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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市私有房屋租賃管理暫行規定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dl735.cn
時間:2010/8/15 18:34:00 |
石家莊市私有房屋租賃管理暫行規定 【分 類】 房產地產 【時 效 性】 有效 【頒布時間】 1987年08月28日 【實施時間】 1987年08月28日
石家莊市私有房屋租賃管理暫行規定 (一九八七年八月二十八日市政〔1987〕61號發布)
為加強私有房屋的租賃管理,保護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頒發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私有房屋的租賃,須由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協議(合同)。言明使用性質商定租金、租期和有關問題,并報房產租賃交易部門備案。 第二條 私房租金計收,按《石家莊市房屋租賃議價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得高價出租或另要錢物,承租人要按期交租,不得拖欠。 第三條 出租人對出租房屋要及時修繕,確保使用安全。因失修、倒塌造成財產損失,出租人應負責賠償。出租人對出租房屋確實無力修繕時,也可通過協商。先由承租人修繕,費用從房租中抵頂。 承租人應愛護租用的房屋,因使用不當造成損失的,負有賠償損失的責任。 第四條 出租房屋需要改建、擴建時,雙方應提前商定,并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五條 租賃合同期滿,如承租人無法另找住房,出租人應允許適當延長租賃期限或辦理繼續租用手續。 租期未滿,出租人需要收回出租房屋時,應提前商得承租人同意,到管理部門辦理終止協議(合同)手續,向承租人交付相當一個月房租額的違約金。承租人需在租期末滿前退房的,滿半個月的按整月計租,不足半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租,另向出租人交付相當一個月房租額的違約金。 第六條 在出租期間,如發生產權轉讓、贈與、分割、出典、出賣等,承租人與新房主仍維持租賃關系,不得攆趕租戶。 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如需要與他人調換房屋時,出租人應盡量提供方便。 第七條 出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為違章租賃,可根據情節分別給于解除租賃合同、追回違章所得,處以違章所得款額五倍以下罰款: 1、未經房產租賃交易部門備案而進行租賃的; 2、在房產租賃交易部門備案的協議房租以外,索要錢物的; 3、低價租住公房而高價出租私有房屋的; 4、出租違章建筑的。 第八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即視為違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協議,收回房屋和欠租,并向承租人加收相當一個月房租額的違約金: 1、擅自將房屋轉租、轉借、轉讓或改變使用性質的; 2、未經出租人同意累計六個月欠交房租的; 3、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或損壞房屋設備的。 第九條 機關、團體、部隊和企事業單位如需租用城市私有房屋,應開具上級主管部門審核證明,經房產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條 私有房屋的租賃糾紛,由房產租賃交易部門進行調整解、處理。如不服處理,可在規定期限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本規定適用于市規劃區。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石家莊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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