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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規規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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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市公有房屋租賃管理暫行辦法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dl735.cn
時間:2010/8/15 18:32:00 |
石家莊市公有房屋租賃管理暫行辦法 【分 類】 房產地產 【時 效 性】 有效 【頒布時間】 1987年08月28日 【實施時間】 1987年08月28日
石家莊市公有房屋租賃管理暫行規定 (一九八七年八月二十八日市政〔1987〕61號發布)
為加強城鎮公有房屋的租賃管理,根據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單位和個人承租公房,必須先辦理租賃手續,方可進行使用。 承租人從辦理租賃手續之日起滿一個月,無正當理由不使用的,出租單位則視為自動放棄租賃權,另行分配。 承租人終止使用房屋時,應提前聲明或書面通知出租單位,并辦理退租手續,按時交驗房屋及設備。 承租人對其租用或免租使用的房屋只有使用權,不準擅自轉租、轉讓、轉借、改變使用性質或做其它處理。 第二條 新辟生產營業用房及新建住宅的出租(拆遷安置戶除外),執行市頒布的房屋租賃議價標準。 第三條 承租單位經營性質未變啟用新名稱時,應向出租單位辦理更名手續,原協議繼續有效。 承租人之間互換住房,出租單位應提供方便,給以支持。 第四條 出租單位對其出租房屋要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維修,保證用戶的正常使用。因失修、倒塌造成的財產損失,出租單位應負責賠償。 承租人要愛護租用的房屋。因使用不當造成損失的,負有賠償的責任。 第五條 對所租房屋需要改建、擴建時,要申報出租單位批準,并簽訂協議書,明確資金負擔、產權歸屬、結算形式等有關問題,并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六條 承租人必須按期交納租金。拖欠房租,除補交欠租外,按每逾期一天,加處欠租總額百分之一的滯納金。 第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出租單位除按規定收繳房租及其它欠款、追回違章所得、索賠損失外,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另行安排。并視其情節和態度對當事人分別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1、搶占公房的; 2、擅自將租用、免費使用的公房轉租、轉讓、轉借和私自改變使用性質的; 3、閑置三個月以上的; 4、累計拖欠租金達三個月的; 5、擅自在公產院,樓間搭建房屋以及從中牟利的; 6、擅自對所租公房進行改建、擴建的; 7、有其它嚴重違章行為的。 第八條 本規定適用于市內四區、郊礦區、各縣。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自有房屋的出租,可參照此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石家莊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以前規定與本規定有抵觸者,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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