇主原因應補償勞務人員不少于三個月的工資和負擔勞務人員的回國機票等。 9.違約賠償。違約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一般可分為三類,一類是雇主違約;一類是勞工違約;三是雙方當事人都違約。違約都將給對方的利益造成損害,在實踐中,大多都是雇主違約,如不按合同規定的工種安排勞工工作,隨意更換工作崗位,不按規定發加班費用,侮辱勞工人格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因此在合同中應注明違約的救濟方法和賠償的方式,一般都是以金錢支付的方式補償對方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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