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方逾期交房構成對預售合同的違反,,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就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如果預售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的標準的,則應當按照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標準支付違約金;合同沒有約定的,按逾期履行的天數依、逾期貸款利息標準來確定。合同中沒有約定逾期交付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逾期交房的,是否可以據此解除合同?這一問題得看當事人的約定和法律的規定。
1,如果預售合同中明確約定了,預售方在逾期交房時可以解除合同,則當條件約定實行;
2,根據相關的司法解釋,對于逾期交房的,催告后應給予三個月的合理期限,期限屆滿時仍不能按時交付的,購房人請求解除合同方能得到法院支持;這里應該注意的是,當遲延交房發生后,購房人在一年以內都沒有催告開發商的,可以視為其放棄解薩除權的行使,,購房人在行使合同解除權時,應當通知開發商。開發商自購房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30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并按購房人累計已付款的3%向其支付違約金。開發商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確認合同的效力
3:對于逾期交房的,購房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應繼續履行,自合同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陜際交娶亨¨‘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
4,逾期不超過90日(該日期雙方約定),自合同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開發商按日向購房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合同仍可繼續履行。應該值 ,得注意的是,開發商交付房屋逾期達到一定的天數,如90日之后,購房者是可以退房的,此時的前提條件是購房者沒有接收此房屋;如果已經實際入住接收了房屋,那么只能接受開發商支付違約金的補償方式了
此外,如果開發商將沒有達到合同約定的交付使用條件的房屋進行交付時,而購房人又接收了房屋;當房屋實際達到交付條件時,購房人不能以此為由要求開發商頁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因為無論是開發商在交房時沒有出示證明文件,還是購房人明知房屋沒有達到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而同意接收房屋,雙方當事人都以自己的實際為變更了合同關于房屋交付條件及程序的約定;原來關于交房的約定已經失效,購房人不能以此來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臺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十四條
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4月28日)
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2001年4月4日 建設部發布)第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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