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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維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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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dl735.cn
時間:2010/8/15 17:01:00 |
河北省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 【分 類】 綜合規定 【時 效 性】 有效 【頒布時間】 1988年11月24日 【實施時間】 1988年11月24日 【發布部門】 河北省人大常委會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消費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 生產、經營者的責任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五章 處罰與獎勵
第六章 處理程序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商品生產、經營和服務的社會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消費者,系指有償獲得商品或接受服務用于生活需要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生產、經營者系指從事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品或向消費者提供有償服務的單位和個人。
凡在本省境內的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行政機關,消費者協會,均應遵守本條例的規定。
第四條 各級消費者協會是代表消費者對生產、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實行社會監督,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消費者協會具有法人資格。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條例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
第二章 消費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享有下列權利:
(一)向生產、經營者了解商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
(二)自由選擇商品和服務;
(三)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享有質量、計量、衛生、安全和合法價格的保障;
(四)購買的商品不符合質量標準,要求修理、更換、退貨;
(五)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要求賠償,提出批評、建議或進行投訴、起訴;
(六)檢舉、揭發或控告生產、經營者的違法活動。
第七條 消費者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社會公德,尊重生產、經營者的勞動;
(二)挑選商品時愛護商品;
(三)承擔不按說明書使用或自行拆卸,致使商品損壞或招致人身危害的責任。
第三章 生產、經營者的責任
第八條 生產、經營者必須對消費者負責,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堅持公平合理、誠實信用和熱誠服務的原則,不得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生產、經營者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生產、經營的商品應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不準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二)生產的商品應按規定附有檢驗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并標明廠名和廠址。規定有時效的商品,必須標明出廠日期和有效期;
(三)從國外進口的商品,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向當地商檢部門申報,并按進口合同規定的標準進行檢驗,未經檢驗的,不準銷售;
(四)生產、經營的商品,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和衛生標準;
(五)必須嚴格執行物價法規和政策,對物價部門有統一定價的商品或收費標準,不準擅自提價、變相漲價或多收費用;
(六)生產、經營商品,不準假冒他人注冊商標;
(七)廣告必須真實。廣告刊戶和廣告經營單位不準以任何形式弄虛作假,蒙蔽、欺騙消費者;
(八)實行包修、包換、包退的商品,必須嚴格履行規定或約定;
(九)不準生產和經營國家明令淘汰、禁止和過期失效的商品;
(十)不準以任何形式搭售商品;
(十一)經營耐用消費品,允許當場試驗;
(十二)為消費者提供的服務應安全、衛生,符合技術、質量標準。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條 各級工商、物價、標準計量、衛生、商檢等行政管理部門、工業主管部門及司法機關,應按各自的職責,加強對生產、經營者的管理和監督;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及時依法查處。
第十一條 省、市(地區)、縣建立消費者協會,鄉、鎮、城市街道和企業、事業單位可根據消費者要求,自愿建立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組織。
第十二條 消費者協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接受消費者投訴,對投訴事件進行調查、調解。經調解無效的,可交消費糾紛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二)會同有關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質量、價格、安全、衛生、計量進行檢查、測定;
(三)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生產、經營者進行批評、揭露,利用輿論工具向社會公布,或建議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規定予以處罰;
(四)協同有關部門查處假冒、劣質商品;
(五)參加評選或撤銷名優產品稱號的活動;
(六)參與草擬有關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七)監督商品和服務標準化有關規定的實施;
(八)征求和收集消費者意見,向生產、經營者反饋商品、服務質量信息,并可向人民政府直接匯報或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九)引導消費者科學、合理地消費;
(十)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向當事人提出詢問,被詢問者必須在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十一)支持或者代表消費者,對嚴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起拆。
第十三條 消費者協會的活動經費,由同級財政撥款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資助。
第十四條 新聞單位應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有關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真實報道。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行政區域設立消費糾紛仲裁委員會。
消費糾紛仲裁委員會是經同級人民政府授權,由有關經濟行政管理機關、社會團體、法律工作者組成,處理消費糾紛的聯合組織。
消費糾紛仲裁委員會受理消費者協會調解無效的,或者當事人申請仲裁的消費糾紛案件。
第五章 處罰與獎勵
第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一)、(二)、(六)、(七)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河北省商標監督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三)、(四)項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全部非法所得,銷毀全部有毒有害商品,并處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五)項規定的,由物價部門責令其將非法所得退還消費者,無法退還的,予以沒收,可并處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八)項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經營者履行,并處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九)項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全部商品和非法所得,并處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十)項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成經營者收回搭售的商品,退還貨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十一)項規定,出現質量不合格又拒不退換的,責令生產經營者負責退換商品,并承擔消費者退換運送商品的往返費用。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十二)項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重新提供標準服務,并處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造成消費者損失和人身傷害的,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賠償損失。確屬其它有關方面責任的,由直接經營者賠償消費者后,再按規定向其它有關方面追索。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情節嚴重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整頓,或吊銷其營業執照。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者的主管部門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責任者,按有關規定及時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作出較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十八條 消費者協會可組織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質量進行評議、評比,根據評議、評比結果,授予、撤銷某產品或單位以“消費者信得過”稱號,并可通報。
第六章 處理程序
第二十九條 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可按下列程序請求保護:
(一)直接向生產、經營者交涉,提出合理要求;
(二)向消費者協會或有關部門投訴,請求合理解決;
(三)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條 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請求保護的時效為:
(一)有法律、法規規定時效的,從其規定;
(二)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在期限以內;
(三)出售質量不合格商品未聲明的,在一年以內;
(四)造成經濟損失或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在一年以內。
第三十一條 消費者協會對投訴案件應在十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通知投訴者。
第三十二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消費者直接投訴的案件,或由消費者協會轉交處理的投訴案件,須在四十五日內作出處理,并通知消費者和消費者協會。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對仲裁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消費糾紛仲裁委員會或行政管理部門申訴,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訴、不起訴又不執行的,由作出仲裁或處罰決定的單位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 處理違反本條例的生產、經營者時,對其獲得的非法收入,應全部退還消費者,確實退還不了的和收繳的罰款,全部上交同級財政部門。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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