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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維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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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挑戰酒店“以點計天”成功索賠百元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dl735.cn
時間:2011/5/6 13:04:00 |
明明住了兩天,酒店卻按三天收費因不滿酒店以早上6點作為“一天”的分界,旅客成某將酒店告上了法庭。5月5日,經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調解,該酒店向成某賠償100元。
2009年3月20日早上5點半,成某在鄭州華天之星酒店辦理入住登記手續時,服務員告訴他,酒店正在做活動,如果辦理會員卡便可享受每日99元房費的優惠價。成某便辦理了兩張會員卡,并預交300元定了一個單人間。
3月22日上午10時許,成先生在辦理退房手續時發現,酒店不僅按3天收取了房費,而且房價也不是服務員所說的每天99元。
“明明只有兩天,為什么收取三天的費用?”成某詢問服務員時得到的答復是:酒店結算方式系“依據國際慣例”。原來,該酒店有這樣的規定:以早上6點為界,早上6點之前入住,至當日12點算一天;早上6點之后入住,至次日中午12點為一天。
成某當即辯稱:“我沒有見過這樣的規定,并且這樣的收費標準從來沒有人告知我。”經多次交涉,該酒店依然堅持其結算方式,否則就不予結算,并且一直占有成某的預交款不予退還。
經交涉無效,成某將該酒店起訴至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該酒店歸還占有的預交款及利息312元,同時賠償因提供欺詐服務行為而造成原告的損失共計198元,且向原告賠禮道歉,并做出不再欺詐消費者的書面公開承諾。
庭審中,酒店的代理人說,酒店的收費標準為:20日當天早晨至當天中午13點,收取99元的房費和30元的會員卡費,合計129元;20日至21日,一天收取99元的房費和30元的會員卡費,合計129元;21日至22日,一天收取費用150元。前兩天屬于享受99元的體驗房價,最后一天則是恢復正常會員價計算。
該代理人認為,酒店的收費標準與鄭州其他酒店并無區別,完全是按照行業標準收取的,對原告執行的價格資費公開透明合理,不存在價格欺詐行為,也不存在任何過錯,因此對于原告的訴求不能接受。
法院在主持調解時,當事雙方均表示同意。經依法調解,鄭州華天之星酒店向原告成先生賠償100元,雙方再無其他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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