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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常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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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親屬作證豁免的本土資源與他山之石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dl735.cn
時間:2011/8/24 9:20:28 |
近親屬作證豁免的本土資源與他山之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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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
2011-8-23 15:5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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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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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 源: |
新聞晨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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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報特約評論員 王琳
刑事訴訟法第二次大修即將進入審議程序。據參與此次修法的陳光中教授披露,近親屬可拒絕作證是此次修訂草案的亮點之一。具體而言,除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嫌疑人的近親屬將擁有拒絕作證的權利,這被認為是與法治發達國家的法律理念相契合。
近親屬作證豁免與不得被迫自證其罪,有一個共同的特點,那就是這些規定都指向權利。這是人權入憲以后的新現象——在那之前的中國立法,“義務本位主義”色彩更濃,刑事訴訟法也不例外。那些針對公民的法律條文,多數都是圍繞義務和責任來展開的。
比如刑事訴訟法第48條就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第93條又規定,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訊問應當“如實回答”。在新一輪刑事訴訟法的修訂中,這些條文有可能被修改或被取代。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當然也包括知道案件情況的嫌疑人的近親屬。讓近親屬作證,就是讓 “親親相舉”、“大義滅親”。在漫長的中華文明中,不乏此類典故與傳說。但“大義滅親”的故事之所以能夠觸動人心,并不是因為它尋常,而是因為它太不正常。為社會和國家法令所遵循的主導性原則,還是“親親相隱”。所謂“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 ”孔子的這一思想,影響久遠。
支持近親屬作證豁免的理論依據,既有“親親相隱”的本土資源,亦有現代法治實踐的他山之石。事實上,“證人作證豁免”本就來源于西方,法國、德國、英國等,均有“證人作證豁免”的相關立法或判例。賦予近親屬可以拒絕作證的權利,首先體現的是對親情關系的保護,這實則也是對社會基本秩序的保護。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細胞,家庭可信任,社會才有信任的基石。若近親屬之間“親親相舉”,全無信任關系可言,那必將是一個父不父、子不子、夫不夫、妻不妻的碎片化社會。
近親屬享有作證豁免權,是為了保護婚姻家庭和親屬關系。它的具體保護對象是婚姻家庭關系存續期間近親屬的私下交流——這種保護的理論基礎不僅僅在婚姻家庭基礎的信任與和諧,還關系到家庭隱私權保護、夫妻在法律上為一人以及司法的人性關懷等等。以破壞社會內在的基本秩序,求得某一個案的偵破方便,這里的利弊權衡,無疑要以前者為“利多”。
“親親相隱”對中國這個“倫理本位”的國家來說,尤為重要。倡導“大義滅親”的輿論導向和制度設計,擺錯了社會秩序與偵查方便的先后次序。刑訴法二次大修若能扭轉這種立法的失序,善莫大焉。
當然,近親屬作證豁免權并非絕對。如何科學地界定“近親屬”的范圍,明確允許“作證豁免”的案件類型,以及協調刑法中關于“包庇罪”的規定,在刑訴法二次修訂中均應統籌考慮。
就 “證人作證豁免”制度本身來說,近親屬作證豁免也遠非其全部內容。刑訴法二次大修是否應當一并考慮幾類基本職業的作證豁免,如醫生對其病人涉案的作證豁免,律師對其當事人涉案或另涉他案的作證豁免,等等。引入一項完整的制度,較之“單兵突進”的制度試探,也許更科學,也更經濟。
(作者為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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