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拿到產權證前如何付房款比較保險 案情介紹 程東以20萬的價格買下了李欣在城郊的一套二手房,雙方在賣房協議中約定:“在賣方交房屋鑰匙和房屋產權證時,買方交付房款。”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本是天經地義的事,但當雙方辦理完立契手續,到房管局辦理產權過戶時,兩人發現上述約定只是一種美好的愿望。因為辦理過戶登記并非立等可取,根據規定在交易部門辦結買賣過戶手續至少需20天,從登記部門拿到產權證最少也要30天。兩人在購房款何時交付上發生了分歧:程東擔心在拿到房產證之前把20萬購房款交付給李欣,房產證過戶登記手續辦不成怎么辦?李欣則擔心交了房產證卻拿不到錢,自己也很被動。在這種情況下,兩人選擇了提存公證。兩人約定:“雙方到房地局交易所辦理相關手續后,買方先將購房款人民幣20萬元整提存于市公證處,待買方(程東)領到房屋產權證后,雙方到房屋所在地,打開房門,賣方(李欣)將房子鑰匙全部交給買方之后,雙方共同到公證處提取購房款交給賣方。”問:這樣做是不是比較保險? 以案說法 程東把房款提存公證處后,只要滿足雙方約定的提款條件,李欣就可以持有關證明和程東一起從公證處提取購房款,從而使李欣的債權實現得到了保障;對程東而言,辦理了提存公證后,由于房款交給公證處保存而不是由債權人李欣直接取得,李欣從公證處取得房款的前提必須是已經辦理完產權過戶手續,使程東實際拿到了產權證,否則,程東仍可從公證處取回自己的購房款,保護自己的切身利益。提存公證起到了督促房屋買賣雙方按約履行合同的擔保作用,同時,也為房屋買賣雙方解決了產權證下發前的付款安全問題。 根據《提存公證規則》第3條:“以清償為目的的提存公證具有債的消滅和債之標的物風險責任轉移的法律效力。以擔保為目的的提存公證具有保證債務履行和替代其他擔保形式的法律效力。”擔保提存是為防范合同交易過程中買賣雙方所承擔的“合同落空”風險,通過提存購物款或其它有價證券、權利憑證以督促合同雙方如約履行合同的制度。在私房買賣中運用提存公證做為合同履行尤其是房款交付的擔保有以下優勢:私房買賣對買賣雙方都是數額巨大的一次性交易,雙方由于互不了解,彼此之間缺乏信任的基礎,都想盡量降低自己的風險。 當合同雙方在合同履行中出現糾紛和爭議時,提存公證可以為法院或仲裁機構的執行提供保障。當出現提存協議約定以外的情況或發生其他合同糾紛而必須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爭議時,由于雙方在公證處辦理了提存,將貨款預先交由公證處保管,法院可以就公證處所保管的金額執行判決,使得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務追償能夠得以順利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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